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 罷免理由書 - 台北內湖區
By Una
at 2014-05-14T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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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蔡委員最近推動的刑法修正案:
http://ppt.cc/Xts1
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照現行規定,行為人只要就其主管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只要求公務員或其他人
有拿到利益,不用有其他私人或國庫受損。反正,只要公務員有「圖利行為」,並因此自
己或他人有得利,就構成這個罪了!
蔡委員顯然覺得這樣的規定太嚴格了,所以提出修正案。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
不法利益而獲利者或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致損害國家或公共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只要違反法令規定,直接或間接助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就要被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之圖利罪刑責,致使我國公務員在處理公務上,皆以按照法律命令為最高
原則,造成我國公務體系行政效率低落。
二、公務人員做為國家人民之公僕,本須為民提供各種服務,然因圖利罪之規定
,讓公務人員為求自保,凡事皆講求依法行政,造成民眾對公務人員有不講情理
、官僚、無效率等不佳觀感。
三、再者,我國各種法律、命令規定繁瑣,非所有人皆能熟記瞭解,若因一時疏
忽或不查的狀況下,造成公務人員為協助民眾反而遭處圖利罪,顯對公務人員過
過於嚴苛,實有須加以改正。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讓公務人員若違反各項法律命
令 等規定,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須致國家或公共財產或其他利益
受損,始得依圖利罪送辦,藉以提高我國行政效率及效能。
提案人:蔡正元 詹凱臣 劉建國
連署人:魏明谷 盧嘉辰 廖正井 簡東明 鄭汝芬 蘇清泉
蔣乃辛 呂學樟 林岱樺 陳超明 盧秀燕 徐少萍 林德福
紀國棟 李貴敏 黃昭順
修改後呢,公務員直接或間接為他人圖利,要有國家、公共財產或其他人受損,才
會構成本罪。如果公務員有為他人圖利行為,但是沒有損害結果,就沒~關~係
好不好,您覺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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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4-05-16T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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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5-18T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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