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系女兒縱火燒死父親 適用修正後新法 - 台南
By Zanna
at 2019-12-19T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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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系女兒縱火燒死父親 適用修正後新法判12年
2019-12-18 15:46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劉姓女子醫學系學畢業後待業在家,今年5月間因與母親發生爭執後,買汽油回家潑
灑後點火,造成父親傷重不治,母親及弟弟灼傷,劉母及弟弟求情,懇求法官盡快讓她就
醫,台南地院合議庭下午宣判,認劉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12年徒刑,並應於
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監護2年,可上訴。
台南地院合議庭表示,劉女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但否認有放火殺人的犯行,辯護
人主張劉女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心神喪失不罰的情形。
合議庭參酌台南市消防局鑑定結果,確認起火原因是人為縱火,並參考劉女車輛的行車紀
錄器、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的監視錄影畫面等,可知確是被告引火後始離開現場,又劉女
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也經證人證述屬實,可認劉女有放火動機。
合議庭綜合卷內相關事證,認劉女應已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同時,劉女是選擇性將汽油
潑灑在客廳沙發睡墊附近,放火後仍知迅速駕車離開,並可開上高速公路等情,再參酌成
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及相關證人證詞,認劉女並未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不罰的情形。
台南地院庭長林臻嫺說,劉女行為後,刑法第272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
修正,並已於108 年5 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被告。
劉女所為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對直系
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同時觸犯上開4罪,從一重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犯殺人既遂罪處斷,有期徒刑部分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因被告經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確
認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減輕其刑,有期徒刑部分先加後減
。
法院審酌,劉女放火致父親死亡,母、弟受傷,顯違逆倫常,放火後又未為任何救護,即
駕車逃離現場,造成無可彌補的結果,犯行重大,惟念本案倖存的被害人即被告之母與弟
,均表示本案是因被告求學時承受壓力,雖未曾就醫,但其行為時疑似精神病狀,情緒不
穩,才鑄下大錯,基於親情,仍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能從輕量刑,讓被告有機會就醫
治療,再審酌劉女犯本案時年僅27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大學醫學系畢業,犯後坦承部
分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2年。
合議庭指出,經成大醫院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劉女為強制精神治療,否則未來仍有自傷、
傷人之虞,再審酌劉女放火行為的嚴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狀況進行任何醫療行為,且於審理期間開始展現的防衛、敵對性格,認在刑之執行前,
即有先予治療的必要,所以法院併命劉女應於刑之執行前,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
台南地院庭長林臻嫺說,劉女行為後,刑法第272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
修正,並已於5 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記者邵心杰
/攝影
殺人﹒成大醫院﹒加油站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4234413?from=udn-ho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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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5:46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劉姓女子醫學系學畢業後待業在家,今年5月間因與母親發生爭執後,買汽油回家潑
灑後點火,造成父親傷重不治,母親及弟弟灼傷,劉母及弟弟求情,懇求法官盡快讓她就
醫,台南地院合議庭下午宣判,認劉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12年徒刑,並應於
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監護2年,可上訴。
台南地院合議庭表示,劉女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但否認有放火殺人的犯行,辯護
人主張劉女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心神喪失不罰的情形。
合議庭參酌台南市消防局鑑定結果,確認起火原因是人為縱火,並參考劉女車輛的行車紀
錄器、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的監視錄影畫面等,可知確是被告引火後始離開現場,又劉女
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也經證人證述屬實,可認劉女有放火動機。
合議庭綜合卷內相關事證,認劉女應已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同時,劉女是選擇性將汽油
潑灑在客廳沙發睡墊附近,放火後仍知迅速駕車離開,並可開上高速公路等情,再參酌成
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及相關證人證詞,認劉女並未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不罰的情形。
台南地院庭長林臻嫺說,劉女行為後,刑法第272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
修正,並已於108 年5 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被告。
劉女所為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對直系
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同時觸犯上開4罪,從一重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犯殺人既遂罪處斷,有期徒刑部分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因被告經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確
認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減輕其刑,有期徒刑部分先加後減
。
法院審酌,劉女放火致父親死亡,母、弟受傷,顯違逆倫常,放火後又未為任何救護,即
駕車逃離現場,造成無可彌補的結果,犯行重大,惟念本案倖存的被害人即被告之母與弟
,均表示本案是因被告求學時承受壓力,雖未曾就醫,但其行為時疑似精神病狀,情緒不
穩,才鑄下大錯,基於親情,仍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能從輕量刑,讓被告有機會就醫
治療,再審酌劉女犯本案時年僅27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大學醫學系畢業,犯後坦承部
分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2年。
合議庭指出,經成大醫院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劉女為強制精神治療,否則未來仍有自傷、
傷人之虞,再審酌劉女放火行為的嚴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狀況進行任何醫療行為,且於審理期間開始展現的防衛、敵對性格,認在刑之執行前,
即有先予治療的必要,所以法院併命劉女應於刑之執行前,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
台南地院庭長林臻嫺說,劉女行為後,刑法第272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
修正,並已於5 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記者邵心杰
/攝影
殺人﹒成大醫院﹒加油站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4234413?from=udn-ho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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