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能離婚,如何保有房子? - 生活
By Emily
at 2005-09-03T00:00
at 2005-09-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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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長年和婆婆處得不好,老公也放任不管,備受精神虐待。幾經溝通,老公認為他再找不到可以和他媽媽在一起生活的女人了,而不願離婚。我覺得自己被婚姻挾持,現我想買一幢房子,離家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孩子,但又怕最後房子會不保,不知如何是好。(上次發問,因電腦出問題,以致演變成拋棄問題,非我本意。茫茫人海,謝謝諸位的支持與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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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Zora
at 2005-09-04T07:11
at 2005-09-04T07:11
回答:
自民國86年9月27日起,不動產依登記公示性認定所有權之歸屬:登記於妻名義之不動產,所有權歸於妻。但民法也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有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在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才主張。各人財產中,繼承取得、受贈取得的財產就不包括在內且各人債務還要扣除才算。
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我以數字說明:夫現有財產有200,但其中20是別人贈與給他的、30是他繼承取得的、又有50的負債。妻現有財產有50,但有30的負債。夫妻的財產都是74年6月5日以後取得。那夫的剩餘財產:200-20-30-50=100;那妻的剩餘財產:50-30=20。兩人的剩餘財產相加再除2:(100+20)÷2=60。也就是夫妻在差額分配後,每人都要有60才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所以妻可向夫請求分配40。這樣妻由原20+40=60。夫當然給付40給妻後剩餘60。其中這40差額就是妻可請求的權利。一般都認為財產直接給對方1/2,那是錯誤的。
回到問題。妳沒提及先生的財產狀況。如果先生財產多多,扣除繼承、受贈的部份,再扣除債務後所得,如果價值比妳房子價值(要扣除房貸)還多,則離婚後妳還能向先生請求差額部分,不會損及妳房子權益。如果先生他沒財產(他剩餘財產0)、又懂的來《知識+家庭法律》充實常識,那離婚時,他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依上例他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10)。
先生的債務,若要妳當保證人,對於妳個人名下的不動產也可能不保。不會因離婚而免除保證責任。
以上就法探討,不是鼓勵離婚。法條別人提,我以舉例讓妳了解。
By Belly
at 2005-09-06T10:51
at 2005-09-06T10:51
By Queena
at 2005-09-05T09:26
at 2005-09-05T09:26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2005-09-04 02:27:40 補充:
唉~~你們怎麼勸離不勸和
婆媳關係有那麼複雜ㄇ??
By Xanthe
at 2005-09-04T09:44
at 2005-09-04T09:44
法定財產制,夫妻間各保有其財產,惟應特別注意的是:夫妻間就{婚後財產}部份!於將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即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相互間各存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假若妳們夫妻間財產關係如上所述,而妳先生又無其他財產時!有可能將來離婚時,他會主張這房子有一半是他的!這點倒是不可不防!
如果你擔心!是不是考慮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或其他你可信任之親戚名下!
By Bennie
at 2005-09-07T17:00
at 2005-09-07T17:00
By Aaliyah
at 2005-09-04T23:55
at 2005-09-04T23:55
第10條: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
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
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
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第16條:夫妻雙方於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事件處理中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
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並記載於筆錄時,該事件即告終結。
另外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第1116條-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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