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實是我們家的情況,
我爸爸每次喝酒之後就會開始發酒瘋,
輕者就三更半夜把我們全家(媽媽及弟弟還有我)叫起床,
聽他訓話或罵人,講到激動處或有任何不合他的意,
他就會摔東西,不論是書本、手機、或是餐桌上的碗盤,
甚至於翻桌子(我們家桌子是木框腳上面有一大塊玻璃那種),
所以滿地的玻璃.有時也會打人,更別說那些不堪入耳的字眼。
而我的媽媽可能愛他、或是離不開他,於是百般容忍,
面對他的無理取鬧,我媽選擇了沉默、每日藉酒澆愁或是自殘。
氣頭上,她會不停地說著爸爸的不是,但氣消了之後,
她會反過來說著我的不是,說好歹他都是我爸爸..
我今年已經二十歲了,從小有記憶以來到現在,
爸爸那副德性沒有改變過,反而因為經商失敗而更嚴重,
但這個情況在他經商前、經商中及到現在的經商失敗,
都完全沒有改善..
我的成長過程讓我現在個性變得很負面,
很沒有安全感而且很不相信人,心中也充滿了恨意,
我過得很痛苦,而且我不想活在這個世界上,
但是矛盾的是我希望弟弟好,希望他健康長大,不要像我一樣。
現在我搬出家而住在學校附近,
但是我的弟弟今年才14歲不滿,
前天他因為去同學家玩,想要留夜在他同學家,
於是乎打電話給爸爸媽媽,但是沒有通,
不想回家的他索性就待在同學家過夜,
等到隔天他再度撥電話給我爸爸媽媽,他們切斷了電話,
所以那天他就住在我小阿姨家中。
一直到了今天,我阿姨帶他回家和我爸媽談,
但我爸的態度仍舊強硬,他說:
我弟弟越是這樣,他就越別想要自由。
而且在我弟弟住宿在小阿姨家的那一晚,他就把電腦給砸了。
我很擔心正值青春期的弟弟會受不了而變壞或是翹家,
我很愛我弟弟,爸爸媽媽都靠不住,家中只有我們能相互依靠。
可是我卻沒有辦法幫助他,請問我應該怎麼做?
父親這樣的行為構成家暴嗎?
我爸爸每次喝酒之後就會開始發酒瘋,
輕者就三更半夜把我們全家(媽媽及弟弟還有我)叫起床,
聽他訓話或罵人,講到激動處或有任何不合他的意,
他就會摔東西,不論是書本、手機、或是餐桌上的碗盤,
甚至於翻桌子(我們家桌子是木框腳上面有一大塊玻璃那種),
所以滿地的玻璃.有時也會打人,更別說那些不堪入耳的字眼。
而我的媽媽可能愛他、或是離不開他,於是百般容忍,
面對他的無理取鬧,我媽選擇了沉默、每日藉酒澆愁或是自殘。
氣頭上,她會不停地說著爸爸的不是,但氣消了之後,
她會反過來說著我的不是,說好歹他都是我爸爸..
我今年已經二十歲了,從小有記憶以來到現在,
爸爸那副德性沒有改變過,反而因為經商失敗而更嚴重,
但這個情況在他經商前、經商中及到現在的經商失敗,
都完全沒有改善..
我的成長過程讓我現在個性變得很負面,
很沒有安全感而且很不相信人,心中也充滿了恨意,
我過得很痛苦,而且我不想活在這個世界上,
但是矛盾的是我希望弟弟好,希望他健康長大,不要像我一樣。
現在我搬出家而住在學校附近,
但是我的弟弟今年才14歲不滿,
前天他因為去同學家玩,想要留夜在他同學家,
於是乎打電話給爸爸媽媽,但是沒有通,
不想回家的他索性就待在同學家過夜,
等到隔天他再度撥電話給我爸爸媽媽,他們切斷了電話,
所以那天他就住在我小阿姨家中。
一直到了今天,我阿姨帶他回家和我爸媽談,
但我爸的態度仍舊強硬,他說:
我弟弟越是這樣,他就越別想要自由。
而且在我弟弟住宿在小阿姨家的那一晚,他就把電腦給砸了。
我很擔心正值青春期的弟弟會受不了而變壞或是翹家,
我很愛我弟弟,爸爸媽媽都靠不住,家中只有我們能相互依靠。
可是我卻沒有辦法幫助他,請問我應該怎麼做?
父親這樣的行為構成家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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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第十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第十二條: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第十三條: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即行審理程序。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十一、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十二、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第十四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第十五條: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暫時保護令聲請後,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十六條: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第十七條: 保護令除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隨時供法院、警察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查閱。
第十八條: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第十九條: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但關於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之內容有異議時,得於保護令失效前,向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聲明異議。
關於聲明異議之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你的情形去申請應該可以的~
但是因為沒有直接的身體攻擊,在蒐證上面會比較困難,
例如爸爸三更半夜叫你們起來訓話--->最好可以多錄到幾次音!!
另一個問題就是,你已經搬離開家了,有需要聲請保護令嗎?!
保護令是可以強制你爸爸遠離你,不得騷擾或再對你施暴,
你可以自己評估看看是否還有聲請的需求,
如果你認為自己真的一定要去聲請的話,
可以再寫信告訴我你住哪一區,現在大台北地區的法院都設有家暴服務處,
有社工能協助你撰寫書狀!!
至於你弟弟的部份,因為他未成年,因此監護權還在父母那邊,
你能做的可能就是多關心他,鼓勵他,
要跟父母爭弟弟的監護權是不大可能的事情,
若是爸爸還有對弟弟施以精神暴力的狀況的話,
可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線上有社工可以協助你!!
他們可能會去你家做訪視,但是相同的,你需要有充足的證據,
因此可以教你弟弟蒐證,爸爸怎麼罵他的都可以錄下來,
讓他人了解暴力的狀況有多麼嚴重!!
加油喔!!
圖片參考:http://myweb.hinet.net/home10/takela/icon2.jpg
圖片參考:http://pws.chpb.gov.tw/images/domesticicon.gif
一、立即報案:可問110或113報案
二、保護被害人:警方到達現場,除立即救護外,並隔離加害人及被害人,確定當事
人無危險之虞,才會離開現場。
三、尊重當事人願意,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所有家暴案均列為機密資料,無關人員
不得閱覽。受害者如不提出傷害告訴,警方將予尊重,但當事人有保留六個月的
追訴權,應先驗收以保全證據,被害人可依自己意願聲請保護令,但有急迫危險
者不在此限。
三、緊急安置:被害人如需緊急安置,警方將連絡安置於安全處所。
圖片參考:http://pws.chpb.gov.tw/images/domest3.gif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一項定家庭暴力乃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
2. 同居關係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圖片參考:http://pws.chpb.gov.tw/images/domest2.gif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定家庭暴力行為乃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範之犯罪行為。
圖片參考:http://pws.chpb.gov.tw/images/wpe5.gif
一、聲請保護令
A.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被害人住居所相
對人住居所地或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B. 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
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
變更。
二、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A. 通常保護令—一年以內,自核發時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
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B. 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
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
變更。
三、保護令保護您
當您收到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警察機關即依保護令指定之時間、地點,主動派員
執行毋須再辦理申請手續。
四、保護令執行範圍
A.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B.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C.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D.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特定距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
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E.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
交付之。
F.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
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G.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H.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五、受理家暴(含違反保護令及執行保護令)流程圖: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