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法律位階與效力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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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下列問題:
1.學校發出的應徵教師公告,其法律效力為何?
2. 公告是否等同法律規定?
3. 公告的法律位階為何?
4. 如果公告與現行法律條文,有所抵觸,是否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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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 avatarIda2009-05-26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您
公告依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屬於公文程式類別之一,條文摘錄如下: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
子文件行之。在此答覆版主之問題1.學校發出的應徵教師公告,其法律效力為何?答:其公告乃有所本,依據相關人事法令或學校自治法規所為。
2. 公告是否等同法律規定?答:公告僅為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公告並非法律規定而是依法行政之事項。
3. 公告的法律位階為何?答:公告本身無所謂法律位階問題,公告實質內容才是重點,若為法令規章之公告才有位階問題。
4.
如果公告與現行法律條文,有所抵觸,是否仍具有效力? 答: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