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援交法律問題(急) - 生活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07-07-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情發生在昨天,我一時興起用了(援妳所需)這個暱稱上聊天室,
然後一個女的主動密我,從開始到結束的談話都是用密談,
但在所有的對話內容中,我並沒有提到任何關於要找援交,
或是有關於金錢之類的事,我只是問對方幾歲住哪身高體重..等等!
在最後互相留電話後,我就下線了,接著手機就接到訊息,
內容大概是他是某縣警察局,說我已涉及違法之嫌,請我回撥電話,
然後就是一連串的警局電話,
而和警局電話中的重點就是要我這兩天去某縣警局報到...
我想請問的是,
1:我在聊天室只是暱稱有援交的意思會構成什麼罪,會判刑嗎?
2:我去警局大概是要做什麼事,我開如何面對?會被扣押嗎?
最詳細回答者給於20點,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想補充一下,
簡訊只是通知我回電,到警局報到是在電話中被告知,而我也確認過警局電話跟地址,所以是真的!
謝謝各位的詳解!
2 個已更新項目:
發問4小時後才能給點...稍等囉!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07-07-17T05:48
您看一下此篇知識 跟你提到的差不多
1)所謂"兒少法"是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不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再者,只要符合公開散佈性交易訊息者即觸法,跟有沒有成年一點關係都沒有,請非法律專長的網友切勿提供錯誤的資訊!!
(2)你的違法之處在於登入"找包養"的暱稱,在客觀上已有性交易的犯意,不像"徵砲友"只有表達性行為的意思,也缺乏金錢的對價關係,要知道"金錢"+"性行為"才等於"性交易",你的"找包養"剛好符合"金錢"+"性行為",另外勸你向檢察官以認罪表達悔意的方式,來爭取緩起訴的機會!(不是緩刑)
聊天室密語不符合公開散佈的法定要件!(登入暱稱須無影射"性交易"的字眼)
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係以行為人利用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始足當之。法條文義既曰「散布」、「播送」、「刊登」,則必以行為人客觀上將促使性交易之訊息,以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對外為表示,亦即,該等訊息必須可以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聽、閱之程度,始能當之,先予敘明。
再者,網路聊天室,係由某一網路使用者以一個自定之標題開立後,其他網路使用者即可點選該標題進入聊天室大廳,彼此以電腦打字方式透過網路傳送聊天,因此,可能同時有多人在同一聊天室一起聊天,且其他網路使用者隨時亦可點選該標題進入聊天室內加入參與(當然也可以任意退出聊天室),而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是網路使用者於此等聊天室中彼此談及性交易之訊息,仍有使不特定人得以閱覽該訊息而興起性交易之念,自屬該條規範目的所要避免之危險,而該當前開條例第29條之犯罪。
惟網路使用者彼此間,有時候聊天不願他人看到或參與,聊天室提供者,亦通常均有密語之功能,亦即使用密語功能聊天,則網路使用者彼此間可以創造私密之虛擬聊天空間,此時,只有對話之彼此間可以窺知對話內容。若使用此等功能聊天,而談及性交易訊息,此時應認該等對話並非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不該當前開條例第29條「刊登」促使為性交易訊息之要件,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91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21號、91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綜上所述,縱令「釣魚」之警員在聊天室內以密語方式與被告一對一聊天,惟僅屬二人間(即警員與被告)之對話,尚與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之公開聊天不同,僅被告與警員得看見該內容,其他人無從得知,並非第三人所得共見,又該內容係當日被告與警員間之對談內容,並非被告事先即於該網站上刊登以供不特定人瀏覽,被告自無於電腦網路上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可言,而被告縱有於該聊天室內以密語對談時提及性交易之內容,亦不足證明被告有在聊天室以公開方式對不特定人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以,倘若復查無任何確實之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以公開方式在聊天室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例如登入暱稱有無影射性交易之字眼),核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縱使實務上,類似案件檢察官多半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惟經法院審理後認應諭知無罪判決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及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筆者不再另行贅述,併此敘明。
(5)兒少法第29條之阻卻違法
筆者有鑑於各地警政單位為求績效,專挑不諳法律的青少年學生容易涉及,及較易偵辦的網路援交案件著手查處。惟查時下草莓族在網路上之留言訊息,並非全然有犯罪問題;為此,筆者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陳述己見,請法律先進指教。首先,爰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合先敘明。.............字數限制,不及備載!!
因字數限制,補充其他本人刊登報紙媒體出處,請自行參照:
自由時報
95年10月10日
自由廣場版面
標題:<<抓援交__先看29條>>
自由電子報網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10/tod...
其他參考網址:
http://discuz.club1069.com/showthread.php?t=94863
參考資料:
http://discuz.club1069.com/forumdisplay.php?f=25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7-07-15T18:28
最近發現一個很不錯的正妹聊天室,
裡面的模特兒都是有露臉的台灣妹耶,每個都很正喔!!
不像一些傳統聊天室,都不露臉,又是一些大陸的妹妹,
玩久了都很膩了,去到哪邊都是看到那些熟悉的房間背景~ (哈)
推薦給你看看囉!! 反正看又不用錢,喜歡在買點數進一步視訊聊天就好惹.
網址 http://xor.tw/4z9kn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7-07-17T19:15
閤下用了援妳所需這暱稱,到時會請你解釋援字的意思是什麼
雖然你沒有聊到金錢跟性交易,但為何用援字當暱稱
如果你是在UT聊天室出沒,可能不只有一間分局通知你
光是看你暱稱,就有一堆警察急著調IP請你到案說明了
先把聊天室認識來的即時通MSN全刪了吧,不要跟這些人見面
以後也不要再碰這些,你的暱稱跟有沒有密談無關
用腳趾想也知道你在找什麼,所以低頭認錯吧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7-07-17T22:01
不用緊張 因為沒有實質ㄉ事情發生 但你要過去警局報到時 為維護自身權益 請帶上一個公證人 若還是有疑問請打電話問我(02)85228298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07-07-16T17:45
1.網路聊天的暱稱使用了有援交暗示意思的字眼,是警察追蹤的開始,可是並沒有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真正援交,要看你跟網友聊的內容和最後是否有約會見面的動作(這是重點),所以,暱稱有援交的意思本身並沒有構成罪。
2.警察辦案通常不會用簡訊通知當事人去做筆錄或者偵訊之類的,要嘛是當場查獲,要嘛是用傳票通知你去,這種狀況你要小心求證,以免遇到詐騙集團或者被綁架。
你最好先打電話問派出所,或者165反詐騙專線,把狀況問清楚,看看警察當局會不會用簡訊通知當事人去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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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7-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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