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的問題!請懂法律程序的先進幫我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 過年
By Anthony
at 2008-03-26T00:00
at 2008-03-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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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幫朋友做了房子【連帶保證人】,在去年銀行來文通知將我變更為【一般保證人】。但銀行在過年前告知我朋友已二期房貸未繳,而在前幾天我就收到地方法院寄來本票裁定的文件
一、請問這封法院寄來本票裁定的文件是否只是確定本票的合法性呢?後續我還會收到支付命令?還是本票裁定後銀行就有執行名義可以向我求償呢?
二、我是否可以在十天的抗告期向法院提出『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先向債務人的房子法拍,房子法拍後剩下不足額再向我求償呢??
一、請問這封法院寄來本票裁定的文件是否只是確定本票的合法性呢?後續我還會收到支付命令?還是本票裁定後銀行就有執行名義可以向我求償呢?
二、我是否可以在十天的抗告期向法院提出『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先向債務人的房子法拍,房子法拍後剩下不足額再向我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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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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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8-03-29T18:16
at 2008-03-29T18:16
民法第753條
(未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民法第754條
連續發生債務保證之終止)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755條
(定期債務保證責任之免除-延期清償)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不過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會要求銀行舉證對價關係,就會看到借款保證契約的條款如何啦!據說....可能佛日不可說,對不起;不過還是可寫信給我的啦!
重點是你會不會因為保證責任被銀行強制執行而發生不對稱損失;例扣薪、不動產以低於市價被法拍...等
..........................................................................
好如果會!
◎什麼時候借的?是否在民國89年以前
填立對保時所有連帶保證債務人及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有無在場,還是只有銀行承辦人與你辦理
◎銀行有無再次對保?何時有再對保或換約
在去年銀行來文通知將我變更為【一般保證人】。只有這樣沒有騙你變更手續重新對保或簽....承認保證債務嗎?
◎連帶債務人好像要合乎定期保證吧→借款合約上有無列明
?
◎保證債務發生期間之限定→借款合約上有無列明
?
◎保證責任約定期間之規定→借款合約上有無列明
?
我認為如果你沒財產可供銀行執行求償的話樓上兩位大大絕對都說對了,法院也常發生法官見解不同的事;但是訴訟費百分之1.多門票不菲,看機緣啦!反正判例還未形成,也常有時保證債務人條件對時雙方就和解啦!根本不需寫判決書就撤回訴訟了。
祝你充滿信心幸福快樂。
2008-04-02 18:22:39 補充:
→銀行法第12-1條是在89年頒布施行
2008-04-10 12:30:52 補充:
1)聲明異議、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都是強制執行可得之救濟自不待言
但法律並無規範;本票裁定所為之強制執行應該在強制執行階段聲明異議才有效
2)在本票裁定階段去抗告壹仟元聲請費會浪費而常有時絲毫不減損其確定之時間;且只要以送達證書就可先執行不必等確定證明書先到;這是實務上的過於迅速,至於在收到本票裁定之同一天即以銀行法12-1條向非訟中心提出抗告另向民事庭提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並非不准許,只是會駁回抗告而已,任選於非訟或強執時提確認之訴並無法律上限制,也與其中法律之引用無涉。
andy大大本人雖非法律人,但如有錯誤自當歡迎指正,若有得罪向您致歉。
By Eartha
at 2008-03-29T02:50
at 2008-03-29T02:50
二、我是否可以在十天的抗告期向法院提出『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先向債務人的房子法拍,房子法拍後剩下不足額再向我求償呢??
依據票據法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裁定確定後即得直接對發票人強制執行。雖然是一般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但是你簽的是本票,不是一般的借據,依票據法第5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就沒有所謂的先訴抗辯權的問題。
又依銀行第12-1條第3項規定:「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所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係屬強制執行的程序正義,應在強制執行進行中聲明異議。
所以銀行應先對主債務人先執行拍賣抵押物,如果銀行跳過這個程序,你就可以主張這一條規定,要求撤銷對你的強制執行。
至於後續還會收到支付命令?
這就要看銀行的做法了,銀行可以聲請對債務人繼續發支付命令,也可以僅聲請本票裁定,答案是「不一定,有可能」。
2008-04-10 09:39:38 補充:
如版主所言「前幾天我就收到地方法院寄來本票裁定的文件」,可見債權人是用票據法的票據關係來主張權利,此時你再引用民法關於「保證」的法律關係來主張,是沒有用的。票據法會優先於民法,因為票據是無因證券,不問原因,簽名就要負責票據記載文義。但是在強制執行階段,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而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指的就是銀行法12-1條的程序正義,得聲明異議,所以應該在強制執行階段聲明異議才有效,在本票裁定階段只能依票據法規定。
By Lauren
at 2008-03-27T19:16
at 2008-03-27T19:16
二、去年銀行來文通知將我變更為【一般保證人】,故將來你向法聲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要將本通知提出作為證據交給法院,畢竟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是不同,可要求銀行先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法達到其目的後或將房屋法拍後如有不足其清償時,再向你求償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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