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酒後駕車罰款問題 - 酒精Kristin · 2013-12-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酒駕酒精值0.39,請問會被罰多少,會不會坐牢。酒精All CommentsJames2013-12-22★高大瑋回答★一.2013年6月13日起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會依證據資料予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至於起訴後法官會如何量刑~除了本案承審法官外.任何人都沒有標準答案.不管法院如何判處~最後之處罰絕不會低於酒駕行政罰緩的金額。酒測值0.25~0.39機車:22500小型車:29000大型車:33500 二.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至管轄處罰機關辦理記點或駕照吊扣(銷).並安排道安講習.俟司法機關判決後再處理紅單罰鍰.(不會有逾期加罰的問題)如果是五年酒駕三犯刑法185~3條者~入監執行機率高.五年內二犯者(含行政罰緩)罰緩9萬元~駕照吊銷三年屆滿始可考領.三.如經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最低刑度二個月起跳~判刑6個月內如易科罰金.....是否能易科罰金權責在執行科檢察官.四. 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章~法院罰金可抵酒駕紅單罰緩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易科罰金)高於行政罰款(酒駕紅單).則行政罰不必繳.需持收據與紅單至監理站辦理銷案手續.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 (一行為不二罰)經簡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入監者)罰鍰部分免繳納.(須持判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紅單至監理機關辦理銷案). 2013-12-22 23:46:49 補充:回答者: 00 ( 專家 1 級 ) 那是舊法規~已經不適用.102年6月13日起酒駕新法:一.6月13日起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二.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刑法185~3條也經過修法了..........Hamiltion2013-12-25圖片參考:http://www.ymjh.kh.edu.tw/s21/tpy/traffic/DRK/imag...酒後駕車處罰規定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圖片參考:http://www.ymjh.kh.edu.tw/s21/tpy/traffic/DRK/imag...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二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或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圖片參考:http://www.ymjh.kh.edu.tw/s21/tpy/traffic/DRK/imag... 酒駕拒測處罰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情況一:無肇事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情況一:有肇事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執法作為: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Related Posts製圖桌保養遭貓咪咬傷肌研的化妝水有加酒精嗎酒精所煮的東西能吃嗎酒駕問題~~第2次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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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年6月13日起
酒測值吐氣達0.25(含)
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會依證據資料予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
至於起訴後法官會如何量刑~除了本案承審法官外.
任何人都沒有標準答案.
不管法院如何判處~
最後之處罰絕不會低於酒駕行政罰緩的金額。
酒測值0.25~0.39
機車:22500
小型車:29000
大型車:33500
二.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者.
可先持駕照正本至管轄處罰機關辦理記點或駕照吊扣
(銷).並安排道安講習.俟司法機關判決後再處理紅單罰鍰.(不會有逾期加罰的問題)
如果是五年酒駕三犯刑法185~3條者~入監執行機率高.
五年內二犯者(含行政罰緩)
罰緩9萬元~駕照吊銷三年屆滿始可考領.
三.如經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
最低刑度二個月起跳~判刑6個月內如易科罰金.....
是否能易科罰金權責在執行科檢察官.
四. 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章~法院罰金可抵酒駕紅單罰緩 .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
倘刑事罰款(易科罰金)高於行政罰款(酒駕紅單).
則行政罰不必繳.需持收據與紅單至監理站
辦理銷案手續.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
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 (一行為不二罰)
經簡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入監者)罰鍰部分免繳納.(須持判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紅單至監理機關辦理銷案).
2013-12-22 23:46:49 補充:
回答者: 00 ( 專家 1 級 )
那是舊法規~已經不適用.
102年6月13日起
酒駕新法:
一.6月13日起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
二.酒測值吐氣達0.25(含)
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
刑法185~3條
也經過修法了..........
圖片參考:http://www.ymjh.kh.edu.tw/s21/tpy/traffic/DRK/imag...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圖片參考:http://www.ymjh.kh.edu.tw/s21/tpy/traffic/DRK/imag...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二
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或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圖片參考:http://www.ymjh.kh.edu.tw/s21/tpy/traffic/DRK/imag...
酒駕拒測處罰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情況一:無肇事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情況一:有肇事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執法作為: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