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所的作業會不會太慢了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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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23日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罰單卻在最近97年3月才收到.事已發生一年餘,早已忘了罰規事實(因為沒有照片,罰單只註明逕行舉發),我有疑問想請教各位:
一.罰單的開立有沒有期限,政府的辦事效率真的很差事過年餘才收 到)印象中沒被警攔下過,也沒有附照片很難信服
二.上開的日期因有與人發生車禍,後來也協調和解,警方是不是為了業績而開立的罰單,因事隔年餘早已忘了,雖然金額不多,但人民也有知的權利,不能只寄紅單沒有証據,如何能使人信服.我該到那裡去詢問我為何被罰,
請各位大大提供寶貴的意見.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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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Gary2008-03-28
*民國 96年01月29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就裁處權來說 ,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開單)。但裁處一旦成立(已開單),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所訂時效5年之限制。
總結來說,民國90年6月1日前所開立之罰單因適用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第2項之規定,應免予執行;而民國90年6月1日後所開立之罰單則一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所以,依目前的規定來看,正確的說法應為交通罰單”逾5年”免繳錢,已逾5年而正受強制執行者,請向原處分機關所屬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申請撤銷原處分後,得據以申請終止強制執行;已逾5年且已受強制執行完畢者,請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請求國賠或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應該可以申訴,至開單單位填寫申訴書,或寄申訴書至開單單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