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維文此人借錢不還 - 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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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8-07-25T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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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是我國小同學
好幾年前開始
就聽過他到處跟認識的人借錢
借錢的理由就跟原PO說的一樣
剛剛又聽到我國小同學說
他家人被陳維文登門拜訪借錢
我剛估狗了一下陳維文
才發現這篇文章
想再次幫原PO高調
此人心術不正
已經前科累累了
而且目前也有案底在身
以下為台南地院的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105,易,1204
【裁判日期】 1060215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維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維文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陳維文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竊盜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維文係陳嘉文之兄,陳嘉文之友人陳建鈞於民國105年9月
1日晚間借宿於陳嘉文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
00號住處。詎陳維文於次(2)日凌晨4、5時許,在上開住
處內,趁陳建鈞熟睡,徒手抽取陳建鈞放置於皮夾內之彰化
永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提款卡1張,
並基於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先後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提款卡密碼,以不
正方法,使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認陳維文係有權提領款項之
人而付款,接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合計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得手後為免遭陳建鈞知悉,復乘隙將上開提款
卡放回陳建鈞之皮夾內。嗣陳建鈞發覺其上開帳戶存款遭人
盜領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建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上揭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事實,業據被告陳維文於偵審
中均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陳建鈞於警詢及偵查中證
述在卷。被告領款時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係向
東元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元公司)購買,因分期付款
尚未繳清而登記在東元公司名下等情,亦據證人即東元公司
許家豪於警詢中供述明確。此外,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買賣標的證明書、客戶資料表、陳維文身分證及機車駕照影
本、機車分期付價買賣契約書、陳建鈞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明
細各1件、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財。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手段、與告訴人之關
係、所盜領之金額,及犯罪後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暨被告
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三、本件被告盜領所得10萬元係犯罪所得,且屬於被告所有,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維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於105年9月2日凌晨4、5時許,在上開臺南市○○區○○○
路000巷00○00號住處內,利用陳建鈞業已熟睡之機會,徒
手竊取陳建鈞放置於皮夾內之彰化永安街郵局、帳號為000
-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乙張,得手後,於上開時地非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10萬元(即上開有罪部分),且為免
遭陳建鈞知悉,乃再乘隙將該提款卡放回陳建鈞之皮夾內。
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被告
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上開被告陳維文於警詢、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及證人即告訴人陳建鈞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
許家豪於警詢中之供述,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買賣標的
證明書、客戶資料表、陳維文身分證及機車駕照影本、機車
分期付價買賣契約書、陳建鈞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明細各1件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4張附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
三、惟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有明文。苟行為人該動產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違法要素,尚與竊盜罪之要件不符
。本件被告於本院供稱「我領完錢以後,又把提款卡放回去
,我不是要取得他的提款卡,我是要領完錢之後,再把提款
卡還回去。」(本院卷第20頁)、「(問:你拿告訴人的提
款卡去領錢,領完之後為何又還回去?答:)是因為告訴人
是我以前在彰化的鄰居,我放回去是想說他會不知道我曾經
動過他的提款卡。」(本院卷第20頁反面)足見被告對上開
提款卡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故於使用後立即放回原位。再者
,提款卡本身經濟價值甚微,其主要價值在於具有可以提領
帳戶內存款之功能,是被告於提領現金完畢後立即放回原位
,避免告訴人發現應屬合理,被告顯無將該提款卡據為己有
之意。從而,本件依現有證據所認定之事實,尚不該當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竊盜犯行本件
依現存證據逕行認定被告有竊盜之事實,顯未逾合理可疑之
程度。從而,本件被告前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
罪之諭知。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
1項,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間 │地點及提款機台 │現金( │
│號│ │ │新臺幣)│
├─┼──────┼────────────┼────┤
│ │105年9月2日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東路117 │1萬元 │
│1 │凌晨4時05分 │號統一超商臻品店(中國信│ │
│ │ │託銀行IZ00000000000號提 │ │
│ │ │款機) │ │
├─┼──────┼────────────┼────┤
│ │105年9月2日 │同上 │2萬元 │
│2 │凌晨4時06分 │ │ │
├─┼──────┼────────────┼────┤
│ │105年9月2日 │同上 │2萬元 │
│3 │凌晨4時07分 │ │ │
├─┼──────┼────────────┼────┤
│ │105年9月2日 │同上 │2萬元 │
│4 │凌晨4時09分 │ │ │
├─┼──────┼────────────┼────┤
│ │105年9月2日 │臺南市○○區○○○街00號│2萬元 │
│5 │凌晨5時45分 │全家超商大橋店(台新銀行│ │
│ │ │IB00000000號提款機) │ │
├─┼──────┼────────────┼────┤
│6 │105年9月2日 │同上 │1萬元 │
│ │凌晨5時47分 │ │ │
└─┴──────┴────────────┴────┘

此人還有更多犯罪行為未被起訴
請各位遇到此人時
一定要想辦法蒐集犯罪證據
讓他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 引述《parkromi (don't look back)》之銘言:
: 直接上圖
: http://i.imgur.com/tDQFbIf.jpg
: http://i.imgur.com/HKLa6fp.jpg
: 此人一開始在柴犬聯盟裡面裝熟後,就開始假借家人生病、住院、做生意、誰借錢沒還等(都是假的)跟大家借錢,之後就搞消失。
: 後來被柴犬聯盟發現被退出後,就改出現在各大公園裡面,遇到有養狗的主人,會假借說加line之後好約出來一起散步等,之後又開始利用假藉口說要借錢,總之就是個借錢不還的慣犯。
: 最近朋友說他會在臉書上亂槍打鳥找人借錢
: http://i.imgur.com/Tr6jhbA.jpg
: http://i.imgur.com/1R9a6Aw.jpg
: http://i.imgur.com/B7LJMRZ.jpg
: http://i.imgur.com/N0xKalG.jpg
: http://i.imgur.com/CbMo3RI.jpg
: 已經有到法院提告他欠錢不還了,但還是要提醒大家此人的行為!!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了!!
: !!陳維文此人借錢不還!!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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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8-07-29T20:01
高調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8-08-02T17:04
社會上這種人頗多 我曾經也遇過 搞得很慘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8-08-06T14:07
高調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8-08-10T11:10
幫高調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8-08-14T08:13
推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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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8-07-25T22:48
搬到網溪國小這附近也3個多月了, 晚上經過網溪國小時經常聽到裡面有人在打籃球, 因為老公之前偶爾會找35好友去仁愛公園旁打, 經過時想說有個室內場地打球也不錯, 請問有人了解他是怎麼收費的嗎? 有空調嗎?有的話又是怎麼計價呢?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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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7-25T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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