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約為兩年期限
現在尚未滿一年
按時繳交房租,從不拖欠。
而我的房東因個人財務因素,必須賣屋
多次要我開屋讓買屋人參觀
我因不想與房東爭辯
在E-MAIL信件上
答應他在我時間允許之下
可以讓他參觀!!
過年之前
因工作繁忙
無法配合他開門讓人參觀而婉拒他
他卻隨即寄上一封存證信函
要我於3月10前搬走
理由為我不讓他參觀房子
違反了租屋規則
並要沒收我三個月的押金11萬1000元
這真的事沒有任何道理可言
明明無理的事他
身心受到傷害的事我
我應該如何處置???
我必須也寫一封存證信函給他嗎
還是可以不要理會他??
時間已經快到了
而在3/10 我必須出差
他會不會擅自闖進我家
般動我的物品!!!
現在尚未滿一年
按時繳交房租,從不拖欠。
而我的房東因個人財務因素,必須賣屋
多次要我開屋讓買屋人參觀
我因不想與房東爭辯
在E-MAIL信件上
答應他在我時間允許之下
可以讓他參觀!!
過年之前
因工作繁忙
無法配合他開門讓人參觀而婉拒他
他卻隨即寄上一封存證信函
要我於3月10前搬走
理由為我不讓他參觀房子
違反了租屋規則
並要沒收我三個月的押金11萬1000元
這真的事沒有任何道理可言
明明無理的事他
身心受到傷害的事我
我應該如何處置???
我必須也寫一封存證信函給他嗎
還是可以不要理會他??
時間已經快到了
而在3/10 我必須出差
他會不會擅自闖進我家
般動我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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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賣房子帶人看屋,非經承租人允許不能私自進入承租的房屋內;若是強行或是自行進入就觸犯了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承租人依法可以提出告訴。
在定期租賃期限內房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解約,並且以承租人違反租屋規則為理由沒收押金,除了租賃契約有另行約定,否則房東不可沒收承租人的押金,可以不用去理會。並且依照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參考法規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民法
第425條 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