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光明分子 - 眼鏡
By Rebecca
at 2009-04-18T01:45
at 2009-04-18T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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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男朋友也是同行
在來自店家的建議之前
不得不先提到法律
我們兩的都學法
依照這個案例,應該算是瑕疵給付
從案例中我看不出來原PO買到的金額是否為以減免瑕疵的部份
如果是,店家應該不需要再給付其他東西
因為當初依契約已經不保障該瑕疵
不過如果為不知情的瑕疵給付
正常來說應該是向店家解除契約
或是要求減免價金
如果是減免價金,店家理應與原PO商談該瑕疵的損益
然後互相商討一個合理減免價額
如果是解除契約
那就是溯及契約訂定當時
也就是價金(原PO給個六千餘)、標的物(瑕疵霧紫色鏡框)給付之前
那自然沒有價金退回然後你還拿走標的物的選項
當你說出我要退款,就已經在要求對方解除契約
無理扣留標的物又拿回價金
你這個行為已經叫做不當得利
依法對方可以提出告訴!
回到原PO的癥結
對於三四月間原PO往返板橋
最後卻徒勞而反(因為不能取得共識)
原PO要求店家應該有所表示
這種契約商論前行為表面上是合理的
但是這種契約商論的行為是很正常的
除非有於契約註明要求給付
不然不是店家就理應給付
於法論法沒有這個道理的
好比你爬到陽明山就為了吃道山產
結果送到你面前的食物不如你所預期
要求解除契約,但是還要店家賠償你爬山上來的汗水勞力
不覺得這樣很誇張?
這種契約前行為互為給付是很正常
除非對方有惡意行為,不然哪有賠償之理由?
這樣要求有沒有個完
依照這個邏輯
你跋山涉水過來很辛苦
店家也要每天開門吃水吃電提供服務
那他要不要跟你請求花這麼多時間陪你挑選眼鏡的人工費用?
你當然會說不用
因為店家開門生意這是正常支付
因為這叫商業行為
那你要不要知道你往返板橋的行為叫做什麼?
就叫契約前行為(加上後面的商討行為)
講得很學究,簡單說就是你自己願意過來的
店家也沒逼你,懂了嗎?
你大可於狀況不符合預想的時候要求解約
而不是在情況失守造成你認為不可彌補的傷害後
轉嫁要求業者承擔
==========以上是法律人會提出的論點==========
因為前閃光關係我也在眼鏡店裡面鬼混
誠實跟你說,鏡片真的很便宜
有在吃牌子的鏡片也沒多貴
大家都知道貴在人工還有機器
如果光明說送我鏡片我當然知道他不痛不癢
問題在他不只送你鏡片
還免費配一副給你(只要不超出契約價額太多)
眼鏡店還有一個吃錢
對,鏡框
有時候我們談一個鏡框進來,就花了不少時間
更有些牌子的鏡框價額就是那麼死
因為他有他的品牌形象還有背後支付的品牌經營成本
(我也知道某英國B牌的眼鏡不應該這麼貴,但那是因為你從鏡框原料成本來看)
這些都是成本,也是店家會在合理額度裡面轉嫁於售價上
不過我還可以告訴你鏡框為什麼不能給你
如果是店家以瑕疵的通知方式賣出
部份廠商會願意接受
因為已經告知是瑕疵,買方還願意接受
這就不損品牌形象
但是如果因為瑕疵就免費贈送這就太誇張
對於一個經營品牌的公司絕對不會同意這筆交易
因為這同時意謂該品牌的價值是零才會出現這種結果
這也是光明跟廠商溝通未果的原因
該廠商可以不賺你的錢
可是不能賠了他經營的招牌
落落長的寫這篇
是想與原PO還有某推文大大分享法律以及店家觀點
於情於理光明都算站得住腳
別再似是而非的無理索求
(除非你有隱情沒說)
某推文大大的論點也不正確,光法律角度你就明顯不合法
這跟你去一般開店店家買東西要求七天鑑賞期一樣
是錯誤的!!
希望可以與大家糾正這個消費觀念
--
喜歡麵包,找一個麵包師父當男朋友
喜歡眼鏡,找了一個驗光師當男朋友
但是我也喜歡愛情,卻面對了一場空。
--
Tags:
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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