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光明分子 - 眼鏡

Ula avatar
By Ula
at 2009-04-18T15:24

Table of Contents



這樣一直回應似乎沒有幫到消費者的感覺,現在給予一些消費者的指導好了:


當消費者遇到給付的眼鏡有瑕疵或者店家告知有瑕疵之時: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 可以依照民法359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也就是跟店家商議減價,本權利學者通說為形成權,一主張則必須減價,剩下就是雙方

對於減價的數額多寡可以商議。


2. 可以依照民法359主張解約

注意必須瑕疵重大,解除契約並非顯失公平。此時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自己給付

的所有價金。

註:我想店家多數都會願意的,此時就不一定是主張本形成權解約,而是雙方依照契約自
由原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民法153條解除契約,消費者取回原本買賣契約價
金,店家取回原本給付之眼鏡。

3. 如果店家有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以依照民法360主張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這個主張多半會因為不構成要件而無法主張。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

本案例中為自始瑕疵之情況,按照目前實務見解似乎均認定此情況不構成債務不履行

【參見77年第7次民庭決議,以及93台上695決】

註:如為鏡框自始無瑕疵,是店家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店家之事由造成鏡框之
瑕疵,自可併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上:

如前所述,個人不贊成消費者承諾有瑕疵鏡框之給付,並附加條件之「債之更改契約

」的方式。如消費者願意接受者,請與店家事先商議如果無法找到同樣鏡框之時,應該

如何解決之方式,例如解約退還所有價金,或者給付鏡框差價之一定比例更換新鏡框等等

之方式,讓消費者的權益有受到保障!


以上,提供大家參考喔!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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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終不明白,一年為什麼要有三個情人節;
西洋、日本,還有一個中國;
一如我不明白,為什麼妳的心底會有一個我+一個他(發生機率尚且不相等);
However,三個情人節的日期屬於互斥事件,不能同時發生;
就像是[妳喜歡我]交集[妳跟他在一起]
只能等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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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眼鏡

All Comments

板橋光明分子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9-04-18T14:47
推 sammythekid:我只能說有問題。該消費者往返行為建立在業者承諾改善04/18 12:20 → sammythekid:的前提之下。但業者未履行其承諾而要求改變原訂內容04/18 12:20 → sammythekid:致使消費者的損失這點,並未提及。我完全同意消費者04/18 12:21 ^^^^ ...

板橋光明分子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09-04-18T13:10
推 sammythekid:我只能說有問題。該消費者往返行為建立在業者承諾改善04/18 12:20 → sammythekid:的前提之下。但業者未履行其承諾而要求改變原訂內容04/18 12:20 → sammythekid:致使消費者的損失這點,並未提及。我完全同意消費者04/18 12:21 → sa ...

新眼鏡讓我想吐

Ula avatar
By Ula
at 2009-04-18T10:14
想吐的感覺嗎.... 其實我從戴我這副眼鏡開始就沒有這個問題 最多就是適應多焦點鏡片的不可視範圍 現在這副是我在光復南路我表姊家的店配的 那時候因為驗光很久 我問伯父(表姐的公公)說 每戴一副新的眼鏡 就會有一段時間是會讓人暈眩的適應期 這個是正常的嗎? 伯父說這不是正常現象 正常的眼鏡 應該是一開始戴起 ...

板橋光明分子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9-04-18T05:17
Inhotep版友說得很好,在這邊針對「消費者的損失」補充說明一下一些概念 以下偏法律見解討論,不喜者可跳過...^_^ 通常我們所謂契約前行為,主要都是在討論「契約成立前」相關責任之解決的問題 。在本案例中主要爭點在於以下相關行為,是否屬於買賣契約或債之更改之契約前行為 ,以及相關之損 ...

板橋光明分子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09-04-18T01:45
我前男朋友也是同行 在來自店家的建議之前 不得不先提到法律 我們兩的都學法 依照這個案例,應該算是瑕疵給付 從案例中我看不出來原PO買到的金額是否為以減免瑕疵的部份 如果是,店家應該不需要再給付其他東西 因為當初依契約已經不保障該瑕疵 不過如果為不知情的瑕疵給付 正常來說應該是向店家解除契約 或是要求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