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學生的法律小常識**急** - 生活
By Vanessa
at 2008-08-07T00:00
at 2008-08-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要找關於法律的小故事及常識,內容適合小學一年級~~四年級.請給我小故事及內容解釋(法律解釋.例如關於偷竊就要附上偷竊法條)~請知道的大大幫個忙!!**急**要3篇~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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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John
at 2008-08-07T08:49
at 2008-08-07T08:49
**故事舉例:
小明與小強原是要好的同班同學,
最近兩人因為一起喜歡上女同學,
因此彼此間竟互相充滿敵意。
某日,兩人下課後,因故發生爭執,
之後小明在班上以『不要臉』、『**』
等字眼辱罵小強,致小強為此感到難堪,
最後經同學報告導師後,方加以制止。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
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
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
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
例如,阿順在路上裡對同學阿明大聲謾罵:
「***、**」,因為現場還有其他路人看到,
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加重竊盜篇
故事舉例:
阿瑋,最近迷上了網路流行的遊戲,
為了買點數卡或到網咖玩開銷大增,
可惜因為家裡貧困,心念一動,
就到附近五金行買了一把螺絲起子,
利用假日進入學校之教師辦公室,
撬開抽屜大肆搜括一番;
結果正好被巡邏的校工撞見,
因而將其扭送警局接受偵訊。
**竊盜罪:
所謂竊盜是指為了貪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
刑責部分: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9章竊盜罪規定: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3. 吸食毒品與販賣篇
故事舉例:
小民和阿強兩人是同班同學,
他們都是比較愛玩的小孩,兩人每天留連網咖,
父母親一氣之下,教訓了他們一頓,
導致他們相約共同翹家。翹家期間,
兩人終日在西門町附近遊蕩;某日於遊蕩時,
恰好遇到亦翹家在外的之綽號為「小虎」之不良少年;
小虎乃係「老虎幫」之堂主,見有機可乘,
乃遊說小民和阿強二人加入老虎幫。
小民和阿強加入該幫派後,
因受不了幫內同伴之誘惑,而開始吸食毒品。
最後,由警方循線將一群人等全部扭送法辦。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為防治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
政府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其依照毒品之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三級;
例如安非他命即屬第二級之毒品。
另,亦分別按照係販賣、販運或持有施打之行為
而有不同之處罰;例如施用第一級毒品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十條參照)。
至於少年施用上開毒品經發覺者,
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該少年送勒戒處所觀觀察、
勒戒約一個月的期間;若經勒戒後,
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
少年法庭得裁定另少年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因此,本件二位少年吸食毒品之行為,
除可能虛負起上述之刑事責任外,
尚應先接受勒戒,勒戒後如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則有面臨強制戒治之命運。
另,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售予第三人,
則其刑事責任將比單純施用毒品最來得嚴重。
你好
我自己找的,找很久呢~想很久呢~
希望你能夠錄用我的資料喔^0^
媛媛www.wretch.cc/album/baby20070829
By Belly
at 2008-08-10T09:18
at 2008-08-10T09:18
文章貼的多就贏??
應該不對喔
要看看內容
整理過的文章耶
媛媛加油
By Frederica
at 2008-08-09T20:19
at 2008-08-09T20:19
因為它看起來就是沒整理過的文章
直接複製貼上的感覺
而下面那位感覺就是自己整理過
希望大家能聽聽我的意見!!!
因為要仔細觀察才能知道誰有用心回答阿
By Elvira
at 2008-08-08T00:19
at 2008-08-08T00:19
志偉最近放學一回家,總是鞋子一脫,書包一丟,二話不說便衝到房間玩電腦去了。媽媽每次看到志偉 廢寢忘食的坐在電腦前,怎麼叫也叫不動,便煩惱的說:「早知道就不買電腦給你了!」
原來上個月志偉十五歲生日,撒嬌的對媽媽說:「班上的同學每天都在談網路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們在 說什麼,太落伍了!」媽媽心想:「我們家志偉怎麼可以跟不上同學呢!」便買了一台個人電腦當作志偉的十五歲生日禮物。
每天沈迷在新奇的網路世界中的志偉,最近才剛學會如何製作網頁,便迫不及待的想學以致用。但是 ,他東想西想,就是想不到該以什麼為主提才能吸引大家來參觀,突然他想到一個好點子,他可以為他喜歡的偶像蔡依林製作一個網站,志偉心想這個主題夠吸引人了吧!他還將自己所珍藏的蔡依林寫真集上載到網站 上,並且以須付費的方式提供下載。他心想:「這本寫真集可是我辛辛苦苦存錢買來的,別人想看也應該付 點代價吧!」但是志偉不知道,他將蔡依林寫真集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侵犯著作人的重製權了。
小執法開講一、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而志偉將蔡依林的寫真集上載到網路上,實際上即是透過「數位化」的方式,將照片予以重製了。
二、志偉雖然認為寫真集是自己花錢買來的,那麼要如何利用應該都是他的權利。但是事實上志偉的行為就如同私自翻印他人的書籍,未經他人同意直接轉載他人作品一樣,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若非僅供個人、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家機關需要(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都侵害了「著作權」。志偉將蔡依林的寫真集上載到網路上,並且以須付費的方式供人下載;既非個人使用,而且還是以營利為目的供他人下載,已經侵犯到寫真集著作人之重製權了。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除了需負刑事責任坐牢與罰款外,還可能因著作人的要求,另負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2008-08-07 23:11:04 補充:
二、
阿雄是人人眼中的陽光男孩。因為他最愛在太陽底下運動了,像籃球啦、排球啦、棒球啦、網球等,只要是跟球有關係的運動,都難不倒他,也因此他當選了籃球校隊隊長。
這天,阿雄像平常一樣下課留下來練球,因為再過一個月就要代表學校出去比賽了,不認真練球怎麼行呢?再加上每次練球都有一大堆女生在旁邊「偷看」,不好好努力怎麼行呢?所以阿雄特別賣力的表演。練習結束,阿雄流了一身汗又渴得半死,便趕緊跑去自動販賣機準備買運動飲料喝。
2008-08-07 23:11:11 補充:
在口袋摸了老半天,好不容易才摸到兩枚銅板。正準備要投進去時,阿雄驚訝的發現那不是十元硬幣,而是上次他去遊樂場玩時所換的代幣。阿雄心想:「唉!我怎麼那麼倒楣呢?連個銅板都沒有,不管了!就試一試吧!說不定這台機器分不出來真假硬幣呢!」於是他就將代幣投進機器中,順利的拿到一罐飲料了。
阿雄食隨知味後,便常常拿這種從遊戲場贏來的硬幣換飲料喝,甚至還常常請隊友們。
負責清點販賣機的人員,在發現販賣機內屢次被投入代幣後,就決定報警處理。在警方多次密集的巡邏之下,終於逮到將代幣投入販賣機的阿雄。
2008-08-07 23:11:57 補充:
小執法開講
根據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而所謂收費設備,是指設計用以使人得以等量、等重之錢幣投入交易而獲取相當價錢物品之機器設備,如自動販賣機。因此像阿雄這種為了喝飲料而將假銅板投入自動販賣機內取得飲料的行為,最重會被判處一年的有期徒刑。
2008-08-07 23:12:04 補充:
其他情形,像用代幣打電動玩具或打公用電話,則屬於同條第二項的規定: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也就是說,沒有花自己的錢,卻用代幣打電動玩具玩樂或用代幣打電話談天的行為,屬於「以不正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最重亦可處一年之有期徒刑。
2008-08-07 23:15:44 補充:
三、
小傑非常喜歡歷史,他常吵著爺爺,要爺爺講歷史故事給他聽,爺爺總是有講不完的精采歷史故事,對小傑來說,爺爺就是他的歷史百科全書。
一個暑假的午後,小傑半臥昏昏欲睡地依靠在爺爺身上,聽爺爺講他最愛的歷史故事,爺爺告訴他,他們現在住的這個村子,在曾祖父的年代,因為戰亂的關係,傳說藏有一箱珍貴的寶藏,小傑突然坐起來,問爺爺:「這是真的嗎?」爺爺微笑回答說:「這也是爺爺的爸爸告訴我的,可能只是個傳說吧,不然寶藏早就應該被發現了。」
2008-08-07 23:15:58 補充:
小傑隔天就找了他的好朋友小胖和阿國,告訴他們他們的村子可能藏有寶藏的事,三個人決定要尋寶探險,他們蒐集了很多很多有關的資料,找出一個最有可能藏有寶藏的地點,就是在村子西邊靠山李爺爺的森林地,他們準備好尋寶探險工具後,經過李爺爺的允許就開始他們的尋寶探險,找了很多天,都沒有發現任何東西,再加上天氣不好一直不斷地下雨,他們正要放棄時,小胖在一棵大樹旁邊看到在泥濘中有一個金屬,小胖撿起來後發現是一個古幣,三個人開始在附近尋找,果然讓他們找到爺爺口中的那箱寶藏,他們既興奮又開心,寶藏裡面有一個珍貴古董花瓶、一些舊的書和錢,小傑、小胖和阿國他們辛苦了這麼久,他們可以擁有這些東西嗎?
2008-08-07 23:16:06 補充:
法律規定,誰發現並擁有沒有主人的埋藏物,那他就可以取的那些埋藏物的所有權,但是如果是在別人的土地或東西裡發現的,那也要分一半給那個土地或東西的所有人(民法第808條),另外如果發現的埋藏物是屬於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資料的物品,就必須通知當地的政府機關,採取維護措施(民法第809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4條)。對小傑、小胖和阿國他們辛苦發現的寶物,依法律規定要分一半給李爺爺,另外珍貴古董花瓶如屬於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資料的物品,就必須通報當地的政府機關,採取維護措施,讓大家都能欣賞具有歷史價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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