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ω‧‵)/
各位好,我是土生土長的新店人。
本次選舉鬧得沸沸揚揚,
小的不才,沒有把所有爭議文都Follow到。
所以僅就這篇所提到的爭議加以補充。
======分 隔 線======
現在我們把層次拉高一點來看好了,
在Ptt站方組規好比憲法,
而各版版主又好比各行政機關首長。
版主經由民意(版眾)而選出,
依照規定是享有行政處分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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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來看看,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名詞解釋兼代入』
1.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命令之權力。
行政命令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係指上對下之對內效力,不在本此討論範圍內。
2.行政機關
即新店版版主。
不要跟我說為什麼機關等於自然人?
孩子,有個東西叫作法人~
行政機關要有法人(自然人去當)才有辦法意思表示。
法律授權這裡是指因法律(組規)授權給版主權力。
3.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即版友。
4.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即公告。
綜上所陳,
我們這邊假設法規命令我們可以套用到版主之公告。
關於【公告之登記時間外所登記之版主候選人資格】是否有疑義。
咱們來看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再援引組規,
<新增板主>
1.若該板已有板主,需現任板主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並經所有板主同意。
命令之公告牴觸憲法的話怎麼辦~
無效啊各位!
當然我不是說,所有的公告都是無效,
而是相牴觸時無效,且應作對當事人最大利益之判斷。
是故,登記時間本身即是一個跟組規規定有所牴觸之公告,
本身效果自然有所疑慮,應作最大利益解釋。
======好吧我想根本沒人想知道這些======
我想講講一些題外話,
我在新店生活了24年,直到念大學前,都是讀新店的學校。
我喜歡新店也愛新店。
看到新店越來越好感覺非常自豪。
但是這陣子的新店版讓人覺得很難過。
甚至連點都不想點進來。
大部分的版眾上新店版是為了看吵架嗎?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事後道歉事後補正這樣不行嗎?
大法官也是常常在釋憲啊,
也常常宣佈某個法規是違反憲法的。
現實中很多時候都是事情發生了,
大家一起提出疑慮,一起好好討論出一個最適合的結果。
但現在新店版吵架時的感覺,
並不是為了更好而吵,而是為了自己的立場。
可能是我誤會了,但為什麼能帶給人這種感覺呢?
還是希望新店版能夠越來越好。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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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忘るべから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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