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糾紛如何自保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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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4-09-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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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個月前畢業 因緣際會下到朋友那邊上班,順便學習。
後來我到公司後就已經有兩個人要離職了,光這半個月新人來來去去就超過10個,但老闆永遠都覺得是員工的問題,正常的公司是不會這樣子的,只想要一直擴展規模,卻一直壓榨員工,忘了其實員工也是公司重要的資產。
老闆也常因為一些小事情就對我大小聲,常常在我同事背後罵我說我頭腦不知道在幹嘛?當初會用他真的是一個錯誤的決定!
既然如此,老闆對我態度差又私下毀謗我。
那我就離職就好了呀!
9/22跟老闆說要辭職!說要做到月底就好,然後老闆怕公司忙不過來還拜託我做到5號我也答應了。
之後9/24號
今天我朋友心平氣和去找老闆談離職,口氣淡定但。
朋友一說要離職的事,老闆就馬上脹紅了臉對我咆嘯!
老闆說:沒有一間公司可以給你胡搞瞎搞、你要這樣亂搞?
如果你這樣我們就照勞基法走,勞基法是規定一個月才可以離職,不然的話我就要扣你的薪水並且告你讓你賠償,然後你進去關。
然後還我朋友有告知離職的原因,因為新的租屋處比較遠,上班路途遙遠所以才提辭呈,但老闆並不接受這個理由!
老闆說:還說租房子關我屁事?要死要活關我屁事?
之後就是一連串汙辱其他同事的話。
他說像A同事那種人,出去薪水肯定不到一萬八而且沒有人要請,去到哪都一樣肯定沒多久就被炒魷魚,因為她就是一個失敗的人。
B同是頭腦那麼簡單還是回去做美髮比較實!在因為不管去到哪也沒有人會用他這種人。
C同事都猶豫不決出去也只是一直換老闆而且工作能力又不是多好。
至於你就只有高中學歷誰會請你?別說行政類!連服務業也沒有人要請你。
像服務業也要有大學、學是以上才會有人要請。
我肯用你已經對你很好了,你居然聯合他們一起搞公司!
基本上請了你們這些人是我失敗錯誤的決定,但是就是因為妳們這些失敗的人才會讓我的公司亂的一團糟,然後像妳們這種人窮就是因該的!
就是因該要窮到死,而且你們就算出去了以後到哪裡工作一樣注定失敗,注定當一個窮人,好笑的事你們是嫌我薪水少,但是都亂買東西!
買甚麼衣服、鞋子、手機、水果、東森購物的東西在討論,這樣子花怎麼會有錢?當然是窮啦!
像妳們這種窮人本來就不因該過這樣子的生活,本來就不因該買這些東西。
所以像是妳們這些人我肯用你們已經算是不錯了,而且我每個月都有按時給你薪水,還有保勞健保!
也沒要你加班阿!
但是是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
你覺得這樣搞對得起公司嗎?
對得起我嗎?
你們就是這樣一個個受影響一起離職,反正以後我也不會再請有關朋友親戚德在一間公司,也直接告訴妳們你們的人生就是會這樣子失敗。
之後下班後我朋友才跟我說這些,老闆還說不會輕易讓我們走......
我才來快一個月!有需要這樣嗎?
我明天想要跟朋友一起去跟老闆談,想順便錄音。
想請問偷錄音會觸法嗎?不然我跟我朋友兩個女生而已......
都83年次的法律知識也不夠,想要自保!最好的方法也只是錄音而已吧!
他都威脅我朋友說勞基法規定要一個月才能離職,我朋友在這間公司才半年而已,勞基法規定三個月至一年只要離職前十天告知就可以了。
附加:
公司沒有特休、沒有員工旅遊、沒有三節獎金、沒有過年紅包、上班打卡下班責任、並無薪轉證明、似乎有逃漏稅的嫌疑、勞健保都是高薪低報。
今年中秋節只有給全聯月餅159元的蛋黃酥
然後我起薪只有一萬九,也不足勞基法規定。
並且常常對員工人身攻擊,常因為一點小事情報怒,即便是其他同事做錯的事情也是看到誰對誰開槍。
之前還拿過客人退貨的信件往員工身上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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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4-09-25T21:20
1.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3.勞工自請辭職係屬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一經以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雇主)即生效力,自亦毋庸獲得雇主之批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相反約定者(例如公司規定勞工辭職必須經由部門主管許可),其約定無效。」 所以,離職不一定要寫公司制式的離職單,只要用口頭或書面方式清楚向公司表示要離職即可,亦不需要獲得雇主的批准同意與否;只是實務上還是要注意離職時的工作交接,以避免使雇主受有損失而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4.錄音是否合法,依照刑法第315-1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關鍵在於是否是"公開的活動",建議找僱主談的時候是在"公開的場合"(如僱主的辦公室,會議室等,及您的朋友也在場一起討論),這樣才能避免遭僱主控告"妨害秘密罪",此外,錄音是否有證據效力,主要規定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證據效力其實要依當時情形作個案判斷,但就算沒有效力,說不定也會影響到法官或檢察官的自由心證。
5.目前最低基本資是19,273元,只要僱主給您的薪資總額(不含加班費)沒有低於這個金額,就不算觸法,至於勞健保,退休金這些法定的權益,公司若未合法,則您可向公司請提告求賠償。
6.勞基法第14條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若因此離職,可向法院提告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
以上,請參考囉!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4-09-25T22:30
我在一個月前畢業 因緣際會下到朋友那邊上班,順便學習。
9/22跟老闆說要辭職!說要做到月底就好,然後老闆怕公司忙不過來還拜託我做到5號我也答應了。
之後9/24號
今天我朋友心平氣和去找老闆談離職,口氣淡定但。
朋友一說要離職的事,老闆就馬上脹紅了臉對我咆嘯!
老闆說:沒有一間公司可以給你胡搞瞎搞、你要這樣亂搞?
如果你這樣我們就照勞基法走,勞基法是規定一個月才可以離職,不然的話我就要扣你的薪水並且告你讓你賠償,然後你進去關。
>> 不用理它 沒有這一條
至於你就只有高中學歷誰會請你?別說行政類!連服務業也沒有人要請你。
>> 正當理由 "重大污辱員工" 可以馬上開除老闆
但是是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
>> 有加班記錄嗎? 可以追究老闆給付加班費喔
之後下班後我朋友才跟我說這些,老闆還說不會輕易讓我們走......
我才來快一個月!有需要這樣嗎?
>> 離職單及交接清單給它 就可以走了
有問題可以私下問我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4-09-25T01:45
這家不錯 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倢勹伕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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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4-09-24T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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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4-09-24T00:00
每天面對著電腦長達10個多小時說眼睛不會壞我也不相信有什麼方法可以好好保護眼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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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4-09-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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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9-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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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9-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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