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的一些問題?? - 過年
By Barb Cronin
at 2007-02-26T00:00
at 2007-02-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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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一些問題~家裡開公司~因為有一位公司小姐~來公司上了1年11個月多的班~再過年前我們請他離職,因為它個人的緣故常常讓公司其他人搞的很亂,所以決定要請他離開,在97.2/16請他離職,但薪水發到2/25,也發給他年終獎金一個月,再給他多一個月的薪水,過年還包6000元的紅包~讓他有緩衝的時間~但他一值寄東西來要我們幫他填寫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還寄一封信來說申請勞工失業給付是他唯一可以讓勞保局照顧的權益及管道~請問這樣我們這方面有什麼樣的不合適嗎??那對於他的行為我們需要怎麼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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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07-02-26T01:10
at 2007-02-26T01:10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參考 http://www.bli.gov.tw/)
現在問題的徵結點在於, 她的離職, 是否是公司強制她離開, 還是她有犯下錯誤而離開呢? 這個需要釐清一下...
你可以參考以下條款, 這些是勞基法有明訂的,
第十一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五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以上為勞基法第11條到第18條的摘錄.
因為你所提供的資訊不夠, 所以沒辦法詳細的回答你.
簡單講~
如果她是因第11條離開, 你們就需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並發放資遣費.
如果她是因第12條離開, 你們就只需要請她離開.
建議你可以到貴公司所在的勞工局諮詢,
可以得到不錯的回答喔!!
By Frederic
at 2007-03-01T06:34
at 2007-03-01T06:34
1.先與該名小姐簽立契約書~內容為說明優於資遣條件給予資遣費用及預告工資(多給的那一個月薪水),以防止到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被反咬!!
2.向勞工局補申報資遣人員名冊...(怎麼做請洽勞工局)
3.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她...讓她有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的依據!!
至於公司的行為...只能說...一點都不合適!!以後要解雇人請依照勞基法解雇就好!!多給~人家不一定會感謝你!!少給~勞工局一問就煩死你唷!!
By Liam
at 2007-02-27T06:03
at 2007-02-27T06:03
因為她是被公司資遣 所以是 非自願性離職 並不是她所願意
而勞保局在照顧非自願性離職員工時 是可以申請勞工失業給付
為期六個月 約投保薪資ㄉ6成 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勞工ㄉ一項福利
但這需要公司開立 離職證明 原因須非自願離職 才得以申請
勞工失業給付是勞保局給付ㄉ 跟你公司沒有關係
而也沒有任何ㄉ不妥 只要離職原因寫好即可
看了你寫ㄉ原由 我覺得還是要開給對方 否則到時她反咬你一口
你公司才真ㄉ划不來呢!
原因可寫~~組織縮編~~這理由還不錯用!
你參考參考囉!
By David
at 2007-02-28T10:09
at 2007-02-28T10:09
這樣並不算太差的對待
其實
所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若這個小姐要求要你們填寫你們還是要填寫
因為她本來就不是自願要離職的是你們叫她走路
她來信中所講的其實就是要告訴你們她被解顧的不滿
重點不是你們公司給了她多少紅包跟獎金
而是公司解雇員工本來就會有很多糾紛
如果該員工真的犯下大錯我想你們不可能還發年終加紅包吧
建議日後還是不要以解雇員工的方式處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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