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保請有法律常識的人給點意見 - 生活
By Ina
at 2008-11-14T00:00
at 2008-11-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妹在ktv當服務生,97年6月20日當天因為休假所以和下班的同事一同在公司同歡,一直到凌晨5點多才結束。因為喝了許多酒的緣故在回家途中發生車禍(自己去撞到橋墩),就這樣昏迷了一個多月才醒來,到現在都還住在療養院接受專人照料。
在事發之後我打電話去他們公司詢問勞保的問題,他們公司也說過幾天便會將勞工保險卡交給我,但是我收到的勞工保險卡卻是97年6月20日當天辦理,但就我所知我妹在那間ktv工作少說也有一個多禮拜了,怎麼會在6月20日才辦理勞保?
後來我拿著勞保卡去勞保局幫他辦薪資補助,過了幾個月,前幾天我收到了勞保局的公文卻看的我一肚子火,他們公司居然聲稱我妹是97年6月17日到職太過分了吧!
明明就是他們在員工出事後才去辦勞保,怎麼反而賴到我們頭上來?我妹少說也在那裡工作10天有,怎麼可能是公文上的工作2天而已!
我打電話去他們公司爭論,他們公司卻推來推去說什麼不了解,然後主管一個推一個,最後還說是因為我妹沒有拿出身分證讓他們辦理勞保所以才會延到那麼晚才幫他申辦勞保。
而且我妹再那工作一個多禮拜,就算有員工試用期好了,不發薪水就算了,連聲知會也沒有這是怎麼回事?應該的嗎?
他的薪水和補助就算能拿也不多頂多幾千塊而已,但我就是很不爽他們公司的處理態度,一整個就當我們是傻瓜好欺負,尤其是我在看到公文時更是火冒三丈,打電話去詢問對方態度也很差勁,難道法律就要縱容這種惡劣的公司繼續逍遙自在嗎!
還有那份公文,麻煩請有法律常識的人幫我看看。
公文內容如下──
主旨:依規定自97年6月20日起取消貴單位某君被保險人資格,源發保險卡作廢,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至貴單位未某君申請之傷病給付,本局核定不予給付,請查照。
一、依據某君97年8月19日傷病給付申請書及本局審核結果辦理。
二、查 貴單位於97年6月20日申報某君加保,其餘加保當日受傷住院診療申請97年6月23日至97年8月13日因傷病不能工作期間之傷病給付。
茲據所附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載,某君於97年6月20日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住院治療至97年8月13日出院。
案經本局派員訪查,據貴單位稱某君於97年6月17日到職,擔任接待一職,僅工作2天,沒有領薪,其餘97年6月19日及未至貴單位工作,無其人事及薪資資料,亦無請假紀錄可稽。
綜上,貴單位於97年6月20日申報某君加保時,適值其住院期間,亦無其實際從事工作之相關資料可稽,要難認定某君為貴單位雇用之員工,貴單位於97年6月20日申報某君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規定不符。
令本局於97年9月22日以保承簡商字xxxxxxxxxx號函受理某君自97年7月31日至98年7月30日因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部分,予以撤銷,並予敘明。
三、某君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於97年6月20日住院,係屬停保期間發生之事故,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請領規定,所請傷病給付本局不予給付。
四、(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及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略以,受僱於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使得以及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又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規責任於保險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不在此限。另同條例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三)依照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五、貴單位或申請人對勞工保險之核定如有異議,得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於交道本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本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Update:
我妹酒駕不能申請賠償的是早再我申請前就知道了
可是家人還是叫我去申請,所以我才去試看看
後來承辦人員也有跟我說應該不可能會理賠
本來我也沒想太多
是後來看到回函公文內容
他們公司居然謊報
這讓人很生氣所以才會想問看看的
我也不想找麻煩
但就是很不高興= =
在事發之後我打電話去他們公司詢問勞保的問題,他們公司也說過幾天便會將勞工保險卡交給我,但是我收到的勞工保險卡卻是97年6月20日當天辦理,但就我所知我妹在那間ktv工作少說也有一個多禮拜了,怎麼會在6月20日才辦理勞保?
後來我拿著勞保卡去勞保局幫他辦薪資補助,過了幾個月,前幾天我收到了勞保局的公文卻看的我一肚子火,他們公司居然聲稱我妹是97年6月17日到職太過分了吧!
明明就是他們在員工出事後才去辦勞保,怎麼反而賴到我們頭上來?我妹少說也在那裡工作10天有,怎麼可能是公文上的工作2天而已!
我打電話去他們公司爭論,他們公司卻推來推去說什麼不了解,然後主管一個推一個,最後還說是因為我妹沒有拿出身分證讓他們辦理勞保所以才會延到那麼晚才幫他申辦勞保。
而且我妹再那工作一個多禮拜,就算有員工試用期好了,不發薪水就算了,連聲知會也沒有這是怎麼回事?應該的嗎?
他的薪水和補助就算能拿也不多頂多幾千塊而已,但我就是很不爽他們公司的處理態度,一整個就當我們是傻瓜好欺負,尤其是我在看到公文時更是火冒三丈,打電話去詢問對方態度也很差勁,難道法律就要縱容這種惡劣的公司繼續逍遙自在嗎!
還有那份公文,麻煩請有法律常識的人幫我看看。
公文內容如下──
主旨:依規定自97年6月20日起取消貴單位某君被保險人資格,源發保險卡作廢,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至貴單位未某君申請之傷病給付,本局核定不予給付,請查照。
一、依據某君97年8月19日傷病給付申請書及本局審核結果辦理。
二、查 貴單位於97年6月20日申報某君加保,其餘加保當日受傷住院診療申請97年6月23日至97年8月13日因傷病不能工作期間之傷病給付。
茲據所附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載,某君於97年6月20日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住院治療至97年8月13日出院。
案經本局派員訪查,據貴單位稱某君於97年6月17日到職,擔任接待一職,僅工作2天,沒有領薪,其餘97年6月19日及未至貴單位工作,無其人事及薪資資料,亦無請假紀錄可稽。
綜上,貴單位於97年6月20日申報某君加保時,適值其住院期間,亦無其實際從事工作之相關資料可稽,要難認定某君為貴單位雇用之員工,貴單位於97年6月20日申報某君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規定不符。
令本局於97年9月22日以保承簡商字xxxxxxxxxx號函受理某君自97年7月31日至98年7月30日因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部分,予以撤銷,並予敘明。
三、某君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於97年6月20日住院,係屬停保期間發生之事故,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請領規定,所請傷病給付本局不予給付。
四、(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及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略以,受僱於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使得以及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又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規責任於保險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不在此限。另同條例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三)依照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五、貴單位或申請人對勞工保險之核定如有異議,得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於交道本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本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Update:
我妹酒駕不能申請賠償的是早再我申請前就知道了
可是家人還是叫我去申請,所以我才去試看看
後來承辦人員也有跟我說應該不可能會理賠
本來我也沒想太多
是後來看到回函公文內容
他們公司居然謊報
這讓人很生氣所以才會想問看看的
我也不想找麻煩
但就是很不高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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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08-11-17T12:46
at 2008-11-17T12:46
依勞保法規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
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所以你妹如果硬要申請職災,如果事後被查到(至警局資料調閱)酒駕的話,一樣是領不到錢,而且還有詐領保險金的行為。對於雇主,勞方都沒好處,所以建議就算了!
By Faithe
at 2008-11-16T08:51
at 2008-11-16T08:51
By Joe
at 2008-11-17T16:28
at 2008-11-17T16:28
從你的案件看來~你勞保就只能這樣了~不能夠追溯投保期間~勞保可以領的其實都是算是補貼而已~
問看看那間KTV有沒有團保吧!或許領的到這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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