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包裹寄丟了賠多少?國內包裹 5 公斤以下最多 575 元、超過 10 公斤 1,155 元;要照價賠得先辦保價
2009 年有人在站上問,寄一支隨身碟要用小包、掛號還是包裹;2008 年有人寄到高雄的包裹,查詢狀態一直停在「郵局內部移交」。真的寄丟了,郵局賠多少要看當初怎麼寄:一般包裹有固定上限,跟裡面裝什麼關係不大,想照價賠要在交寄時辦保價。
郵局補償上限
| 郵件種類 | 情況 | 補償金額 | 依據(郵件處理規則) |
|---|---|---|---|
| 國內掛號信 | 全部遺失或被竊 | 每件 575 元 | 第 64 條第 1 項 |
| 國內包裹、國內快捷 | 5 公斤以下(或三邊和 60 公分以下) | 不逾 575 元 | 第 65 條第 1 項 |
| 同上 | 超過 5~10 公斤(60~90 公分) | 不逾 865 元 | 第 65 條第 1 項 |
| 同上 | 超過 10 公斤(超過 90 公分) | 不逾 1,155 元 | 第 65 條第 1 項 |
| 保價、報值郵件 | 遺失、被竊或毀損 | 按所保價值;一部損失以實價,最多到保價金額 | 第 64 條第 2 項 |
| 限時信、國內快捷 | 郵局過失延誤 | 退所收全部資費 | 第 64 條第 3 項 |
| 國際掛號信 | 全部遺失或被竊 | 每件 30 單位特別提款權(SDR) | 第 64 條第 1 項 |
| 國際包裹、國際快捷 | 遺失、被竊或毀損 | 每件 40 SDR 加每公斤 4.5 SDR | 第 65 條第 2 項 |
幾個細節:物品實價比上限低的,按實價補償(第 65 條第 3 項);包裹、快捷、保價全部遺失時另退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退(第 67 條);一般掛號信只有「全部遺失或被竊」才補償,內容物部分短少不在郵政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範圍。
換句話說,寄一台 2 萬元的手機,沒有保價、重量不到 5 公斤,遺失時最多拿回 575 元加郵資。郵政法第 29 條第 3 項也寫明,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了依規定請求補償,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請求賠償;郵件處理規則第 69 條也排除了遺失造成的其他損失。
保價不能多報
郵件處理規則第 31 條:保價、報值金額不得超過物品的實際價值,超過的,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所以保價不是報越高越好,照購買價或市價申報,留好發票或購買紀錄。
什麼時候要申請、多久拿到錢
| 期限 | 內容 | 依據 |
|---|---|---|
| 交寄次日起 6 個月 | 掛號郵件查詢期限(國際快捷 4 個月),逾期郵局得不提供查詢、不負補償責任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0 條 |
| 交寄之日起 6 個月 | 補償請求權消滅;期間內查詢過的,視為已請求 | 郵政法第 34 條 |
| 查詢次日起 3 個月內 | 應補償的,郵局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支付補償金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3 條 |
| 收到通知起 5 年 | 補償金確定後的請求權 | 郵政法第 35 條 |
| 收到郵局通知起 3 個月 | 補償後找到原件,可退還補償金領回原件 | 郵政法第 33 條 |
國際郵件查詢超過 3 個月仍沒有結果,寄件人可以書面聲明「不符補償條件願退還」,申請先行補償(第 63 條)。
收件時就要看箱子
郵政法第 31 條列出不能請求補償的情形,包括郵件本身性質或瑕疵造成的損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禁寄物品、經告知仍未妥善封裝,以及「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郵件處理規則第 62 條說得更直接:收件時沒有當場聲明瑕疵、已經簽收的,不得請求補償。郵政法第 32 條另規定,封面沒有破裂痕跡、重量也沒減少的,不以毀損論。
2010 年有人問下大雨時紙箱包裹會不會淋濕。怕濕的東西自己先做好防水包裝,比事後爭執「是不是郵局造成的」容易得多。
不適用的情況
- 宅配、快遞公司的包裹:郵政法只規範中華郵政。站上 2006 年那位保全代收快遞包裹遺失、被公司扣薪 8,000 元的提問,包裹是快遞公司送的,不適用本文的補償上限;至於扣薪,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違反依第 78 條處 9 萬~45 萬元
- 平信等非掛號郵件:郵政法第 29 條只列包裹、快捷、報值、保價與掛號郵件,沒掛號的平信遺失不在補償範圍;限時信只有延誤可退資費
- 國外段的損失:郵政法第 31 條第 3 款,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不得請求
- SDR 換算成台幣:國際郵件以特別提款權計算,實際台幣金額依郵局換算,本文不估算
- 禁寄物品:郵件內容是禁寄或依法規不得遞送的物品,損失不補償
實際該怎麼做
- 物品價值超過補償上限(575~1,155 元)的,交寄時辦保價,金額照實際價值申報並留下購買證明
- 收據(交寄執據)保存到對方收到為止,上面有郵件號碼
- 查詢狀態異常,盡早向郵局提出查詢,不要超過交寄後 6 個月
- 收件時箱子有破損,當場拆開或請郵差確認,聲明保留求償權後再簽收
- 確定遺失或毀損,憑收據或郵件封皮申請補償;郵局應在查詢次日起 3 個月內處理
常見問題
郵局包裹遺失最多賠多少?
郵件處理規則第 65 條:國內包裹與國內快捷按重量計費的,5 公斤以下不逾 575 元、超過 5 公斤至 10 公斤不逾 865 元、超過 10 公斤不逾 1,155 元;按外箱三邊和計費的,60 公分以下 575 元、60~90 公分 865 元、超過 90 公分 1,155 元。物品實價低於上限按實價補償,全部遺失另退郵資(第 67 條)。
寄貴重物品要怎麼寄才能照價賠?
交寄時辦保價(或報值)。郵件處理規則第 64 條第 2 項:保價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按所保價值全部或一部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最多到保價金額;但第 31 條規定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價值,超過者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保價費不退。
包裹遺失要在多久內申請?
郵政法第 34 條:補償請求權自交寄之日起逾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期間內曾向郵局查詢的視為已請求;郵件處理規則第 60 條:掛號郵件查詢期限自交寄次日起 6 個月(國際快捷 4 個月)。郵局查明應補償的,最遲應自查詢次日起 3 個月內支付(第 63 條)。
包裹收到時箱子破了,簽收後才發現東西壞掉,還能賠嗎?
很難。郵件處理規則第 62 條: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者,不得請求補償;郵政法第 32 條: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也沒減少的,不以毀損論。箱子有破損,簽收前當場請郵差或櫃台確認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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