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消除銀行警示帳戶?20點急.... - 過年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08-03-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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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賣了一個東西給一個買家
大約700元
她已經匯款
但是那時剛好在過年無法寄出物品
本來想等過年在寄出
但是我後來出國去玩
就完全忘記這回事,....= =
等我回來時
接到一通匿名電話
就是那位買家
他說他已經去警察局報案
我這時才想起來這件事
我就急忙跟她說要退她錢
可是對方口氣很不好
還說她衣服不想要了 但是卻不跟我說退款帳號
還跟我要求賠償金什麼的
還說他有錄音 叫我不要亂講什麼的
後來我就問她怎麼會有我的手機
他就說我不需要知道
就掛我電話了
後來我就將物品趕快寄出給她
也跟郵局那邊確定他們已經簽收了
但是過了十幾天後
我的銀行帳戶跟郵局帳戶卻完全不能使用
打去才銀行知道
她說我的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了
後來我打去165專線查詢
他就要我去報案那家警局詢問
可是我去問 值班員警叫我等通知
因為他說對方有提出告訴 所以才會被列警示帳戶
連查也不查一下我的案子
我想請問大家
那我這樣應該要怎麼做呢?
我打給那位買家 他電話不接 郵件也不回
謝謝
Tags: 過年

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08-03-31T01:08
一、請注意:
(一)、名下任何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後所有帳戶為警示戶,在警示戶未取消前,情節重大者,所有帳戶均無法正常使用,無法於任何金融機構開新戶,連為未成年子女開戶也不行。
(二)、警察局做筆錄時最好自備錄音筆全程錄音,進警察局前先藏好,有些警察為了績效誘導或恐嚇你做不實筆錄。
(三)、若涉被詐欺的金額不大,請警方幫你聯絡告你詐欺的人,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和解,取得和解筆錄後,在地檢署偵查庭出庭時,向檢察官認罪協商,如無前科或許有緩起訴機會。我國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國家,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司法人員控告人民有罪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可入人於罪。法律是保護知道的人,不是保護好人。近來詐欺案層出不窮,有人主張速審速決、亂世用重典亂世用重典,酷吏有上下其手機會。速審速決,或給歹徒當頭棒喝,難免因司法者查證不實恐造成冤獄。有多少人因帳戶之存摺、提款印章、金融遺失遺失或找代辦公司辦貸款,將存摺、印章等交給人家。有朝一日發現被歹徒利用成為警示戶時,已來不及了!不論警察、檢察官、法官,總想以容易捉到的人頭戶,看能不逼後面的大尾的。啊!國之將亡必有妖魔鬼怪,所以一些存摺遺失從受害人反成為【幫助犯】。真正歹徒卻逍遙法外,若欠錢賣帳戶,坦白承認吧,誠實是最好的政策!
(四)、不是我危言聳聽,倘若將金融機構帳戶出租或販賣或提供不法分子使用法律上您已視為詐騙集團之常業共犯及另有洗錢防制法之刑責,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若行為發生在94年刑法修正後最少判有期徒刑4個月,如得易罰金,緩刑機會不太大,至少一天要1千元,4個月至少16萬元。你或許質疑,又沒有將帳戶賣給別人,為何要認罪?因為無法提出存摺遺失的證據,如果每個將存摺賣掉的人,都會這麼說,警察或檢察官或法官,不是當事人也不在現場,如何得知事實真偽呢?故實務以存摺遺失為理由,在法院不會獲得採信!蒐集其他證據,設法讓檢察官或法官相信才重要。
二、,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之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認定基礎。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4986號判例,上揭判例主旨足資參照。人帳戶供作款項出入之帳戶,通常會先取得帳戶所有人之同意才使用,否則一旦帳戶所有人辦理掛失,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即遭凍結無法提領,而帳戶所有人反可輕易辦理補發存摺、變更印鑑及密碼,將款項提領一空,衡以上情,犯罪集團當無甘冒此風險。
三、發現帳戶成警示戶時:先向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可以得知通報單位 。
四、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一)、本人臨櫃:帶1、身分證正本。2、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戶口名簿、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等任何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3、查詢費新台幣100元。
(二)、委託他人臨櫃:受託人須帶:1、當事人與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2、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須由當事人親自撰寫並簽章之委託書。4、查詢費新台幣100元。第2天即可帶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前來取件或以限掛方式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三)、郵寄申請辦理:
1、請填妥「乙式:郵寄申請」申請書,親自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1).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2).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中任一項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請於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於其後簽名或蓋章,提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證。3、若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4、查詢費新台幣100元。
查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00。
洽詢電話:02-23813939#232
掛號交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號十樓。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08-03-29T16:07
這位大大你好:
上網拍賣物品就應按時給貨,你在約定時間內未將物品寄出買方一定會認為已遭受騙,而到警察局報案,警方以詐欺案件受理後便將你給買家的匯款帳號設為警示帳戶。
如今你要解除警示帳號,就是要到管轄分局接受調查,經地檢署或法院判決後才能將你的帳戶解除。
至於該案是由何分局偵辦,你可以問你開戶的銀行,看那個分局將你的帳戶設為警示戶的,然後再到那個分局接受調查,前往時記得將你寄給對方簽收物品的那張回擲也一併帶去,並對警方說明原由。
再過一段時間經判不起訴就可到住家附近分局辦理解除警示帳戶的動作。
攜帶個人身分證及判決書前往辦理既可。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08-03-28T00:58
案子未結,不可能解除警示。

請問一下大家~我交的到底是什麼朋友呀請大大幫我解答~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8-03-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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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的問題!請懂法律程序的先進幫我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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