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屋的規定跟法律常識-海沙屋等 - 生活
By Adele
at 2009-09-01T00:00
at 2009-09-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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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想問,
如果租到海沙屋,住了一陣子發現後跟房東反應,
房東也不改進,後續能有什麼法律動作嗎?
(房客有積欠房租,發現是海沙屋後就拒付房租。)
第二個問題,
一個20多坪的老式社區公寓,兩間房。
所在地區偏遠交通生活都不便。
其中一間已經有房客承租,
本來的房客想找朋友來租另外一個房間。
用意是,這樣20多坪的使用空間都是自己人的!
找朋友跟房東洽談後,得到以下結果:
房東宣稱,他只是租房間給房客,
希望房客不要把客廳跟廚房當成自己的。
房東常常都還是會回來使用客廳、廚房以及外面的廁所!
房東的雜物也都還是堆積在客廳,
甚至連冰箱也擺滿房東的食物!
請問這樣合法嗎?
房東可以只租房間給房客並不出讓客廳跟廚房的使用權嗎?
第一個想問,
如果租到海沙屋,住了一陣子發現後跟房東反應,
房東也不改進,後續能有什麼法律動作嗎?
(房客有積欠房租,發現是海沙屋後就拒付房租。)
第二個問題,
一個20多坪的老式社區公寓,兩間房。
所在地區偏遠交通生活都不便。
其中一間已經有房客承租,
本來的房客想找朋友來租另外一個房間。
用意是,這樣20多坪的使用空間都是自己人的!
找朋友跟房東洽談後,得到以下結果:
房東宣稱,他只是租房間給房客,
希望房客不要把客廳跟廚房當成自己的。
房東常常都還是會回來使用客廳、廚房以及外面的廁所!
房東的雜物也都還是堆積在客廳,
甚至連冰箱也擺滿房東的食物!
請問這樣合法嗎?
房東可以只租房間給房客並不出讓客廳跟廚房的使用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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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Joseph
at 2009-09-05T16:32
at 2009-09-05T16:32
第二個問題,這必須回歸到合約上的雙方議定內容為準,合約上若有載明使用範圍,則其他非使用範圍的使用都屬不合法,對方甚至可以要求額外使用費用之支付;倘若沒有紙本合約簽訂,則必雙方口頭議定為準,若當初即有言明使用範圍,你也接受並入住,則現在要求無償使用就屬無理;若當初對方並無明定使用範圍,現在才說限定使用範圍,你可以以當初雙方議定及認定使用範圍與現在所說有差距,並且單方面限縮使用範圍,你並不同意這種限縮,則可主張租賃條件不符,對方有違約事實,請求對方立即解約,並立即返還押金,並將預付之租金扣除實際居住天數後,全數返還。
(以上兩問題,若對方是文明人,好解決,也可以以道理解決;倘若是野蠻人或是不文明人,則說理不理、講法難通!自己多多斟酌。)
2009-09-03 08:35:37 補充:
我這裡所說的海沙屋問題,並不能據此為拒付房租的理由,只要有繼續租賃使用的情形,究當然要支付租金,這種理由無法成為拒付理由。除非是買屋,結果買到海沙屋,就可以以房屋瑕疵足以影響安全為由,要求對方終止契約,並返還已支付之款項,或者額外要求某些滅失權益之補償。租屋,不能拒付,只能要求終止。
2009-09-03 08:37:44 補充:
況且,你租屋發現是海沙屋,請問要叫屋主如何改善?拆掉?重建?這不合理。
By Charlotte
at 2009-09-01T17:00
at 2009-09-01T17:00
民法對房屋承租人的保障,是超乎一般人想法的,海砂屋絕對是
危及承租人之安全,承租人知道是海砂屋後拒付房租,合情合理也合法,就算是在租約上白紙黑字寫明承租人知情也抛棄終止契約的權利,還是可以依法終止契約,建議承租人發存證信函說明以這條法律終止契約,同時要求出租人退還押租保證金,同時也以這條法律和所有辛苦的租屋族和心存僥倖的黑心屋主分享.
二.法律上房屋租賃的使用方式,是遵重契約的訂定,所以上述情
形必須要以租賃契約為主,如果當初訂定租約時,使用範圍及方
式有明訂,當然依契約內容,但如果只寫明租賃範圍為門牌號碼所在的房屋(一般市售合約),承租人當然可以使用房屋內的一切設施,總而言之不是房東說了算,一切以租賃契約為主.
2009-09-03 22:12:00 補充: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承租人因發現居住處為輻射屋,隨即通知出租人終止契約一個月後搬離,同時要求出租人退還押租保證金,免除搬離一個月之租金,出租人不同意提出訴訟,承租人提出下列理由:1依民法424條得終止契約2.依民法195條因出租人未告知輻射屋造成承租人每日提心吊膽而提出精神賠償,最高法院判決:出租人應退還押租保證金,一個月的租金因互負債權債務而相互抵消.(判決字號要查一下再po上來和大家分享)
2009-09-03 22:49:53 補充:
謝謝樓上大大的提醒,民法429及430條房東有修繕的義務,版主可以和房東協調,因海砂屋無法修繕,請房東補償(一二個月房租應該合理啦),否則你不付房租又一直住實屬無理,上述案例是82年訴訟84年才定讞,上法院實在是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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