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文爭議說明 - 宜蘭
By Jack
at 2017-07-17T00:25
at 2017-07-17T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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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歸吵、投票也開投了,但有些事情我還是想問清楚
我實在不解,為何會有板主把純贈送當成一種商業模式、商業行為
逛了這麼多地方板,我還是第一次看到有板主把贈送凹成商業模式的
就以此篇公告舉出的例子來說說好了
轉讓在板上所看到的幾乎都是轉讓合約
205 + 3/10 fu6cj84 □ [轉讓] world gym 會員 羅東店
206 + 4/03 pinkyting □ [轉讓]宜蘭友愛world gym會籍轉讓
207 + 4/08 rookielu □ [轉讓]羅東World GYM會籍轉讓
209 + 4/23 sowhatker □ [轉讓] 羅東world gym會籍轉讓(月費988)-更新
210 + 4/25 azzxy89 □ [轉讓] world gym 宜蘭友愛店會籍轉讓
219 + 2 5/30 e77fanny □ [轉讓] 宜蘭友愛world gym會員轉讓
223 + 3 7/02 ilf0121 □ [轉讓]羅東world gym健身房會員 2016/7/10 2年
其實可以發現在板上用的轉讓幾乎都是合約相關議題
如健身房合約、手機合約、民宿一日住宿合約
簡單說就是付錢買使用權利
在來看看轉讓
486 + 5/08 OWAHAHA □ [贈送] 單人床墊&床架(宜蘭市)--補圖
487 + 5 5/15 s110473 □ [贈送]去大陸工作 家裡東西清理
488 + 2 5/16 shabegl □ [贈送] 阿美茶糕
491 + 1 6/12 wasol □ [贈送] 花玻璃
496 + 5 7/03 tommylan □ [贈送] 中古書一批(國小班書使用)
497 + 2 7/03 wasol □ [贈送] 達美樂折價券
498 + 7/06 cherimore □ [贈送] 《貓咪收集之家》電影特映券 7/10喜樂時代
贈送幾乎都是不求回報的贈送
兩者差別在於
轉讓被轉讓者得付出金錢等代價才能拿到使用權利,轉讓者可以擺脫合約甚至拿回押金等
但贈送者根本沒拿回任何東西,就只是單純將贈送物無償贈送
奇怪? 贈送到底為何可以凹成商業行為? 板主能說說嗎?
再來便利性的確可以買賣,但7-11的便利性依據在商品上,便利性只是附加價值
沒有主產品哪來的便利性?
安全性? 看看板主舉出的例子
吃剩的飯菜如果不拿去餵牲畜,有人認為浪費食物會有報應。
這跟安全性有何相關?
難道說說浪費食物會被雷劈,現在不浪費就不會被雷劈? 這樣算安全性? 這在說笑吧?
在來看看板主說的
不收取金錢的所有物轉移算不算是一種商業活動?
一個是拿到一個所有物,另一個是得到一個心理的方便或安全感,
嗯? 因為有單純安全感、便利性就要凹成商業行為?
這會不會太牽強了
還有個問題
贈送書明顯不能凹成商業行為
結果板主主觀認為是商業行為,造就該板友被桶
現在卻說要等投票結束確定改回才能出桶?
奇怪? 那板主改那條規定前有沒有先諮詢板友?
既然都沒有怎不從原本標準認定先解桶? 不然那板友是被水桶爽的嗎?
反而是照你個人改過的主觀認定,而不是照多數板友認為的客觀認定去判決?
最後
依據這段
會不會有哪一天有人上來一篇送鍋,一篇送碗,一篇送瓢,一篇送盆,
"反正贈送又不是商業性質嘛",假好心真鬧板的情況有沒有可能發生?
講難聽點現任板主這作法,有不少比例只是為了自己管板方便
根本不顧宜蘭板的死活
你這此例一開以後到底誰敢贈送?
板上交易文自從有置底文後就少很多了
這數量根本不需要再做任何措施去減少
照原板規和標準去認定判決即可
好了,可以認真回答我為何贈書是商業行為了嗎?
※ 引述《drhkc (大納言清澄)》之銘言:
: 關於7/15日水桶公告處分贈送書籍一案,
: 有板友質疑贈送與商業性質有何種關係,
: 了解一般人會有這樣這樣的困惑,將來也可能發生類似案例,
: 所以發此公告說明。
: 首先先放上我援用的條文:
: 5. 交易文相關規定:
: a.商業性質文章,諸如廣告、買賣、合購、代買、租屋、徵才、求職、轉讓等
: c.於宜蘭縣內開店並提供明確優惠予板友或具公益慈善意義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轉讓,指的是將所有權轉移至他人。
: 一般認知中會有以"物"易物的交換型態,但是這個"物",
: 會隨著社會型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樣貌呈現,
: 這個"物",可能是你家養的牲畜、可能是金錢、可能是便利性、可能是一種安全感,
: 前面兩種比較好理解,所以我只講後面兩種,
: 便利性能不能買賣? 便利商店賣的不只是商品,更主要的是便利性。(不然都比人貴)
: 安全感能不能交易? 吃剩的飯菜如果不拿去餵牲畜,有人認為浪費食物會有報應。
: 不收取金錢的所有物轉移算不算是一種商業活動?
: 一個是拿到一個所有物,另一個是得到一個心理的方便或安全感,
: 意圖滿足雙方對價值認識的等價交換,在這樣的基礎之上,
: 我認同轉讓是商業行為的一種。
: 至於有沒有阻卻事由?
: 若具有公共慈善意義性質,可以不受現行板規5-B限制,
: 贈送書籍是一件好事,但是贈送的目標對象是私人個體,
: 從一戶人家移到另一戶人家,難稱得上是有公益慈善的效益。
: 所以按照板規10-3,刪除內容後水桶3~28天的範疇當中,
: 選擇最輕的 3天來處理,我知道這篇是這位板友在PTT的第一篇文章,
: 論私心我是不想去處理他,不過此例一開,
: 會不會有哪一天有人上來一篇送鍋,一篇送碗,一篇送瓢,一篇送盆,
: "反正贈送又不是商業性質嘛",假好心真鬧板的情況有沒有可能發生?
: 所以最後還是選擇處置,如果對於我的說明不滿意,
: 可以去組務板投訴我沒關係,至於說我是誰誰誰的自己人,
: 哪一天開放選板主你可以來選看看,站著說話不腰疼。
: 打擦邊球的文章我不敢說自己處來得宜,但我盡量做到相同的事不再發生,
: 如果我做不到,搞到天怒人怨被罷免,我也尊重板眾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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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不解,為何會有板主把純贈送當成一種商業模式、商業行為
逛了這麼多地方板,我還是第一次看到有板主把贈送凹成商業模式的
就以此篇公告舉出的例子來說說好了
轉讓在板上所看到的幾乎都是轉讓合約
205 + 3/10 fu6cj84 □ [轉讓] world gym 會員 羅東店
206 + 4/03 pinkyting □ [轉讓]宜蘭友愛world gym會籍轉讓
207 + 4/08 rookielu □ [轉讓]羅東World GYM會籍轉讓
209 + 4/23 sowhatker □ [轉讓] 羅東world gym會籍轉讓(月費988)-更新
210 + 4/25 azzxy89 □ [轉讓] world gym 宜蘭友愛店會籍轉讓
219 + 2 5/30 e77fanny □ [轉讓] 宜蘭友愛world gym會員轉讓
223 + 3 7/02 ilf0121 □ [轉讓]羅東world gym健身房會員 2016/7/10 2年
其實可以發現在板上用的轉讓幾乎都是合約相關議題
如健身房合約、手機合約、民宿一日住宿合約
簡單說就是付錢買使用權利
在來看看轉讓
486 + 5/08 OWAHAHA □ [贈送] 單人床墊&床架(宜蘭市)--補圖
487 + 5 5/15 s110473 □ [贈送]去大陸工作 家裡東西清理
488 + 2 5/16 shabegl □ [贈送] 阿美茶糕
491 + 1 6/12 wasol □ [贈送] 花玻璃
496 + 5 7/03 tommylan □ [贈送] 中古書一批(國小班書使用)
497 + 2 7/03 wasol □ [贈送] 達美樂折價券
498 + 7/06 cherimore □ [贈送] 《貓咪收集之家》電影特映券 7/10喜樂時代
贈送幾乎都是不求回報的贈送
兩者差別在於
轉讓被轉讓者得付出金錢等代價才能拿到使用權利,轉讓者可以擺脫合約甚至拿回押金等
但贈送者根本沒拿回任何東西,就只是單純將贈送物無償贈送
奇怪? 贈送到底為何可以凹成商業行為? 板主能說說嗎?
再來便利性的確可以買賣,但7-11的便利性依據在商品上,便利性只是附加價值
沒有主產品哪來的便利性?
安全性? 看看板主舉出的例子
吃剩的飯菜如果不拿去餵牲畜,有人認為浪費食物會有報應。
這跟安全性有何相關?
難道說說浪費食物會被雷劈,現在不浪費就不會被雷劈? 這樣算安全性? 這在說笑吧?
在來看看板主說的
不收取金錢的所有物轉移算不算是一種商業活動?
一個是拿到一個所有物,另一個是得到一個心理的方便或安全感,
嗯? 因為有單純安全感、便利性就要凹成商業行為?
這會不會太牽強了
還有個問題
贈送書明顯不能凹成商業行為
結果板主主觀認為是商業行為,造就該板友被桶
現在卻說要等投票結束確定改回才能出桶?
奇怪? 那板主改那條規定前有沒有先諮詢板友?
既然都沒有怎不從原本標準認定先解桶? 不然那板友是被水桶爽的嗎?
反而是照你個人改過的主觀認定,而不是照多數板友認為的客觀認定去判決?
最後
依據這段
會不會有哪一天有人上來一篇送鍋,一篇送碗,一篇送瓢,一篇送盆,
"反正贈送又不是商業性質嘛",假好心真鬧板的情況有沒有可能發生?
講難聽點現任板主這作法,有不少比例只是為了自己管板方便
根本不顧宜蘭板的死活
你這此例一開以後到底誰敢贈送?
板上交易文自從有置底文後就少很多了
這數量根本不需要再做任何措施去減少
照原板規和標準去認定判決即可
好了,可以認真回答我為何贈書是商業行為了嗎?
※ 引述《drhkc (大納言清澄)》之銘言:
: 關於7/15日水桶公告處分贈送書籍一案,
: 有板友質疑贈送與商業性質有何種關係,
: 了解一般人會有這樣這樣的困惑,將來也可能發生類似案例,
: 所以發此公告說明。
: 首先先放上我援用的條文:
: 5. 交易文相關規定:
: a.商業性質文章,諸如廣告、買賣、合購、代買、租屋、徵才、求職、轉讓等
: c.於宜蘭縣內開店並提供明確優惠予板友或具公益慈善意義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轉讓,指的是將所有權轉移至他人。
: 一般認知中會有以"物"易物的交換型態,但是這個"物",
: 會隨著社會型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樣貌呈現,
: 這個"物",可能是你家養的牲畜、可能是金錢、可能是便利性、可能是一種安全感,
: 前面兩種比較好理解,所以我只講後面兩種,
: 便利性能不能買賣? 便利商店賣的不只是商品,更主要的是便利性。(不然都比人貴)
: 安全感能不能交易? 吃剩的飯菜如果不拿去餵牲畜,有人認為浪費食物會有報應。
: 不收取金錢的所有物轉移算不算是一種商業活動?
: 一個是拿到一個所有物,另一個是得到一個心理的方便或安全感,
: 意圖滿足雙方對價值認識的等價交換,在這樣的基礎之上,
: 我認同轉讓是商業行為的一種。
: 至於有沒有阻卻事由?
: 若具有公共慈善意義性質,可以不受現行板規5-B限制,
: 贈送書籍是一件好事,但是贈送的目標對象是私人個體,
: 從一戶人家移到另一戶人家,難稱得上是有公益慈善的效益。
: 所以按照板規10-3,刪除內容後水桶3~28天的範疇當中,
: 選擇最輕的 3天來處理,我知道這篇是這位板友在PTT的第一篇文章,
: 論私心我是不想去處理他,不過此例一開,
: 會不會有哪一天有人上來一篇送鍋,一篇送碗,一篇送瓢,一篇送盆,
: "反正贈送又不是商業性質嘛",假好心真鬧板的情況有沒有可能發生?
: 所以最後還是選擇處置,如果對於我的說明不滿意,
: 可以去組務板投訴我沒關係,至於說我是誰誰誰的自己人,
: 哪一天開放選板主你可以來選看看,站著說話不腰疼。
: 打擦邊球的文章我不敢說自己處來得宜,但我盡量做到相同的事不再發生,
: 如果我做不到,搞到天怒人怨被罷免,我也尊重板眾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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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7-20T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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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7-24T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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