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類似委外,外包的處理嗎?
政府機構採購後,廠商只要提供勞務量,
對於勞務提供者在所不問?
易言之,勞工的問題是由承包廠商解決?
即使政府機關要10人但廠商只用8人,掛名2人也可以
Update:
又機關採購人員知情下並默許之,
並稱 : 那是廠商問題(責任),廠商也要賺錢
那法律對採購者是否具有非難性?
政府機構採購後,廠商只要提供勞務量,
對於勞務提供者在所不問?
易言之,勞工的問題是由承包廠商解決?
即使政府機關要10人但廠商只用8人,掛名2人也可以
Update:
又機關採購人員知情下並默許之,
並稱 : 那是廠商問題(責任),廠商也要賺錢
那法律對採購者是否具有非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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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勞務類採購係由公共工程指定之機構(譬如台灣銀行採購部)或二個政府機關有共同需求而採聯合招標方式完成的開口性質之契約,全國政府機關公營企業或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團體均可採用(又稱適用機關),省卻招標程序及辦理採購之人力,適用機關僅需依需求向共同供應契約廠商下單即可取得所需勞務(財物也一樣)。
由於勞務採購(譬如警衛保全)係指由機關下訂再由廠商派駐足額人力,人員管理(薪俸、保險、退休等等)由廠商負責,適用機關訂定勤務需要對口為廠商,任何人員派駐或異動均須報適用機關同意,包括投保狀況也要,所以若有需求10人掛名2人之情況可向該機關採購稽核小組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