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可訴訟離婚嗎? - 生活
By Zenobia
at 2009-05-24T00:00
at 2009-05-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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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七年有六年我一直吵著要離婚,小孩以5歲了,這幾年來我一直覺的只有我跟我兒子在過著沒有他的日子.他每天會回家但都是三更半夜.我也不知他是否有外遇,但他不會在外過夜.這幾年他無法在支付家裡的開銷,我們住在南部所以小孩沒人幫我看我無法去上班.
我去年帶小孩離家半年他也不聞不問,今年過年後我帶小孩回去看他,我回去幾各星期不小心有了現以三個月了,我前幾個月跟他談不要再生了,他不答應.再上星期一早上我們再次談論.他答應離婚/人工流產/小孩要給我扶養.
他知道我要帶小孩回家.隔天他在我的皮包裡有他寫的字條,他字條寫著"妳要的我都答應了,妳不會再有束縛了"星期二我帶著兒子回娘家了.星期五他收到我簽好的離婚協議書 ,他答應我的事又反悔了,我快瘋了....
我現年38歲了身體也不是很好,再加上他無固定收入,還有跟別人借的貸款要還(貸款一直都是我在還的),我無法再養一個小孩請求他簽人工流產同意書他不肯簽,而且我有地中海貧血上星期驗血,血濃度在6 左右而已.生下的小孩也不健康.
我已經沒辦法在跟娘家借錢來維持這個家了.而我婆婆也高齡無法管他了.我真的無法在跟他維持婚姻了...
他無法支付生活上的基本開銷.還有他寫給我的字條我可以訴訟離婚嗎?
請各位大大還有誰可以給我建議的....
我去年帶小孩離家半年他也不聞不問,今年過年後我帶小孩回去看他,我回去幾各星期不小心有了現以三個月了,我前幾個月跟他談不要再生了,他不答應.再上星期一早上我們再次談論.他答應離婚/人工流產/小孩要給我扶養.
他知道我要帶小孩回家.隔天他在我的皮包裡有他寫的字條,他字條寫著"妳要的我都答應了,妳不會再有束縛了"星期二我帶著兒子回娘家了.星期五他收到我簽好的離婚協議書 ,他答應我的事又反悔了,我快瘋了....
我現年38歲了身體也不是很好,再加上他無固定收入,還有跟別人借的貸款要還(貸款一直都是我在還的),我無法再養一個小孩請求他簽人工流產同意書他不肯簽,而且我有地中海貧血上星期驗血,血濃度在6 左右而已.生下的小孩也不健康.
我已經沒辦法在跟娘家借錢來維持這個家了.而我婆婆也高齡無法管他了.我真的無法在跟他維持婚姻了...
他無法支付生活上的基本開銷.還有他寫給我的字條我可以訴訟離婚嗎?
請各位大大還有誰可以給我建議的....
All Comments
By Emma
at 2009-05-28T14:30
at 2009-05-28T14:30
你可以自己做一些簡單的蒐證
例如錄音阿..等等的(不會我可以教你)
有了證據在發存正信函給他(如有需要可以免費幫你)
~不支付生活費:
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義務時,如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實務上亦認為屬惡意遺棄。
可上我部落格逛逛.上面還有很多法律小常識
希望對你有幫助
http://tw.myblog.yahoo.com/6807175290
By Gilbert
at 2009-05-25T03:16
at 2009-05-25T03:16
【我現在最大的心願只想完成三個女兒與媽媽團圓的心願,就算要我在去一趟宜蘭市的新月
廣場下跪求她回來我也願意畢竟能看見小朋友與媽媽團圓的歡笑一切都值得,我真的不願意讓這個家庭破裂讓三個小朋友在這那麼小的年紀就有這麼樣子的遺憾我求求大家幫幫我】
林韻馨老婆我真的已經後悔也真心的懺悔我知道我不應該誤解我是真的每天都到廟裡去懺悔,請求神明能給我有彌補的機會來挽回這個家庭,老婆我這陣子也在考慮是不是要再去一次宜蘭的新月廣場再下跪一次今天我不管別人如何看扁或是看不起我那都沒有關係我只要能喚回妳可以一家團圓我也願意,因為當初我看到那三個女兒去得和派出所跟員警下跪還有也去求戶口科蔡小姐讓我滿懷愧疚又加上兩個女兒生日妳沒有在身邊她們的滿懷希望的眼神讓我看在眼裡更加不捨,所以我已經在安排第二次再去宜蘭市新月廣場再下跪一次只要能讓小朋友完成心願要我多跪幾次我也願意只要能看見小朋友與妳團圓的歡笑都無所謂,老婆我真的捨不得妳獨自在外承受痛苦我真的捨不得老婆我常跟老天爺求把所有的痛苦都讓我來背來扛也不願意讓妳一個人獨自去承受,拜託妳求求妳讓我可以來彌補妳好嗎?
尋人資料 姓名 林韻馨 綽號 性別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69年08月25日 職業 家管 受理協尋類別 緊急查尋 被查詢人特徵 血型 O型 身高 160 體型 瘦高 視力 有鬥雞眼 聽力 正常 痣(疤)位置 髮型 直髮 髮色 桃紅 上衣 紅色T--SHIRT 褲(裙) 長裙 灰色 鞋 配戴物品 右手戴深綠色玉鐲子 心智特徵 正常 其它特徵 外套背心橘色 慣用語言 國台語
事件發生資料 日期 2008年12月12日 地點 自宅 原因 離家出走 原因名稱 離家出走不知去向
By Elizabeth
at 2009-05-27T18:31
at 2009-05-27T18:31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只要你先生有出現上述的可歸責事由妳就可以訴請離婚;單純分居,目前並無法構成離婚的要件,何況你們在失和後妳又懷了小孩....法院是不會認為難以維持婚姻的;而他寫的字條在離婚訴訟上並沒有意義.
By Caitlin
at 2009-05-28T17:16
at 2009-05-28T17:16
這種男人 不要也罷 真的 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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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夢}作夢夢到”蛇”出現在飯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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