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法律相關問題* - 生活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07-12-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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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我跟我男朋友在約四年前,也就是93年時有發生性行為,
當時我們都未成年,
那時我大約才15歲他16歲,
當初被我爸爸知道這件事,相當震怒,
一度要將他提告,但是他後來有跟男友的爸媽私下進行調解,
狀況如何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不在場,
那時候我父親也有請我姑姑帶我去婦產科做相關檢查,
也都有請醫生開證明書當作證據之類的吧!
但如今我和我男友都已經快要成年,
明年二月我將滿19歲,他將滿20歲,
但是我父親至今仍常常把這件事提出來對我加以威脅恐嚇說要再將他提告,
有聽聞過所謂的法律有追訴期,
一但時間過了就沒有法律效果了,
Q1。請問真的是這樣子嗎?
Q2。又請問若真有法律追訴期,期限為多久呢?
Q3。如今我們的年紀算是成年嗎?
(因為成年好像有兩種定義,一種為18歲,另一種為20歲。)
此問題甚感困擾,請有相關法律常識的知識+們為我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ˇ ˇ
Update:
ps請盡量以白話文方式回答,因為列出法規一條一條看起來好複雜的。。多謝。。
Update 2:
感激。。。那麼再請問,若我父親真的對他提告的話,他會不會留有案底呢?這樣的起訴是屬於形勢還是民事的訴訟呢?再請問為什麼追訴期會長達20年勒?0。0?
Update 3:
你的"兩小無猜條款"真的有讓我笑到。。。
呵呵。。。千萬不要誤會我並沒有惡意嘲解您的專業,只是這樣的回復真的讓我會心一笑,^ ^總之還是很感謝您...
Update 4:
感激感激阿~~
第二位大大真是辛苦你了...
雖然我也看了好一陣子才大概了解
不過終究是我可以放心囉~
乎~~
呵呵....
我寄個酸痛要不給您當為答謝好了^ ^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07-12-26T18:51
不列出法條的話...怎知在下是不是亂掰的= =?
一、首先釐清事實:
1.計算年齡必須很精準才能確定該適用的法律,假設您的生日是民國78年2月1日,則79年2月1日是您1歲生日......依此類推,依您的陳述假設當時您年滿15未滿16、男友年滿16。
2.有沒有違背雙方意願而為性交適用的法律也有不同,依您的陳述推定您與對方是兩相情願。
二、再來看適用哪些法律:
1.『你情我願』的性交法律本來是管不著的,不過基於保護幼年男女的考量,立法上將未滿16歲之人列為保護的客體,所以有了刑法第227條,條文如下:
﹝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規範的是對未滿14之男女的性交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是規範對14以上未滿16之男女的性交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說年齡是有很大的關係滴......
2.刑法第229-1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看後半段就可以知道,您男友當時未滿18歲,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乃論期限是6個月,超過6個月才提出告訴的話......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還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3.另外,刑法第227-1條也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條文中的『前條之罪』指的是刑法第227條,上面說過了不再贅述,但由於已逾告訴期間根本不會被判刑,所以也不適用本條文。﹝以下為廢話,假設當時令尊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則法官審理時可依本條減免您男友的刑期。﹞
三、總結:
1.當時您的年齡為14歲以上未滿16,雖然是兩情相悅,您的男友仍觸犯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假設當時您的男友當時也未滿16歲,由於該罪保護的客體是『男女』,您也會觸犯同一規定,這時對方也可提出告訴,但您男友已滿16歲就不適用,所以不會有樓上大大說的對方反訴的問題。
2.追訴權確實是有時效規定請,但在您的情況中並不適用,因為您的男友當時未滿18歲,依據上述刑法第229-1條,必須您或您的親人有告訴權者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6個月的話,案子到了檢察官手上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作出不起訴處分,根本到不了法院,假如真的很衰被天兵檢察官起訴,案子到了法院法官也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的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以下為廢話,假設您的男友當時已年滿18歲,就不適用刑法第229-1條規定,只要被警察或檢察機關知道這件事,就會依法偵查起訴,此時就要看追訴權時效的規定,不過前文已經落落長......就不再詳述,有興趣知道請參閱刑法第80條,簡單說明一下,刑法第227條的罰則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最重本刑是7年,依據目前追訴權時效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所以樓上大大說是20年,不過......這是刑法94年1月7日修正後的規定,您與男友發生性行為時是93年,當時追訴權時效規定是『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立法院網站可找到修正前後條文。﹞
3.如同樓上大大講的,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刑法並無所謂成年或未成年,只講責任能力。
4.在下也不願意搞得這麼複雜﹝打字手也是會酸滴,奇摩應該辦點數免費兌換酸痛藥布的活動﹞,可是發言總要拿出證據,知識+......嘆......
5.您所謂案底是指?您的情況如上述已逾告訴期間,就算告了也是不起訴,雖然警察機關內部確實會留下資料,不過不會影響日後求職或日常的生活。
搞定收工......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07-12-24T18:09
第一個問題過了追訴期的確是不能夠在去追訴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個問題你們的狀況應該是二十年
第三個問題法律上成年是指二十歲
十八歲是指可以附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
另外附帶一提
即便你父親起訴他
他父親也可以反訴你
因為你們兩個都未成年
不過因為兩小無猜條款
所以可以減輕或是免刑
所以不用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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