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你們好,第一次發表文章,如有不對地方~請多包涵!
事情發生於2014/8/23下午約三點左右,媽媽位於基隆市仁愛市場附近...
被併排違規停車的汽車因後座下車沒看右後方,突然開門撞擊到媽媽機車
車身而導致媽媽摔車!
本人沒有在事發現場.是趕到醫院時,媽媽躺在病床上等著照X光片,我問媽媽才知道事情
的經過.
一開始員警先幫對方做筆錄,是離我們有一段距離的桌子.當我在等X光片時,隱約看到
警員跟對方還有說有笑,一開始還沒想這麼多.
後來媽媽告訴我說,駕駛人在現場有說他是義消,而且他們好像認識.
等到對方做完筆錄時,員警換幫我媽媽做筆錄,媽媽就照我上面敘述的跟員警說...
員警問我媽媽說:你確定是開門撞到車身嗎?
我媽媽說:對,確定.
員警就說:不可能是車身,一定是車頭,因為你車身沒有痕跡!
(關於這點,我非常納悶的是,媽媽機車是剛起步,車速不快,如果開門去撞到,
一定會有痕跡嗎?如果開門去撞到機車車殼到有痕跡,應該開門開很大力吧)
我也不懂為什麼員警這麼"肯定"的說一定是車頭..我沒有多說話
然後員警在寫完媽媽敘述的筆錄完,請媽媽過目,媽媽說她頭很暈,請我幫她看.
後來我看了一下,就問員警大哥說~
我媽媽有說對方是併排停車,這個是否可以註明在上面?
結果員警大哥口氣突然變了一個人~很不高興的說
"筆錄不是你想怎麼寫就怎麼寫!!"
"對方違規併排停車,違規部分我們自己會斟酌要不要開罰"
(我跟姐姐媽媽都愣住了...因為員警態度轉變太快)
其實我會要求加上註明的原因不是希望對方吃罰單,而是如果不管到法院還是調解委員會,
起碼我們還有這份筆錄可以證明對方是有併排違規停車的問題.
我真的很納悶...難道筆錄不就是照著當事者陳述的寫上去嗎?還是我太雞婆?
(在此就不公佈是哪個單位的X姓員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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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於2014/8/23下午約三點左右,媽媽位於基隆市仁愛市場附近...
被併排違規停車的汽車因後座下車沒看右後方,突然開門撞擊到媽媽機車
車身而導致媽媽摔車!
本人沒有在事發現場.是趕到醫院時,媽媽躺在病床上等著照X光片,我問媽媽才知道事情
的經過.
一開始員警先幫對方做筆錄,是離我們有一段距離的桌子.當我在等X光片時,隱約看到
警員跟對方還有說有笑,一開始還沒想這麼多.
後來媽媽告訴我說,駕駛人在現場有說他是義消,而且他們好像認識.
等到對方做完筆錄時,員警換幫我媽媽做筆錄,媽媽就照我上面敘述的跟員警說...
員警問我媽媽說:你確定是開門撞到車身嗎?
我媽媽說:對,確定.
員警就說:不可能是車身,一定是車頭,因為你車身沒有痕跡!
(關於這點,我非常納悶的是,媽媽機車是剛起步,車速不快,如果開門去撞到,
一定會有痕跡嗎?如果開門去撞到機車車殼到有痕跡,應該開門開很大力吧)
我也不懂為什麼員警這麼"肯定"的說一定是車頭..我沒有多說話
然後員警在寫完媽媽敘述的筆錄完,請媽媽過目,媽媽說她頭很暈,請我幫她看.
後來我看了一下,就問員警大哥說~
我媽媽有說對方是併排停車,這個是否可以註明在上面?
結果員警大哥口氣突然變了一個人~很不高興的說
"筆錄不是你想怎麼寫就怎麼寫!!"
"對方違規併排停車,違規部分我們自己會斟酌要不要開罰"
(我跟姐姐媽媽都愣住了...因為員警態度轉變太快)
其實我會要求加上註明的原因不是希望對方吃罰單,而是如果不管到法院還是調解委員會,
起碼我們還有這份筆錄可以證明對方是有併排違規停車的問題.
我真的很納悶...難道筆錄不就是照著當事者陳述的寫上去嗎?還是我太雞婆?
(在此就不公佈是哪個單位的X姓員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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