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養規定的2個小問題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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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06-05-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夫妻收養.若有一方並未大於被收養直者20歲.該夫妻能否收養被收養人?
2.民法中有規定.收養需夫妻都同意.但常在電影上看到.單身男或女扶養無親屬關係之小孩.其關係是否為收養或能否為收養?
Update:
3.夫已死亡或妻已死亡狀況下.其可否收養?(補充問題1.[收養人尚未大於被收養人20歲]2.[無法得到配偶同意]之遺漏部分)
Update 2:
問題1補充舉例夫35歲妻25歲.被收養人8歲
問題3補充舉例依上例35歲妻25歲.被收養人8歲.但夫亡妻可否收養
Update 3:
有興趣的也請看看這2個案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5...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5...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6-05-05T18:37
1.目前不能!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2.
單身男、女還是可以收養小孩!
但收養不等於扶養
單身男、女扶養無親屬關係小孩,可能只是代為照料生活(扶養)
如果是收養的話,發生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效力!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編劇通常沒法律知識&常識,看看就好!
第 1074 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
配偶已死亡狀況下,還是可以收養。且法律上屬於無配偶狀態,不必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4.第 1074 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回家和配偶好好商量一下吧!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6-05-07T08:45
立法院於5月4日「民法親屬編」最新修正,收養者的年齡限制已經放寬,如下所示:
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相關網址:http://www.ly.gov.tw/ly/02_information/0204_law/02...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6-05-06T20:39
純屬個人推估 不對的話請見諒
1.依法律設定收養者之一方須大於被收養者20歲
此要件設定原因應該是為確保其關係不出現有20歲以下人士養育他人
另外就是擔憂是否收養情況出現輩份不相當之情事發生
兄姐收養弟妹之情況發生
故若為單一人收養之情況出生是完全沒問題的
但要是有夫妻收養有一方並無大於被收養人20歲
如更甚案例所示.夫39歲.妻20歲.被收養人19歲.這樣情形如何呢?
妻於被收養人年齡僅差距1歲.難到可介由夫符合要件來達成嗎?
雖然不一定都會有年齡差距相近的情況.但以"不得收養"為佳
2.這是可以的.我想啦...
說說現實面的.要是不這樣孤兒院的負擔會很重
要是有自願要當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情況.這樣不是很好嗎?
但也要評估收養人是否適當為收養行為.不然這樣也是有問題的
故本題寡人認為"得為收養"
3.夫妻一方死亡.而存活之一方欲收養他人
應該可以纇推與單人收養一樣
法律中有很多條若怎麼怎樣為例外
要是因為夫或妻已死亡
無法獲得同意這樣不得收養.這樣不是很有問題嗎?
難到要收養人去問杯嗎?還是落觀陰?
故本題寡人認為"得為收養"
4.類推上面個人認為
若生存之一方大於被收養者20歲的認定為單人收養條件滿足"得為收養"
反之若未達20歲之差異.也不滿足單人收養打於被收養人20歲之要件."不得為收養"
這樣可以接受嗎? ^^
要是哪位大師有更精深的見解
請多指教吧 謝謝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06-05-05T00:54
我找到個網站不知道能幫上您的忙嗎?
您參考一下囉
民法規定的收養要件是什麼?
一、年齡限制:民法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二、近親收養之限制:民法條之一○七三之一規定
「左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份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等親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等親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與配偶共同收養:民法一○七四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
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重複被收養:依民法一○七五條
「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五、經配偶同意:民法一○七六條
「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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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6-05-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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