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光明分子 - 眼鏡

Table of Contents



Inhotep版友說得很好,在這邊針對「消費者的損失」補充說明一下一些概念


以下偏法律見解討論,不喜者可跳過...^_^



通常我們所謂契約前行為,主要都是在討論「契約成立前」相關責任之解決的問題

。在本案例中主要爭點在於以下相關行為,是否屬於買賣契約或債之更改之契約前行為

,以及相關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問題。



而本案例中當事人主張的部分,依照文章所示,主要環繞在:

(A).先去拿有瑕疵的眼鏡回來戴
(B).看看其他同款鏡框,喜歡可以換別的→無疾而終
(C).斷貨,願意送瑕疵品再加一副同廠牌之眼鏡,或換鏡框

註1:過年期間第一次去做成買賣契約的那次並未計入
註2:以上ABC三行為均不屬於買賣契約前行為,因為買賣眼鏡之契約已經成立了。
但不失為債之更改契約的前行為。


結論:

ABC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均不屬於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履行利益範圍
因此無法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來請求此部分之支出

ABC之行為雖可認定為各「債之更改契約」的契約前行為,但仍無法主張該費用





1.各行為之性質:


其中(A)之行為,個人見解認定為消費者願意接受此給付,並且雙方成立之後如店家

有調到相同之鏡框,則願意無予以替換之「債之更改」,至於是民法319之代物清償或

民法320之新債清償,就內文來看,似乎是代物清償,縱使認定為新債清償,也不會影響

下面的判斷。其中(B)(C)之行為,均為店家提出代物清償之要約,當事人到場後不願

承諾。




2. 各該ABC行為均無法依照債務不履行主張權益


即使消費者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姑且不論是否符合民法227準用226

或是否符合民法360之請求權成立要件,個人認為連請求權的成立要件都不符合),在

損害賠償的範圍上,之於履行利益的部分,在討論所受損害的部分,也難以將其納入

損害賠償額之計算。


理由在於本案例中消費者為了商議債之更改所支出之交通費用,並不是債務不履行

所直接造成之損害,而是消費者為了商議債之更改所支出之成本,商家給付一支有瑕疵

的眼鏡並沒有造成後續的商談的交通費用損失。此交通及時間之損失均為當事人自行

決定要作債之更改所支出之費用。



3.各該ABC行為亦無法依照契約前行為主張權益


如前所述,各ABC行為可以認定為各該債之更改契約之契約前行為


消費者為各該ABC行為所支出之時間與交通成本,屬於締約所需支出之成本,乃是

信賴利益的範圍,原則上於契約有效成立時,即應由當事人自行吸收,如契約無法成立

時,則原則上無法請求,例外在法有明文規定時(我國為民法245-1),才可例外向對方

主張,以下分就各行為加以討論。


(A)行為之成本,因為之後已經締結債之更改契約,所以無法請求之。


(B)(C)之行為則屬於契約無法締結時所支出之交易成本,此時除非店家符合民法

245-1的締約上過失之要件,否則消費者無法主張該費用。本案例中應無符合民法245-1

的要件,故無法主張此權利。




結論:消費者無法請求此等交通費用或時間勞費上的費用支出


以上意見,提供大家參考嚕~^_^


--
我始終不明白,一年為什麼要有三個情人節;
西洋、日本,還有一個中國;
一如我不明白,為什麼妳的心底會有一個我+一個他(發生機率尚且不相等);
However,三個情人節的日期屬於互斥事件,不能同時發生;
就像是[妳喜歡我]交集[妳跟他在一起]
只能等於零。

--

All Comments

Yuri avatarYuri2009-04-20
學法律的人真是冰雪聰明又可愛
Heather avatarHeather2009-04-25
專業...推一個
Agnes avatarAgnes2009-04-26
很專業 = =+ 以後有糾紛就請教您
Lauren avatarLauren2009-04-30
謝謝K大的指教,學藝不精讓您見笑了<(__ __)>
Faithe avatarFaithe2009-05-01
沒錯~ 所以消費者當初就活該(?) 這也就是市場的結果
Connor avatarConnor2009-05-04
同樣可以對照前篇,誰去買東西買到瑕疵品會要店家訂
Jacob avatarJacob2009-05-04
契約呢? 看似好合理啊~~到頭來店家不理你的可以~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