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箱服貿 嘉義不要 - 嘉義
By Tristan Cohan
at 2014-03-25T21:40
at 2014-03-25T21:40
Table of Contents
想了一下回這裡好了。
其他更專業的討論大家請去服貿版,但我覺得就算沒去也要至少知道一點點
《退回服貿不逐條審的原因》
基本上我覺得現在很重要的事情是
要讓全民知道目前的逐條審查是沒有意義的
這個我只有看到壹電視有講,不過也只是帶過
我把我上一篇推文的整理一下好了
逐條審查是利用人民的習慣性誤解
一般法令可以逐條審查逐條修改但是國與國之間的協議不行。
政府利用了人民的習慣性誤解都出來表示我們願意逐條審查,但是沒提不能修改。
不常接觸國與國之間協議的我們自動就覺得人家都說有答應人家要逐條討論了
為什麼學生還不接受,認為學生太過偏激。
可是事實是,要修就等於要退回去重談,因為這是國際協議,不是政府立法。
就像我跟房東簽了契約一個月一萬,回來後我覺得一萬好貴
所以跟我家人討論只想付五千然後我們全家通過了所以我把租約上的租金改成五千。
---->安捏剛丟? 一定是要去跟房東重新協議啊。
政府目前一直說這樣會破壞國際信用,但是如果政府真的認為重啟會談會破壞國際信用
那我們要想的重點就是這份內容到底是怎麼出來的了。
不能修改這件事在目前扮演的角色真的很重要
媒體沒有幫忙傳遞這個訊息,所以有造成資訊落差。
--------------------------------------------------------------
我去找了一下資料,也問過身邊的人
目前是沒有法令監督台灣跟對岸的協議要怎麼訂定怎麼簽的唷~
http://blog.roodo.com/lchintwnews/archives/27609141.html
剛找了一下,日前的這篇文章寫的還蠻淺顯易懂的,我就截錄過來
「<<依據什麼法審議?>>
一個單刀直入的切入思考點是:在三月十日立法院舉行最後一場服貿公聽會後,我國國會
將依據哪一個法律、透過哪一種程序進行服貿協議的審議?令人驚悚的答案是:到目前為
止,根本沒有人知道!
立法院雖然在去年已將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備查」的服貿協議,決議轉為「審查」;然而
,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就所謂「兩岸協議之『備查』轉『審查』」完全欠缺明
文依據,亦未就審議的方式與程序設置任何規範。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國政府迄今為止與
對岸所完成的各項協議,處處可見行政權的專擅恣意與國會審議的徒具形式。
舉例而言,我國政府與對岸在二○一二年八月所簽署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面對行政院僅是送交立法院「備查」,國會雖然作成「轉為審查」的決議,但是在立法
院根本沒有審查通過的情形下,行政院卻已擅自「視為審查通過」,而在二○一三年一月
通知對岸完成「國內程序」,使該協議正式生效。行政院雖試圖援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六十一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作為依據,但是這種錯亂的法律適用,不僅造成將「兩岸協議」與
「行政命令」等同視之的荒謬結果,更是嚴重破壞我國民主憲政秩序。」
--------------------------------------------------------------------------
我不是學經濟學的,也不是學政治的,更不是學法律的
可是我看完了服貿協議,不要說內容對台灣會有多大的影響,我們就看草率度
懶得看的就看標記的顏色就好:P
附件的部分 (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
台灣對大陸的部分這邊的表格裡面多是:(1)沒有限制。 (或改成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廣告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剛算了一下好像有三十幾格都這樣..)
然後那格(4)在「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是這樣: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
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
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
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
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
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
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
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
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
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
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
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我不知道大家啦,我標示的部份我看了真的覺得有規定跟沒規定一樣啊ˋˊ
你說有啊,我有規定要專家,可是你專家的定義是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所以只要我認定你是專家,你對我們公司有幫助,你就可以跟我來台灣唷!!
而大陸對台灣的部分呢,最多的狀況是:(1)不作承諾
(2)不作承諾
(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由臺方控
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
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這點會看不同產業稍微變化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
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
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
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
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
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
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
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
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
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
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當然這邊也有一些是沒有限制,可是比例上來說不作承諾的狀況超多!!
然後後面有的還有備註需要符合他們的資格認可之類的)
-----------------------------------------------------------------------
所以真的不管其他的,光協議本身
對面派出去的人就比我們派出去的人來得認真多了..
然後之前在討論的健保問題,請搭配全民健保法投保資格:
「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資格之一的人,都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且是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時起,亦
應參加本保險。但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不受六個月之限制。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連
續在臺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
六個月。」
所以健保是一定有的,但是國籍跟居留民權利因為有些我真的看不懂我就不便多說甚麼了
健保我稍微熟一點就中了,我不知道大家如果在其他領域查一下相關法令
搭配著服貿協議這樣的居留條件,到底會影響有多大
所以,深呼吸,嘆口氣,不懂的我們就繼續做功課吧
我相信現在在立院的那群人
一定是很認真的研究完了,才有辦法有系統又有策略而且有方向的發言
我要去挖貓砂了~退下了
--
這世界上許多人需要被視為寶貝
寶貝女生的人也需要被視為寶貝
※ 編輯: ianlblt 來自: 114.47.228.106 (03/25 21:44)
所以我才說我們大家深呼吸、嘆口氣,繼續做功課...
我找了一個中午的法規我找不到啊QAQ..有可能真的沒有..也有可能是因為我找錯方向了...
我可能真的要召喚一下習法相關人士來面對這一切
法律這件事,當我們這些非專業的人員沒碰到,是真的不會清楚的。
就像我們整天騎車,我們只會知道那些可能會罰鍰的跟新增的
其他的..我也是月初車禍才知道原來有六個月的時間可以考慮要不要提告這種東西XD
不過樓下這位O小姐已經稍稍回覆您了:)
其實我覺得這件事情我們真的很難無視兩岸之間的尷尬關係
就像我相信北韓跟南韓(無誤)如果開始要進行一些對話他們一定也會極度的嚴謹
在面對這樣的關係上如果不明確一點的規範或是對人民說明清楚
一定會有很多很多很多的疑慮
而在面對這樣的疑慮的時候,政府不說明清楚,或者是只說不明又表示我說了唷我說了唷
就很像在許多公聽會都有公會/工會理事表示:
「公聽會根本只是說明會,叫我們來簽名背書的吧」
再加上上這次的闖關曝光(無誤)反而更加深了人民的疑慮/不信任
這協議真的真的不能過的原因,好吧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我真的是踩著這一點覺得不可以的
政府幾年來已經一直打著提升經濟的口號犧牲了太多的族群
而這些被犧牲的族群完全沒有得到任何的配套或補償
我們往前一點點,一點點就好。
ETC拆掉所有的收費站,收費站的收費員的配套措施
真的不知道是沒有,還是查不到
真心希望有,如果有真的很好。
還有許多的徵地案
有時候配套方案甚至你只能選要或不要,不要就自生自滅
甚至不要政府給的配套措施,會被說成拿翹
我真的覺得這對於那些被強制剝奪的族群來說非常非常的不公平
在這樣的情況下已經犧牲了太多的底層族群
為了所謂的社會公益犧牲了社會公義,其實我真的覺得是最近很多社會運動的原因之一
這次的協議,好吧,就算政府說了,利大於弊。
被弊(斃)的族群怎麼辦? 所謂的配套措施在哪裡? 目前真的甚麼都沒看到
在這樣的情況下要過這協議,是不是又有人會被白白犧牲,這樣的犧牲真的值得嗎?
完全離題了,原本這一篇只想討論法的不知道為什麼我還是有感而發了
所以只好,有人要一起訂屏東的蛋糕嗎...屏東的捏...Q___Q
※ 編輯: ianlblt 來自: 114.47.238.44 (03/26 14:25)
其他更專業的討論大家請去服貿版,但我覺得就算沒去也要至少知道一點點
《退回服貿不逐條審的原因》
基本上我覺得現在很重要的事情是
要讓全民知道目前的逐條審查是沒有意義的
這個我只有看到壹電視有講,不過也只是帶過
我把我上一篇推文的整理一下好了
逐條審查是利用人民的習慣性誤解
一般法令可以逐條審查逐條修改但是國與國之間的協議不行。
政府利用了人民的習慣性誤解都出來表示我們願意逐條審查,但是沒提不能修改。
不常接觸國與國之間協議的我們自動就覺得人家都說有答應人家要逐條討論了
為什麼學生還不接受,認為學生太過偏激。
可是事實是,要修就等於要退回去重談,因為這是國際協議,不是政府立法。
就像我跟房東簽了契約一個月一萬,回來後我覺得一萬好貴
所以跟我家人討論只想付五千然後我們全家通過了所以我把租約上的租金改成五千。
---->安捏剛丟? 一定是要去跟房東重新協議啊。
政府目前一直說這樣會破壞國際信用,但是如果政府真的認為重啟會談會破壞國際信用
那我們要想的重點就是這份內容到底是怎麼出來的了。
不能修改這件事在目前扮演的角色真的很重要
媒體沒有幫忙傳遞這個訊息,所以有造成資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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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作用是?
我去找了一下資料,也問過身邊的人
目前是沒有法令監督台灣跟對岸的協議要怎麼訂定怎麼簽的唷~
http://blog.roodo.com/lchintwnews/archives/27609141.html
剛找了一下,日前的這篇文章寫的還蠻淺顯易懂的,我就截錄過來
「<<依據什麼法審議?>>
一個單刀直入的切入思考點是:在三月十日立法院舉行最後一場服貿公聽會後,我國國會
將依據哪一個法律、透過哪一種程序進行服貿協議的審議?令人驚悚的答案是:到目前為
止,根本沒有人知道!
立法院雖然在去年已將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備查」的服貿協議,決議轉為「審查」;然而
,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就所謂「兩岸協議之『備查』轉『審查』」完全欠缺明
文依據,亦未就審議的方式與程序設置任何規範。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國政府迄今為止與
對岸所完成的各項協議,處處可見行政權的專擅恣意與國會審議的徒具形式。
舉例而言,我國政府與對岸在二○一二年八月所簽署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面對行政院僅是送交立法院「備查」,國會雖然作成「轉為審查」的決議,但是在立法
院根本沒有審查通過的情形下,行政院卻已擅自「視為審查通過」,而在二○一三年一月
通知對岸完成「國內程序」,使該協議正式生效。行政院雖試圖援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六十一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作為依據,但是這種錯亂的法律適用,不僅造成將「兩岸協議」與
「行政命令」等同視之的荒謬結果,更是嚴重破壞我國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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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學經濟學的,也不是學政治的,更不是學法律的
可是我看完了服貿協議,不要說內容對台灣會有多大的影響,我們就看草率度
懶得看的就看標記的顏色就好:P
附件的部分 (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
台灣對大陸的部分這邊的表格裡面多是:(1)沒有限制。 (或改成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廣告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剛算了一下好像有三十幾格都這樣..)
然後那格(4)在「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是這樣: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
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
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
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
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
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
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
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
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
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
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
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我不知道大家啦,我標示的部份我看了真的覺得有規定跟沒規定一樣啊ˋˊ
你說有啊,我有規定要專家,可是你專家的定義是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所以只要我認定你是專家,你對我們公司有幫助,你就可以跟我來台灣唷!!
而大陸對台灣的部分呢,最多的狀況是:(1)不作承諾
(2)不作承諾
(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由臺方控
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
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這點會看不同產業稍微變化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
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
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
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
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
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
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
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
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
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
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當然這邊也有一些是沒有限制,可是比例上來說不作承諾的狀況超多!!
然後後面有的還有備註需要符合他們的資格認可之類的)
-----------------------------------------------------------------------
所以真的不管其他的,光協議本身
對面派出去的人就比我們派出去的人來得認真多了..
然後之前在討論的健保問題,請搭配全民健保法投保資格:
「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資格之一的人,都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且是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時起,亦
應參加本保險。但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不受六個月之限制。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連
續在臺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
六個月。」
所以健保是一定有的,但是國籍跟居留民權利因為有些我真的看不懂我就不便多說甚麼了
健保我稍微熟一點就中了,我不知道大家如果在其他領域查一下相關法令
搭配著服貿協議這樣的居留條件,到底會影響有多大
所以,深呼吸,嘆口氣,不懂的我們就繼續做功課吧
我相信現在在立院的那群人
一定是很認真的研究完了,才有辦法有系統又有策略而且有方向的發言
我要去挖貓砂了~退下了
--
這世界上許多人需要被視為寶貝
寶貝女生的人也需要被視為寶貝
※ 編輯: ianlblt 來自: 114.47.228.106 (03/25 21:44)
推 littlehelen:寫得真好 03/25 21:44
推 QQdragon:推~ 03/25 21:58
推 andy810203:相當專業 你有興趣來我們的活動嗎? 03/25 21:58
推 daodan:推! 03/25 22:10
推 nojoe:觀念正確推 03/25 22:12
推 moanda:推 03/25 22:21
推 seibu:大推 03/25 22:25
推 cheerup316:推一個!! 03/25 22:35
推 ting19841207:推~~這篇是真的有在論理的 03/25 22:39
推 jbcc:文章內容跟挖大便給推 03/25 22:39
推 sonj:.. 03/25 22:50
推 komachi275:推 03/25 23:17
推 SEEDA:推 03/25 23:20
推 JJFROMCIA:要不要整理整理放送 這篇很好懂 03/25 23:26
推 yuhurefu:推 03/26 00:04
推 silverJackal:整理得很完整 03/26 00:57
推 pase139:推 03/26 01:11
推 siarim:這邊有個影片比較推薦給大家看 黃國昌老師的論述 我想可以 03/26 02:05
推 maro1357: 看完文章配影片,瞭解更深了 03/26 02:05
→ maro1357: 影片超讚 XD 唐湘膿 整個變喜憨兒~黃國昌老師也超強 03/26 02:05
→ maro1357: 集結民間學者戰神去電哈巴狗江先生好了 03/26 02:06
推 KiteSearch:把協議當作行政命令來辦理 才有違法治 03/26 03:11
噓 IMAX3D:造謠。 03/26 03:33
推 siarim:樓上如果有先看過上述的資料,思考過,再來發言,會比較有 03/26 07:33
→ siarim:說服力,只有兩個字,是弱了一些,加油!好嗎? 03/26 07:33
推 kof70380:推認真分析服貿 03/26 08:12
→ kof70380:如果要說別人造謠~請提出你反駁的理由~要亂喊我也會 03/26 08:12
推 chinoyan:IMAX 加油好嗎 03/26 08:27
推 QCuse:跑到這來崩潰還是去政黑板取暖吧,某I 03/26 10:44
推 Akiko:推 03/26 11:32
推 IMAX3D:剛剛跑去問人,我錯了,補推回來。 03/26 11:47
→ komachi275:(舉手)跟非中國的其他國家簽訂類似協議有沒有法可管? 03/26 12:06
→ komachi275:服貿只是ECFA的其中一項 之後還要加入更大的經濟體 03/26 12:06
→ komachi275:如果只有通過兩岸監督條例 那有適法性的問題不是嗎? 03/26 12:06
DEAR,我很認真且很誠懇的跟你說,我不知道Q___Q 所以我才說我們大家深呼吸、嘆口氣,繼續做功課...
我找了一個中午的法規我找不到啊QAQ..有可能真的沒有..也有可能是因為我找錯方向了...
我可能真的要召喚一下習法相關人士來面對這一切
法律這件事,當我們這些非專業的人員沒碰到,是真的不會清楚的。
就像我們整天騎車,我們只會知道那些可能會罰鍰的跟新增的
其他的..我也是月初車禍才知道原來有六個月的時間可以考慮要不要提告這種東西XD
不過樓下這位O小姐已經稍稍回覆您了:)
推 OgCt:主要是因為兩岸的情勢比較敏感才需要特別簽訂此協議 03/26 13:35
→ OgCt:而且看看其他國家簽FTA花了多久時間談了幾次破局 03/26 13:35
→ OgCt:就可以知道我們政府到底有多草率..... 03/26 13:35
→ OgCt:樓上如果需要更多的資訊,服貿版應該都可以解決你的疑惑喔~ 03/26 13:36
其實我覺得這件事情我們真的很難無視兩岸之間的尷尬關係
就像我相信北韓跟南韓(無誤)如果開始要進行一些對話他們一定也會極度的嚴謹
在面對這樣的關係上如果不明確一點的規範或是對人民說明清楚
一定會有很多很多很多的疑慮
而在面對這樣的疑慮的時候,政府不說明清楚,或者是只說不明又表示我說了唷我說了唷
就很像在許多公聽會都有公會/工會理事表示:
「公聽會根本只是說明會,叫我們來簽名背書的吧」
再加上上這次的闖關曝光(無誤)反而更加深了人民的疑慮/不信任
這協議真的真的不能過的原因,好吧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我真的是踩著這一點覺得不可以的
政府幾年來已經一直打著提升經濟的口號犧牲了太多的族群
而這些被犧牲的族群完全沒有得到任何的配套或補償
我們往前一點點,一點點就好。
ETC拆掉所有的收費站,收費站的收費員的配套措施
真的不知道是沒有,還是查不到
真心希望有,如果有真的很好。
還有許多的徵地案
有時候配套方案甚至你只能選要或不要,不要就自生自滅
甚至不要政府給的配套措施,會被說成拿翹
我真的覺得這對於那些被強制剝奪的族群來說非常非常的不公平
在這樣的情況下已經犧牲了太多的底層族群
為了所謂的社會公益犧牲了社會公義,其實我真的覺得是最近很多社會運動的原因之一
這次的協議,好吧,就算政府說了,利大於弊。
被弊(斃)的族群怎麼辦? 所謂的配套措施在哪裡? 目前真的甚麼都沒看到
在這樣的情況下要過這協議,是不是又有人會被白白犧牲,這樣的犧牲真的值得嗎?
完全離題了,原本這一篇只想討論法的不知道為什麼我還是有感而發了
所以只好,有人要一起訂屏東的蛋糕嗎...屏東的捏...Q___Q
推 annanicole:感覺可以把c大給的連結印下來 放在店家讓更多人知道 03/26 13:42
※ 編輯: ianlblt 來自: 114.47.238.44 (03/26 14:23) ※ 編輯: ianlblt 來自: 114.47.238.44 (03/26 14:25)
推 Florabee:馬卡茸一直舉的韓國花九年談判才簽 而且簽的是貨貿而已 03/26 14:33
→ Florabee: 還不敢簽服貿 反觀台灣 03/26 14:33
推 KDDKDD:我查到專家那部份 是從陸委會主委蔡英文就訂定的方向耶 03/26 14:59
→ KDDKDD:怎麼會這樣XDD 03/26 14:59
→ ianlblt:很有可能啊,現在很多的現行法令都是一直以來傳下來的 03/26 15:01
→ ianlblt:不管是不足或者是曾經有考量~ 03/26 15:01
→ ianlblt:所以很多人都在吵~這是當年民進黨留下來的甚麼的,我就會 03/26 15:02
→ ianlblt:覺得..阿不好不足就要討論要改啊~不然哩~知道他不好還一直 03/26 15:02
→ KDDKDD:幾乎 是完全沿承下來的 我本來還以為這是服貿談約時才有的 03/26 15:03
→ ianlblt:用喔~當然不可以這樣啊~不然幹嘛要輪替~輪替就沒意義啦:P 03/26 15:03
→ KDDKDD:所以開放商業人士來台應該早就好幾年了 其實這部份應該要 03/26 15:04
→ KDDKDD:陸委會說明 已經來台人數 停留時間等等 對民眾說明疑慮 03/26 15:05
→ KDDKDD:延伸出來的 是否有健保問題等等 也應該要詳細說明才對 03/26 15:06
→ ianlblt:komachi275大,樓下那篇有專業的版友出來解答了:)) 03/26 16:00
推 komachi275:感謝 XD 03/26 18:22
→ antique312:貨貿的衝擊不是會更大嗎?調整關稅的事,對老百姓最直接 03/27 19:11
推 Florabee:服貿衝擊更深更廣 還有技術流失的問題 日後年輕人要面臨 03/27 23:44
→ Florabee:低薪 所以才有那麼多學生抗議 如果無後又已經一半跨進棺 03/27 23:44
→ Florabee:材那當然沒差 最高興的就是大老闆有低廉勞工可用 03/27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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