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光明分子 - 眼鏡
By Ula
at 2009-04-18T15:24
at 2009-04-18T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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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直回應似乎沒有幫到消費者的感覺,現在給予一些消費者的指導好了:
當消費者遇到給付的眼鏡有瑕疵或者店家告知有瑕疵之時: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 可以依照民法359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也就是跟店家商議減價,本權利學者通說為形成權,一主張則必須減價,剩下就是雙方
對於減價的數額多寡可以商議。
2. 可以依照民法359主張解約
注意必須瑕疵重大,解除契約並非顯失公平。此時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自己給付
的所有價金。
註:我想店家多數都會願意的,此時就不一定是主張本形成權解約,而是雙方依照契約自
由原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民法153條解除契約,消費者取回原本買賣契約價
金,店家取回原本給付之眼鏡。
3. 如果店家有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以依照民法360主張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這個主張多半會因為不構成要件而無法主張。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
本案例中為自始瑕疵之情況,按照目前實務見解似乎均認定此情況不構成債務不履行
【參見77年第7次民庭決議,以及93台上695決】
註:如為鏡框自始無瑕疵,是店家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店家之事由造成鏡框之
瑕疵,自可併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上:
如前所述,個人不贊成消費者承諾有瑕疵鏡框之給付,並附加條件之「債之更改契約
」的方式。如消費者願意接受者,請與店家事先商議如果無法找到同樣鏡框之時,應該
如何解決之方式,例如解約退還所有價金,或者給付鏡框差價之一定比例更換新鏡框等等
之方式,讓消費者的權益有受到保障!
以上,提供大家參考喔!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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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終不明白,一年為什麼要有三個情人節;
西洋、日本,還有一個中國;
一如我不明白,為什麼妳的心底會有一個我+一個他(發生機率尚且不相等);
However,三個情人節的日期屬於互斥事件,不能同時發生;
就像是[妳喜歡我]交集[妳跟他在一起]
只能等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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