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發展,反對濫售國土! 東發條例連署 - 台東
By Barb Cronin
at 2011-02-10T22:52
at 2011-02-10T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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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ualien 看板 #1DKiGDoR ]
作者: windhong (登登)
標題: [轉錄][分享] 支持發展,反對濫售國土! 東發條例連署
時間: Thu Feb 10 00:42:51 2011
※ [本文轉錄自 windhong 信箱]
敬請閱讀、關注、連署、廣為轉錄,萬分感謝!
連署網站 http://bit.ly/gCweCI
FB宣傳用頁面 http://on.fb.me/fEKcPD
相關討論、報導請見:
部落格 http://tungfa.blogspot.com/
東發條例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http://bit.ly/hdSgfT
東部開發條例 : 小地方新聞網 http://bit.ly/gCYu3W
------------
伊說山也要BOT,海也要BOT
今天,連「家」也要奉送給財團了!
花東百姓世代居住、墾荒,土地卻為國家所有
花東土地,將近九成是「公有地」
「東發條例」要給花東發展一線生機
但其中的「公有土地條款」卻可能掠奪花東民眾!
通過後,財團將可隨意拿走土地!!!
花蓮七星潭渡假村、台東杉原美麗灣飯店,
這些驅趕住民、強佔人民公共財的故事,您聽過嗎?
花蓮人、台東人一起站出來,
全台灣人民也懇請聲援,
「財團別搶我的地!把家園留給自己!」
詳細東發條例資料請見部落格: http://tungfa.blogspot.com/ (持續建置中)
連署訴求:
一、花東國有地是人民共有的財產
◎請刪除以「公有土地作價」取代發展基金的條文。
二、刪除東發條例草案中第7~9條「濫售國土」的條款(以下為條文重點)
◎第七條 土地變更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第八條 土地販售經營不受民意機關審查,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規定。
◎第九條 連「學校用地」等公用土地也可以給財團用,突破「國有財產法」。
三、東發條例應列公共參與的機制
◎請保留由「東永小組」,重大建設計畫不應由縣政府全權決定,且專家學者、民間
組織代表比例應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草案不得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21條之規定,使用原住民族土地必須詳加調查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
◎反對密室協商,請公開協商過程,並針對「人民的需求」審慎擬定相關條文,而非
以財團的需求來擬定。
附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21條(94.02.05 http://bit.ly/hAUDDD)
第 20 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
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
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21 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
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
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34.208.34.15
※ windhong: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2/09 23:10
※ ALZ: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2/09 23:13
※ iammemp6:轉錄至看板 draft 02/09 23:33
※ dranoel: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2/09 23:37
※ LetsHa:轉錄至看板 Diplomacy95 02/09 23:54
※ CHRISinCY:轉錄至看板 Imchris 02/10 00:00
※ LetsHa: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2/10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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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dhong (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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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中的「公有土地條款」卻可能掠奪花東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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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東國有地是人民共有的財產
◎請刪除以「公有土地作價」取代發展基金的條文。
二、刪除東發條例草案中第7~9條「濫售國土」的條款(以下為條文重點)
◎第七條 土地變更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第八條 土地販售經營不受民意機關審查,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規定。
◎第九條 連「學校用地」等公用土地也可以給財團用,突破「國有財產法」。
三、東發條例應列公共參與的機制
◎請保留由「東永小組」,重大建設計畫不應由縣政府全權決定,且專家學者、民間
組織代表比例應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草案不得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21條之規定,使用原住民族土地必須詳加調查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
◎反對密室協商,請公開協商過程,並針對「人民的需求」審慎擬定相關條文,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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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
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
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21 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
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
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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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11-02-12T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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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1-02-13T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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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1-02-14T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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