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請離婚及夫妻財產 - 過年
By Selena
at 2012-01-30T00:00
at 2012-01-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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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人結婚(未立婚前協議書)快三年,目前沒有兒女,婚前我太太成長在極度被溺愛的環境,從不讓她做任何家事。因此婚後,上至房屋貸款;下至洗衣掃地,皆由本人一手承担。本人認知此非夫妻久安之道,也漸漸要求另一半得開始獨立並學習做家事。我太太為此逐漸對本人產生怨懟、並不時向娘家抱怨。
故於去年11月底,相同的情況再度發生(未有家暴,僅一般口角),而娘家的處理方式是,先對本人一番咆哮後,再直接前來把我太太帶走。我太太回娘家期間,音訊全無、不聞不問。甚至過年期間連通電話也沒有。後與之連繫,我太太卻告知要找律師處理離婚事宜,並進一步要求處份婚後購置的房子。針對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的十項要件,本人確信並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但此時本人將面臨娘家要脅將委任律師處理離婚及處份財產,本人有幾項問題,懇請專業人士給予賜教。謝謝!
問題:
一、我太太可有依據,因她自己沒有盡到同居的義務,而訴請離婚?
二、針對上述的情況,本人是否有其他的因素可「被」訴請離婚?
三、本人曾經自擬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內容其中有一項是本人自願放棄婚後購置的房屋持有權,一式五份都簽了名、蓋了章,目前娘家持有,但雙方並未前往戶政辦理。在如今本人已簡訊我太太,聲明上述協議需重擬,請問是否該份文件仍有效力,或為娘家有可利用的空間?
四、依據民法1017條,第一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請問像本人這樣的個案,婚後購買的房子,名字是登記在我太太名下,但頭期款及之後每期貸款皆由本人支付(本人亦可向銀行調閱帳戶往來紀錄以資證明),這樣的情形下,這間房子的資產,我太太仍有要求一半的權力嗎?
五、承上,若我能提出證明都是我出錢,儘管名字是登記在我太太名下,而我可以透過什麼方式平反?讓這間房子回歸到真正在付錢的本人名下?需要哪些佐證資料?
六、請問是否有其他我不知道,或我能預防、預先處理的事項?以上問題,懇請解惑,非常感謝!
本人結婚(未立婚前協議書)快三年,目前沒有兒女,婚前我太太成長在極度被溺愛的環境,從不讓她做任何家事。因此婚後,上至房屋貸款;下至洗衣掃地,皆由本人一手承担。本人認知此非夫妻久安之道,也漸漸要求另一半得開始獨立並學習做家事。我太太為此逐漸對本人產生怨懟、並不時向娘家抱怨。
故於去年11月底,相同的情況再度發生(未有家暴,僅一般口角),而娘家的處理方式是,先對本人一番咆哮後,再直接前來把我太太帶走。我太太回娘家期間,音訊全無、不聞不問。甚至過年期間連通電話也沒有。後與之連繫,我太太卻告知要找律師處理離婚事宜,並進一步要求處份婚後購置的房子。針對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的十項要件,本人確信並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但此時本人將面臨娘家要脅將委任律師處理離婚及處份財產,本人有幾項問題,懇請專業人士給予賜教。謝謝!
問題:
一、我太太可有依據,因她自己沒有盡到同居的義務,而訴請離婚?
二、針對上述的情況,本人是否有其他的因素可「被」訴請離婚?
三、本人曾經自擬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內容其中有一項是本人自願放棄婚後購置的房屋持有權,一式五份都簽了名、蓋了章,目前娘家持有,但雙方並未前往戶政辦理。在如今本人已簡訊我太太,聲明上述協議需重擬,請問是否該份文件仍有效力,或為娘家有可利用的空間?
四、依據民法1017條,第一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請問像本人這樣的個案,婚後購買的房子,名字是登記在我太太名下,但頭期款及之後每期貸款皆由本人支付(本人亦可向銀行調閱帳戶往來紀錄以資證明),這樣的情形下,這間房子的資產,我太太仍有要求一半的權力嗎?
五、承上,若我能提出證明都是我出錢,儘管名字是登記在我太太名下,而我可以透過什麼方式平反?讓這間房子回歸到真正在付錢的本人名下?需要哪些佐證資料?
六、請問是否有其他我不知道,或我能預防、預先處理的事項?以上問題,懇請解惑,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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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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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2-01-30T06:42
at 2012-01-30T06:42
1 無
2 無
3 有可能
4 該房屋登記於妻名下,即為妻所有,版主可舉證請求補償所支付之價金
5 如上所述~僅能請求補償,無法請求回歸版主名下
6 無法單從版主片面之詞而以定論
以下為個人觀點
妻因婚前受嬌縱慣養不識時務
婚後夫可持棍(肉棍)教誨之
以上希望對版主有幫助
By Ophelia
at 2012-01-30T08:37
at 2012-01-30T08:37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協議離婚。
若您們能平和的達到協議離婚,將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如何支付、探視權如何行使寫明白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分以上由您們和二位成年的證人親自簽名用印後,您們夫妻帶著您們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一起到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換發的身分證,完成兩願協議離婚手續。
兩願協議離婚而非法院判決離婚,孩子誰監護、誰負責扶養,另一方怎樣探視小孩,探視的方式、時間,另一方要付未成年孩子的扶養費,付多少、如何付法和要付到何時,願不願付贍養費,付多少如何付,離婚雙方當事人有達成協議,以協議事項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份,二人具行為能力見證人親自簽名蓋章,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會同並帶著此離婚協議書及雙方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到雙方戶籍所在地之一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自登記日起該離婚即生效。
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的函釋:「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申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申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二、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a. 協議離婚之離婚程序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b. 裁判離婚之離婚程序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向法院提出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時夫妻財產怎麼分?曉真與道明結婚時娘家給了一棟房子作為嫁妝,結婚後,道明在曉真的協助下自己創業,現在已是一家公司的大老闆。但是道明在事業有成後即移情別戀,曉真不想欺騙自己,便和道明兩人協議離婚。但是道明在離婚前,便已陸續將自己名下財產作轉移,面對道明的惡意脫產,曉真不知該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才不會有損自身權益呢?
如果曉真與道明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時應該注意二點,一是婚前財產並不列入分配,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就不必列入分配。所以,曉真和道明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原則上要平分。但是道明的惡意脫產,使其名下沒有財產,曉真不但分不到兩人共同努力打拼賺來的錢,反而是自己多年來辛苦上班的血汗錢要分出一半來給道明,這樣不合理的狀況在台灣實在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惡意脫產,而影響他方配偶的權益,經過婦女團體的努力,九十一年六月修正時,已經增訂「追加計算」的規定,也就是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而且就其不足額的部分,還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對受領的第三人請求返還。但是根據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應該要在知道自己分配的權利受侵害起兩年內,並且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了。例如,太太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我剛剛知道我前夫脫產給老李,我要向老李請求返還」,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但是因為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之內行使,否則五年一滿,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請求了。另外有關現存之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若夫妻是因為判決而離婚的話,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但書的規定,是以起訴時為準;另外如果是「追加計算」的情形,其婚後財產的價值是以處分時為準。
因為這一次民事訴訟法大幅修正,變動的條文將近三百條,而且涉及到第三審採行言詞辯論程序,及律師認許制度等重大變革,司法院訂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為施行日期,因此這個十分之一擔保金額的規定,現在已可適用。
By Charlie
at 2012-01-31T11:37
at 2012-01-31T11:37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By Bennie
at 2012-01-30T14:17
at 2012-01-30T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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