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提前搬走要賠多少?約定可任意終止的,未提前 1 個月通知最多賠 1 個月租金;電費每度不能超過電費單平均電價
站上 2007 年有人五月租屋、月底發現白蟻,浴室天花板要換、插座裡都是白蟻,決定解約但擔心違約金;2010 年有人遇到房東要求簽 12 張本票、押 3 個月;2013 年有單親媽媽因房東賣屋被要求搬家,新房東又不准申請租屋補助。這些問題的答案,多半寫在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
這份規定為什麼對房東有拘束力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住宅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視為具有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第 17 條則規定,違反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就算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所以就算房東用自己印的租約,下面這些規定一樣適用。依條例第 4 條,租期未滿 30 日、供休閒旅遊、政府或合作社經營的租屋不適用條例。
提前搬走要賠多少
| 情況 | 規定 | 依據 |
|---|---|---|
| 租約勾「得」任意終止 | 至少提前 1 個月通知,沒通知最多賠 1 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可由押金抵充 | 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 |
| 租約勾「不得」任意終止 | 只能依第 17、18 點的法定事由提前終止 | 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第 1 項 |
| 符合第 18 點的事由 | 提前 30 日附事證書面通知,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 |
| 已預收的租金 | 依第 14 點終止的,房東要退還 | 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第 4 項 |
第 18 點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的 5 種情形:
| 款 | 情形 |
|---|---|
| 1 | 不合約定的居住使用、需要修繕,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 |
| 2 | 不可歸責房客的事由致一部滅失,剩下的部分不能達到租賃目的 |
| 3 | 有危及房客或同住者安全、健康的瑕疵(簽約時就知道或拋棄終止權也一樣);情況危急可不先通知 |
| 4 | 房客因疾病、意外需要長期療養 |
| 5 | 第三人主張權利,致房客不能居住使用 |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前,第 18 點還要求「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才能終止,修正後刪除這個條件。2007 年那位網友的白蟻情況,符合第 1 款或第 3 款與否,要看催告修繕的過程與蟲害程度,本文不替個案下結論;修繕責任的細節見 legal 站的租屋修繕誰負責。
電費、管理費、押金
| 項目 | 規定 | 依據 |
|---|---|---|
| 電費按度數計 | 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第 6 點第 3 款(113-07-15 生效) |
| 公共設施電費 | 沒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的,不得額外收取 | 同上 |
| 電費不按度數計 | 每期總額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總額 | 同上 |
| 電費資訊 | 房客負擔電費的,房東應提供電費資訊;房客也可以向台電查詢 | 第 11 點 |
| 管理費調漲 | 不可歸責雙方而增加的,房客負擔的增加部分以 10% 為限 | 第 6 點第 1 款 |
| 押金 | 最多 2 個月租金 | 第 5 點、條例第 7 條 |
舉例:電費單 2,400 元、750 度,平均每度 3.2 元;房東每度收 5 元、你用了 120 度,最多可收 384 元,實收 600 元,多收 216 元。把自己的電費單代進租屋電費上限試算就能算出來。
不能寫進租約的條款
| 不得記載事項 | 點次 |
|---|---|
| 拋棄審閱期(審閱期至少 3 日,應記載事項第 1 點) | 第 1 點 |
| 廣告僅供參考 | 第 2 點 |
| 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 第 3 點 |
| 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第 4 點 |
| 出租人的稅賦增加由承租人負擔 | 第 5 點 |
| 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112 年 6 月 14 日起) | 第 10 點 |
2013 年那位網友,新房東不准申請補助,以現行第 10 點這樣的約定不得記載。房東賣屋的部分,第 16 點規定租屋處交付後縱使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未公證且期限逾 5 年的除外)。
不適用的情況
- 本票: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都沒有提到本票,房東要求簽本票是否等於變相超收押金,條文沒有直接規定,本文不下結論;押金上限仍是 2 個月
- 113 年 7 月 15 日以前簽的約:電費規定適用哪一版,本文不展開
- 店面、辦公室:條例第 3 條的租賃住宅是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營業用租約不適用
- 短租、民宿、宿舍:租期未滿 30 日或供休閒旅遊的,依條例第 4 條不適用
- 包租代管的轉租契約:另有「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本文沒有展開
實際該怎麼做
- 簽約前先拿回家看至少 3 天,確認第 14 點勾的是「得」還是「不得」任意終止
- 想提前搬走,若是勾「得」,至少 1 個月前以書面或約定的通訊方式通知房東
- 房屋有需要修繕的問題,先定期限書面催告,留下照片與訊息,不修再依第 18 點提前 30 日書面終止
- 電費按度數收的,向房東要電費單或自己向台電查詢,算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押金超過 2 個月、或租約寫不能申請補貼、不能遷戶籍的,可以要求刪除,或向縣市政府地政或消保單位詢問
常見問題
租約還沒到期想搬走,違約金最多多少?
要先看租約第 14 點勾的是「得」還是「不得」任意終止。勾「得」的,依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要至少提前 1 個月通知;沒有先通知就終止,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 1 個月租金,可以從押金抵充。勾「不得」的,除非符合第 18 點的法定事由,提前搬走要負什麼責任依契約與民法,本文不下結論。
房子有白蟻、漏水,房東不修可以直接解約嗎?
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第 1 款:租屋處不合約定的居住使用、需要修繕,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可以提前終止,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第 3 款:有危及房客或同住者安全、健康的瑕疵,也可以終止。都要在終止前 30 日附上事證、以書面通知;第 3 款情況危急的,可以不先通知。
房東每度電可以收多少?
應記載事項第 6 點第 3 款(113 年 7 月 15 日生效):按用電度數計費的,每度不得超過該租屋處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沒有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的,房東不得另外收。不按度數的,每期收的電費總額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總額。
房東可以要求押 3 個月、或寫不能申請租金補貼嗎?
都不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與應記載事項第 5 點:押金最高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不得記載事項第 10 點(112 年 6 月 14 日起):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第 3、4 點也不得約定不能申報租賃費用、不能遷入戶籍。
資料來源
實用工具:租屋電費上限試算
開啟完整工具與說明 →看房間分電表的度數
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6 點(113 年 7 月 15 日生效):按度數計費者,每度不得超過該租屋處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沒有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的,房東不得另外收。電費單是整棟或整戶的,平均電價以那張電費單計算;租屋處沒有電費單或分戶情形特殊的,以契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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