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老師與未成年女學生的性關係,
因為混合了未成年,以及師生關係兩個因素,
我認為並不宜以一般的「愛情騙子」來解釋。
如上一篇woogee說得很好,我們也知道法律有其極限,
但能不能實際的想一想,
在可行範圍內,
法律上有沒有可以進一步保護未成年孩子的方式?
所以,要先了解法律上目前在這方面碰到甚麼困境。
接觸過有類似情形的女學生,基本上在第一次性行為的時候,
多半並沒有準備要跟老師作愛,
而她們在面對一向信任尊敬的老師的侵犯當下,
第一反應通常並不是哭喊、大叫不要,掙扎反抗等等,
常聽到的反而是
「嚇到」、「不知所措」、「一片空白」 。
創傷當下的防衛機制是複雜的,
否認原本就是常見的狀況,
老手狼師懂得挑選內向、乖巧、與自己關係不錯的對象,
懂得哄騙女生這是喜歡這是愛,你是我的光,我的希望等等,
女生也會"說服自己這不是性侵",並與狼師維持一段時間的關係,
直到有一天這防衛機轉破碎,
女生回頭會驚覺,
其實老師一開始,就違反自己的意願侵犯了自己,
只是自己一直也不願承認自己被強姦。
就像林奕含所說:
「花了幾年知道,這叫姦。」
這個複雜的過程並不是單純的「當初願意做,事後又後悔想告」
但這時候能去告強姦嗎?
你已經跟對方維持了一段像是戀愛的關係,
第一次又腦袋空白沒取證,怎麼舉證對方違反意願?
老手也清楚滿16才可以上,
( 某國立高中一案當事人小薰的自白
老師跟她說:「我一直在等你滿十六歲...)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13122
更何況對方還可以反告你妨害家庭,
沒有家長會願意讓自己的女兒未成年就陷入當小三又被告通姦的處境,
即使社經地位高如林醫師,當年也只能摸摸鼻子。
所以,反過來想,如果要以法律的方式解決這樣的困境,
可以考慮的方向是:
1. 明知未成年(<18)的受害人與自己為同校師生關係,仍與之發生性行為,
均視為利用權勢性交 or 性侵。
不再需要證明老師違反意願,只要證明雙方有性交,就成立犯罪,
舉證容易多了,
甚至不一定要本人或家屬,其他老師學生如果撞見,
手機一拍送警局,狼師就GG,這樣嚇阻力應該可以增加。
18歲約略剛好高中畢業,高中的師生環境相對大學還是比較封閉,
保護傘張大到18歲我覺得相對合理。
上大學比較常見的是教授利用成績、畢業、論文等等因素要脅學生,
那都是典型的利用權勢性交了,
也用不到這條。
或許你會覺得這樣對老師太嚴苛了,會不會動輒得咎?
那我來教老師們一個萬用的自保絕招,那就是:
「不要跟你的未成年學生做愛。」
這很難嗎?不會吧?如果你連這點都做不到,那還是不要當老師了。
這樣的法條基本上不會衝擊到任何人,
唯一的影響就是侵犯了「老師與未成年學生合意性交的權利」
但大家想想,我們的法律真的要保障這個東西嗎?
2. 妨害家庭一罪,未成年者免除責任。
我基本上贊成通姦直接除罪化啦,感情不忠用刑法處理很怪,
就算不廢,至少把未成年排除,爭議比較小吧。
這樣也可以避免對方用反告的方式逼退未成年受害者。
當然上面的做法還是會碰到一些問題,
1. 師生關係的範圍如何?同校師生納入是最沒問題的,
但我覺得補教老師的部份恐怕無法列入,更何況還有助教一類。
2. 16~18歲的女學生要強暴男老師不太可能,但男學生理論上,
就體能條件而言,是有能力強暴女老師的,
那這法條會不會造成女老師被男學生性侵以後,反而自己還變成加害人?
若是上述法條只包含男老師 / 女學生的部分,
會不會又有性別上不平等的問題`?
以上,雖然不一定能改變什麼,
但大家願意的話,還是可以一起為下一代想想辦法。
我承認我傾向盡可能多保護未成年者,畢竟現在少子化,
年輕人已經不多,
再讓他們因為這種創傷而折損,不是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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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混合了未成年,以及師生關係兩個因素,
我認為並不宜以一般的「愛情騙子」來解釋。
如上一篇woogee說得很好,我們也知道法律有其極限,
但能不能實際的想一想,
在可行範圍內,
法律上有沒有可以進一步保護未成年孩子的方式?
所以,要先了解法律上目前在這方面碰到甚麼困境。
接觸過有類似情形的女學生,基本上在第一次性行為的時候,
多半並沒有準備要跟老師作愛,
而她們在面對一向信任尊敬的老師的侵犯當下,
第一反應通常並不是哭喊、大叫不要,掙扎反抗等等,
常聽到的反而是
「嚇到」、「不知所措」、「一片空白」 。
創傷當下的防衛機制是複雜的,
否認原本就是常見的狀況,
老手狼師懂得挑選內向、乖巧、與自己關係不錯的對象,
懂得哄騙女生這是喜歡這是愛,你是我的光,我的希望等等,
女生也會"說服自己這不是性侵",並與狼師維持一段時間的關係,
直到有一天這防衛機轉破碎,
女生回頭會驚覺,
其實老師一開始,就違反自己的意願侵犯了自己,
只是自己一直也不願承認自己被強姦。
就像林奕含所說:
「花了幾年知道,這叫姦。」
這個複雜的過程並不是單純的「當初願意做,事後又後悔想告」
但這時候能去告強姦嗎?
你已經跟對方維持了一段像是戀愛的關係,
第一次又腦袋空白沒取證,怎麼舉證對方違反意願?
老手也清楚滿16才可以上,
( 某國立高中一案當事人小薰的自白
老師跟她說:「我一直在等你滿十六歲...)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13122
更何況對方還可以反告你妨害家庭,
沒有家長會願意讓自己的女兒未成年就陷入當小三又被告通姦的處境,
即使社經地位高如林醫師,當年也只能摸摸鼻子。
所以,反過來想,如果要以法律的方式解決這樣的困境,
可以考慮的方向是:
1. 明知未成年(<18)的受害人與自己為同校師生關係,仍與之發生性行為,
均視為利用權勢性交 or 性侵。
不再需要證明老師違反意願,只要證明雙方有性交,就成立犯罪,
舉證容易多了,
甚至不一定要本人或家屬,其他老師學生如果撞見,
手機一拍送警局,狼師就GG,這樣嚇阻力應該可以增加。
18歲約略剛好高中畢業,高中的師生環境相對大學還是比較封閉,
保護傘張大到18歲我覺得相對合理。
上大學比較常見的是教授利用成績、畢業、論文等等因素要脅學生,
那都是典型的利用權勢性交了,
也用不到這條。
或許你會覺得這樣對老師太嚴苛了,會不會動輒得咎?
那我來教老師們一個萬用的自保絕招,那就是:
「不要跟你的未成年學生做愛。」
這很難嗎?不會吧?如果你連這點都做不到,那還是不要當老師了。
這樣的法條基本上不會衝擊到任何人,
唯一的影響就是侵犯了「老師與未成年學生合意性交的權利」
但大家想想,我們的法律真的要保障這個東西嗎?
2. 妨害家庭一罪,未成年者免除責任。
我基本上贊成通姦直接除罪化啦,感情不忠用刑法處理很怪,
就算不廢,至少把未成年排除,爭議比較小吧。
這樣也可以避免對方用反告的方式逼退未成年受害者。
當然上面的做法還是會碰到一些問題,
1. 師生關係的範圍如何?同校師生納入是最沒問題的,
但我覺得補教老師的部份恐怕無法列入,更何況還有助教一類。
2. 16~18歲的女學生要強暴男老師不太可能,但男學生理論上,
就體能條件而言,是有能力強暴女老師的,
那這法條會不會造成女老師被男學生性侵以後,反而自己還變成加害人?
若是上述法條只包含男老師 / 女學生的部分,
會不會又有性別上不平等的問題`?
以上,雖然不一定能改變什麼,
但大家願意的話,還是可以一起為下一代想想辦法。
我承認我傾向盡可能多保護未成年者,畢竟現在少子化,
年輕人已經不多,
再讓他們因為這種創傷而折損,不是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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