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農舍大掃蕩 宜蘭出現逃命潮 - 宜蘭
By Hazel
at 2015-05-26T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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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農業生產區及生活區分離
既然目前法令規定農地原則可開放1/10面積興建農舍,何不將農舍集中興建於「農業生活
區」(建地)?
所稱之「農業生活區」係指新劃定於鄰近都市或聚落外圍,由政府取得可集中興建農舍之
特定區,並變更該範圍內之土地為建地,將農地原依法令可蓋農舍之1/10面積用地,透過
如交換移轉之手段集中至「農業生活區」,而剩餘9/10面積之農地將來則僅能作為農業生
產使用。如此,農業生活區與生產區分離,二者不會相互干擾。
以100公頃範圍之農地為例,政府依此劃定10公頃之土地為可集中興建農舍之農業生活區
;若某A農地面積為1公頃,則其0.1公頃可蓋農舍之農地便能交換移轉至農業生活區興建
,至於原來的0.1公頃農地則歸政府所有並由政府重新組合及處分,而剩餘之0.9公頃農地
便仍須維持農業生產。此舉亦可適用於0.25公頃以下的農地,以符公平並解決農地已被細
碎利用之弊。
以上想法之結果為:
一、 農舍集中興建、農地集中保留,且二者不會相互干擾。
二、 農民興建農舍之權益可兼顧,但亦負有農地農用義務。
三、 政府交換而來之土地可提供予有需求的人,並得作為取得農業生活區土地之財源。
四、 農業生活區之公共設施可以集中興建,避免浪費。
至於農民因耕作而必須置放農機時,仍可於農業生產區建置農業資材室,惟應絶對禁止作
為農舍或其他目的使用。另外,針對既存農舍之處理方式,則是加強輔導其廢污水處理,
俟其建物達使用年限並回歸為農耕使用時,比照上述農業生活區及生產區分離方式辦理。
以上是目前小的看法,不知對於現今的農舍濫建沒有把9/10的農地留下是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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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5-05-29T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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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6-01T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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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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