修訂版規 - 閒聊
By Caroline
at 2013-07-31T09:19
at 2013-07-31T09:1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ukkake0103 (米分糸工→甜心)》之銘言:
: 來增修一下
: 1、修改為不得於發文後以編輯方式新增禁止推、噓文ID
: 以免被用做事後排除反對聲音的手段。
是否編輯後才新增要怎麼判斷?
有人整天對比文章發出那瞬間跟之後編輯後的差別嗎?
玩大家來找碴嗎?那這工作誰來做?
: 2、參考汪踢板規,增加禁止推、噓文ID數量限制及相關規定,每篇文最多3個。
汪踢哪裡有禁止推噓文ID的板規?
說參考怎麼沒貼上參考依據?
: 3、新增違反禁止推、噓文ID數量規定之相關規定與罰責。
: 其實,關於推、噓文可以如此規定
: 發文者有權在文中表明特定ID不得於該文下推、噓文。
新增這條板規的理由是?
名不正則言不順,出師也要有名。
為了針對特定對象制定的板規是否缺乏正當性與公平性呢?
請問這是私人版面還是公開版面?
發文者有這種權力放眼PTT有案例可參考嗎?
煩請附上參考依據謝謝。
: 僅限於作者有表明的該篇文章,同一作者於其他文章中若未表明則視為未禁止,且禁止範
: 圍限於推、噓文,不含回文。
: 每篇文章最多禁止三個ID推、噓文。但禁止一人之數分身ID推、噓文者,不在此限。
: 對是否為分身ID有疑義時,板主得徵詢禁止者或其他板友舉證以利板主判斷。
: (本條新增。)
: 違反前條規定者,板主應明確提醒其於適當期限內減少禁止ID至三個以內,逾期不處理者
: ,水桶三日。(本條新增。)
: 若板主已為明確提醒,相對人不得以不知或未接獲提醒為推託之詞。(本條新增。)
: 禁止宣告須使閱讀者易於發見、內容明確,且為他人依一般正常閱讀方式可辨識及理解
: 其意義。(例如:開燈後才能看見或用火星文宣告者,便屬無效禁止方式。)
: 禁止宣告須表明被禁止人之英文ID,英文大小寫及數字皆須相符。
: (例如:被禁止人為bukkake0103,則僅稱被禁止人為某某大或僅指出其ID諧音、翻譯或ID
: 中某幾個字如:BU大、補咖客、多人顏射、bukkake、0103.....等,即為無效之禁止。)
: (補充:僅表明被禁止人之中文暱稱或網路約定成俗之暱稱(如:以 女神 指稱某ID)時,
: 該禁止亦無效。)
: 禁止宣告不得以事後推、噓文或編輯本文補充的方式為之。(本條修改。)
: (須於發文時註明,禁止發文後編輯補充。)
如何判定究竟何時註明?
是誰要來24小時守在板上玩大家來找碴的工作?
當被禁止的ID宣稱「推文時文中根本沒有禁止註明」時應該如何處理?
: 被禁止人違反作者禁止宣告逕為推、噓文者,作者應自行向被禁止人為警告至少一次,警
: 告之內容應明確,且為他人依一般正常閱讀方式可辨識及理解其意義。
: 警告,作者得於該文內以編輯本文或推、噓文方式為之。
: 被禁止人於原作者為警告後,以警告時點起算,2分鐘後仍有推、噓文者,原作者得備齊
: 相關證據,向板主申訴。
: 板主認為原作者之申訴有理由時,視被申訴人(即被禁止人)所為情節之輕重及行為時之態
: 度,得處1週以上,1個月以下有期水桶。
: 同一被申訴人,若有以下情形,則累計刑期:
: 1、同時被多人申訴。
您好像滿懂法律的,試問何謂一罪一罰?
: 2、同一申訴人同時申訴多篇文章。
: 本條所謂同時,以板主確實收到信申訴信並著手處理之時點為準。
: 同次判決中累計刑期達1年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一年直接跳到永久合理嗎?
: 參考看看吧 這樣應該沒有針對某人或某族群了吧?
限制的是特定ID,不就是針對特定的了嗎?
: 不過禁來禁去板主應該也挺累的XD
: 就算真的有此規定還是要謹慎使用啊= =
: 至於回、發文的控管 我還在研究中
最後還是要再次請教一下,參考依據究竟為何?
PTT目前可有哪一板的板規有相同規定可參考?
每條板規的制定皆有其理由,您提出的這條板規制定理由為何?
--
1.反駁對方的重點:確實指出對方論點的錯誤性。 (優質論文)該
2.駁 斥:引述權威的說法指出對方錯誤或矛盾的地方。 (辯論社、優質論文)如
3.相 反 的 論 點:列出相反的論點,並以錯誤或事實當作證據。 (辯論社)何
4.矛 盾:列出相反的論點但不加以證實。 (匿名版、論壇)筆
5.攻擊態度、胡扯:質疑對方的態度口氣、不合邏輯的回應。 (小朋友、匿名版、論壇)戰
6.人 身 攻 擊:攻擊、批評對方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 (小朋友)?
--
: 來增修一下
: 1、修改為不得於發文後以編輯方式新增禁止推、噓文ID
: 以免被用做事後排除反對聲音的手段。
是否編輯後才新增要怎麼判斷?
有人整天對比文章發出那瞬間跟之後編輯後的差別嗎?
玩大家來找碴嗎?那這工作誰來做?
: 2、參考汪踢板規,增加禁止推、噓文ID數量限制及相關規定,每篇文最多3個。
汪踢哪裡有禁止推噓文ID的板規?
說參考怎麼沒貼上參考依據?
: 3、新增違反禁止推、噓文ID數量規定之相關規定與罰責。
: 其實,關於推、噓文可以如此規定
: 發文者有權在文中表明特定ID不得於該文下推、噓文。
新增這條板規的理由是?
名不正則言不順,出師也要有名。
為了針對特定對象制定的板規是否缺乏正當性與公平性呢?
請問這是私人版面還是公開版面?
發文者有這種權力放眼PTT有案例可參考嗎?
煩請附上參考依據謝謝。
: 僅限於作者有表明的該篇文章,同一作者於其他文章中若未表明則視為未禁止,且禁止範
: 圍限於推、噓文,不含回文。
: 每篇文章最多禁止三個ID推、噓文。但禁止一人之數分身ID推、噓文者,不在此限。
: 對是否為分身ID有疑義時,板主得徵詢禁止者或其他板友舉證以利板主判斷。
: (本條新增。)
: 違反前條規定者,板主應明確提醒其於適當期限內減少禁止ID至三個以內,逾期不處理者
: ,水桶三日。(本條新增。)
: 若板主已為明確提醒,相對人不得以不知或未接獲提醒為推託之詞。(本條新增。)
: 禁止宣告須使閱讀者易於發見、內容明確,且為他人依一般正常閱讀方式可辨識及理解
: 其意義。(例如:開燈後才能看見或用火星文宣告者,便屬無效禁止方式。)
: 禁止宣告須表明被禁止人之英文ID,英文大小寫及數字皆須相符。
: (例如:被禁止人為bukkake0103,則僅稱被禁止人為某某大或僅指出其ID諧音、翻譯或ID
: 中某幾個字如:BU大、補咖客、多人顏射、bukkake、0103.....等,即為無效之禁止。)
: (補充:僅表明被禁止人之中文暱稱或網路約定成俗之暱稱(如:以 女神 指稱某ID)時,
: 該禁止亦無效。)
: 禁止宣告不得以事後推、噓文或編輯本文補充的方式為之。(本條修改。)
: (須於發文時註明,禁止發文後編輯補充。)
如何判定究竟何時註明?
是誰要來24小時守在板上玩大家來找碴的工作?
當被禁止的ID宣稱「推文時文中根本沒有禁止註明」時應該如何處理?
: 被禁止人違反作者禁止宣告逕為推、噓文者,作者應自行向被禁止人為警告至少一次,警
: 告之內容應明確,且為他人依一般正常閱讀方式可辨識及理解其意義。
: 警告,作者得於該文內以編輯本文或推、噓文方式為之。
: 被禁止人於原作者為警告後,以警告時點起算,2分鐘後仍有推、噓文者,原作者得備齊
: 相關證據,向板主申訴。
: 板主認為原作者之申訴有理由時,視被申訴人(即被禁止人)所為情節之輕重及行為時之態
: 度,得處1週以上,1個月以下有期水桶。
: 同一被申訴人,若有以下情形,則累計刑期:
: 1、同時被多人申訴。
您好像滿懂法律的,試問何謂一罪一罰?
: 2、同一申訴人同時申訴多篇文章。
: 本條所謂同時,以板主確實收到信申訴信並著手處理之時點為準。
: 同次判決中累計刑期達1年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一年直接跳到永久合理嗎?
: 參考看看吧 這樣應該沒有針對某人或某族群了吧?
限制的是特定ID,不就是針對特定的了嗎?
: 不過禁來禁去板主應該也挺累的XD
: 就算真的有此規定還是要謹慎使用啊= =
: 至於回、發文的控管 我還在研究中
最後還是要再次請教一下,參考依據究竟為何?
PTT目前可有哪一板的板規有相同規定可參考?
每條板規的制定皆有其理由,您提出的這條板規制定理由為何?
--
1.反駁對方的重點:確實指出對方論點的錯誤性。 (優質論文)該
2.駁 斥:引述權威的說法指出對方錯誤或矛盾的地方。 (辯論社、優質論文)如
3.相 反 的 論 點:列出相反的論點,並以錯誤或事實當作證據。 (辯論社)何
4.矛 盾:列出相反的論點但不加以證實。 (匿名版、論壇)筆
5.攻擊態度、胡扯:質疑對方的態度口氣、不合邏輯的回應。 (小朋友、匿名版、論壇)戰
6.人 身 攻 擊:攻擊、批評對方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 (小朋友)?
--
Tags:
閒聊
All Comments
By Rachel
at 2013-08-02T06:08
at 2013-08-02T06:08
By Lily
at 2013-08-04T02:56
at 2013-08-04T02:56
By Mary
at 2013-08-05T23:44
at 2013-08-05T23:44
By Oscar
at 2013-08-07T20:32
at 2013-08-07T20:32
By Susan
at 2013-08-09T17:20
at 2013-08-09T17:20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3-08-11T14:09
at 2013-08-11T14:09
By Audriana
at 2013-08-13T10:57
at 2013-08-13T10:57
By Eden
at 2013-08-15T07:45
at 2013-08-15T07:45
By Hazel
at 2013-08-17T04:33
at 2013-08-17T04:33
By Hedy
at 2013-08-19T01:21
at 2013-08-19T01:21
By Lucy
at 2013-08-20T22:10
at 2013-08-20T22:10
By Rosalind
at 2013-08-22T18:58
at 2013-08-22T18:58
By Hardy
at 2013-08-24T15:46
at 2013-08-24T15:46
By Suhail Hany
at 2013-08-26T12:34
at 2013-08-26T12:34
By James
at 2013-08-28T09:22
at 2013-08-28T09:22
By Eartha
at 2013-08-30T06:11
at 2013-08-30T06:11
By Anonymous
at 2013-09-01T02:59
at 2013-09-01T02:59
By Ingrid
at 2013-09-02T23:47
at 2013-09-02T23:47
By Zora
at 2013-09-04T20:35
at 2013-09-04T20:35
By Audriana
at 2013-09-06T17:23
at 2013-09-06T17:23
By Donna
at 2013-09-08T14:12
at 2013-09-08T14:12
By Thomas
at 2013-09-10T11:00
at 2013-09-10T11:00
By Lydia
at 2013-09-12T07:48
at 2013-09-12T07:48
By Jessica
at 2013-09-14T04:36
at 2013-09-14T04:36
By Kama
at 2013-09-16T01:24
at 2013-09-16T01:24
By Sierra Rose
at 2013-09-17T22:13
at 2013-09-17T22:13
By Damian
at 2013-09-19T19:01
at 2013-09-19T19:01
By Regina
at 2013-09-21T15:49
at 2013-09-21T15:49
By Anonymous
at 2013-09-23T12:37
at 2013-09-23T12:37
By Mia
at 2013-09-25T09:25
at 2013-09-25T09:25
By Regina
at 2013-09-27T06:14
at 2013-09-27T06:14
By Blanche
at 2013-09-29T03:02
at 2013-09-29T03:02
By Rebecca
at 2013-09-30T23:50
at 2013-09-30T23:50
By Dorothy
at 2013-10-02T20:38
at 2013-10-02T20:38
Related Posts
修訂版規
By John
at 2013-07-30T19:42
at 2013-07-30T19:42
修訂版規
By Selena
at 2013-07-30T13:35
at 2013-07-30T13:35
請不要用假裝討論來包裝你的歧視
By Delia
at 2013-07-20T17:21
at 2013-07-20T17:21
請不要用假裝討論來包裝你的歧視
By Oliver
at 2013-07-20T16:37
at 2013-07-20T16:37
請不要用假裝討論來包裝你的歧視
By Zora
at 2013-07-20T16:15
at 2013-07-20T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