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要開偵查庭了,要怎麼準備? - 過年
By Iris
at 2009-07-01T00:00
at 2009-07-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機車撞行人事故!!! 上禮拜收到傳票(第二次),但沒經驗,請各位幫忙!!
第一次沒去(因第一次傳票剛才看到)
請大大幫幫忙,給我多一些資訊。(文長)
主要內容﹕
一、發生時間:97年11月某日18時
二、發生地點:雙向車道之右側車道(無路燈、無號誌)
三、車禍情形:
1.我騎乘機車於馬路車道上與逆向行走之乙方擦撞
2.我:機車擦傷、右腳腳掌扭傷
乙方:老年人-受傷,
當天:右方額頭頭部外傷併顏面挫傷(當天縫合,約一週後可拆線)急診觀察4小時後即返家。
隔天:又至醫院住院三天,頭部外傷併顏面挫傷& 右方臉脥及四處多處挫傷。
9天後:子宮脫垂併膀胱膨出、解尿困難,於醫院進行陰道式子宮切除術,共住院14天,住院其間由24小時看護照顧
處理情形:
車禍現場被我移動過!由我通知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警察至現場拍照測量製作三聯單但無做筆錄。我只有保強制險,已由我申報初險。
車禍發生後,幾乎病人家屬一來電(我就到),子宮切除住院其間我更常去探訪,幾乎沒遇過病人家屬。
1.家屬在住院第五天,就要我付五天24小時之看護費一萬元(我有去付),出院前一天又要我付全部的醫療費和看護費四萬二千多(我就說真的沒辦法,要等強制險撥款下來,才有錢能支付,而且通常都是家屬先付,記得留下相關醫療單據給我)
但病人出院後,家屬卻一直不拿醫療收據和診斷書出來
後來要了快二個禮拜,真的沒辦法,我請鄉長幫忙,到鄉長家調解,家屬隔天才把全部的收據拿出來申請強制險
2.申請強制險後,也遇到幾個問題(家屬不處理,爭議點也在此)
保險員告知,理賠案件送交總公司,總公司查尋到一份報告文件-子宮脫垂不必切子宮(http://www.obsgyn.net/info/general_gyn_prolapse_no...
若要證明此醫療行為和意外相關,需請家屬至醫院找主治醫生開立證明,證明和意外相關,理賠金即可撥款至病患金融帳號
3.這期間,家屬都不處理,只在過年前來電說,要是我都不處理,那他就要上法院告我,法院見。我就說,那就依告你們的要求,一切依照法律程序走。
一個月後,我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前去詷解,家屬要求七萬元,我說真的沒辦法我也很有誠意,但強制險現在一元也申請不下來,只要你到主治醫生那開立證明,費用也就解決了。但雙方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合解不成。
4.又過了三個月,刑事追溯期的最後一天,警察打電話來要我去做筆錄,說對方告我過失傷害,請我去做筆錄。因做了筆錄,初步分析研判表終於可以出來了,我:未注意車前狀況,乙方:涉嫌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未靠邊通行(涉嫌?是否即肇事主因)
問:
a.目前我已收到傳票,針對我的情形:刑事、民事訴訟時要注意什麼或者需提出何資料?
b.我可否告對方民事賠償?需填何資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
c.查詢知識家之前的專家都建議在收到傳票之後,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是什麼?有需要嗎?
已更新項目:
希望大家,為我詳一解答,我沒有違規超速、闖紅燈,是正常遵守路權和法規狀況下發生車禍,而行人卻是違規在先,我不相信台灣法律會如此偏袒行人,卻好像我撞傷人都是我的錯一樣,拜託大家幫幫我,謝謝。
刑事上因我無法擁有[過失傷害]的刑事控告權,在是不是較容易處於[挨打]的地位
而民事上,行人之醫療費用,保險公司認定為疾病而不是意外,不肯撥款下來。若真要賠償我不就需自行負擔。 竟然是疾病就和本次車禍無關不是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因發生車禍時,雙方都沒有製做筆錄,所以我想申請時,員警告知要雙方都做筆錄才可以申請。對方家屬在刑事追溯期的最後一天,告我過失傷害,我在警察來電通知下,有去做筆錄,在那之後才申請到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上寫,我:未注意車前狀況,乙方:涉嫌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未靠邊通行
強制險理賠金約四萬六千多,其中子宮切除那次醫療行為佔了四萬多元。但因家屬一直提不出此次醫療行為和意外相關的資料給保險公司,所以保險公司到現在一直不撥款下來。
民事上,我是否可主張,家屬照顧不周,晚上還讓老年人違規行走於車道上,造成交通事故?
第一次沒去(因第一次傳票剛才看到)
請大大幫幫忙,給我多一些資訊。(文長)
主要內容﹕
一、發生時間:97年11月某日18時
二、發生地點:雙向車道之右側車道(無路燈、無號誌)
三、車禍情形:
1.我騎乘機車於馬路車道上與逆向行走之乙方擦撞
2.我:機車擦傷、右腳腳掌扭傷
乙方:老年人-受傷,
當天:右方額頭頭部外傷併顏面挫傷(當天縫合,約一週後可拆線)急診觀察4小時後即返家。
隔天:又至醫院住院三天,頭部外傷併顏面挫傷& 右方臉脥及四處多處挫傷。
9天後:子宮脫垂併膀胱膨出、解尿困難,於醫院進行陰道式子宮切除術,共住院14天,住院其間由24小時看護照顧
處理情形:
車禍現場被我移動過!由我通知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警察至現場拍照測量製作三聯單但無做筆錄。我只有保強制險,已由我申報初險。
車禍發生後,幾乎病人家屬一來電(我就到),子宮切除住院其間我更常去探訪,幾乎沒遇過病人家屬。
1.家屬在住院第五天,就要我付五天24小時之看護費一萬元(我有去付),出院前一天又要我付全部的醫療費和看護費四萬二千多(我就說真的沒辦法,要等強制險撥款下來,才有錢能支付,而且通常都是家屬先付,記得留下相關醫療單據給我)
但病人出院後,家屬卻一直不拿醫療收據和診斷書出來
後來要了快二個禮拜,真的沒辦法,我請鄉長幫忙,到鄉長家調解,家屬隔天才把全部的收據拿出來申請強制險
2.申請強制險後,也遇到幾個問題(家屬不處理,爭議點也在此)
保險員告知,理賠案件送交總公司,總公司查尋到一份報告文件-子宮脫垂不必切子宮(http://www.obsgyn.net/info/general_gyn_prolapse_no...
若要證明此醫療行為和意外相關,需請家屬至醫院找主治醫生開立證明,證明和意外相關,理賠金即可撥款至病患金融帳號
3.這期間,家屬都不處理,只在過年前來電說,要是我都不處理,那他就要上法院告我,法院見。我就說,那就依告你們的要求,一切依照法律程序走。
一個月後,我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前去詷解,家屬要求七萬元,我說真的沒辦法我也很有誠意,但強制險現在一元也申請不下來,只要你到主治醫生那開立證明,費用也就解決了。但雙方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合解不成。
4.又過了三個月,刑事追溯期的最後一天,警察打電話來要我去做筆錄,說對方告我過失傷害,請我去做筆錄。因做了筆錄,初步分析研判表終於可以出來了,我:未注意車前狀況,乙方:涉嫌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未靠邊通行(涉嫌?是否即肇事主因)
問:
a.目前我已收到傳票,針對我的情形:刑事、民事訴訟時要注意什麼或者需提出何資料?
b.我可否告對方民事賠償?需填何資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
c.查詢知識家之前的專家都建議在收到傳票之後,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是什麼?有需要嗎?
已更新項目:
希望大家,為我詳一解答,我沒有違規超速、闖紅燈,是正常遵守路權和法規狀況下發生車禍,而行人卻是違規在先,我不相信台灣法律會如此偏袒行人,卻好像我撞傷人都是我的錯一樣,拜託大家幫幫我,謝謝。
刑事上因我無法擁有[過失傷害]的刑事控告權,在是不是較容易處於[挨打]的地位
而民事上,行人之醫療費用,保險公司認定為疾病而不是意外,不肯撥款下來。若真要賠償我不就需自行負擔。 竟然是疾病就和本次車禍無關不是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因發生車禍時,雙方都沒有製做筆錄,所以我想申請時,員警告知要雙方都做筆錄才可以申請。對方家屬在刑事追溯期的最後一天,告我過失傷害,我在警察來電通知下,有去做筆錄,在那之後才申請到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上寫,我:未注意車前狀況,乙方:涉嫌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未靠邊通行
強制險理賠金約四萬六千多,其中子宮切除那次醫療行為佔了四萬多元。但因家屬一直提不出此次醫療行為和意外相關的資料給保險公司,所以保險公司到現在一直不撥款下來。
民事上,我是否可主張,家屬照顧不周,晚上還讓老年人違規行走於車道上,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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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All Comments
By Elizabeth
at 2009-07-01T11:21
at 2009-07-01T11:21
97年的案件,難道當初雙方都未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97年案件理賠標準,98年3月以後案件提高為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疾病之醫療與本案無關,是不得主張求償沒錯!
強制險[決不可能]一元都申請不下來。
只要扣除疾病的醫療費用和財損ˋ簡少勞力工作損失ˋ精神撫慰金~等項目,還是可以得到理賠的。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By Eden
at 2009-07-03T18:06
at 2009-07-03T18:06
By Todd Johnson
at 2009-07-02T14:03
at 2009-07-02T14:03
我的電話:0939-762-312(連律師)
我的部落格:http://www.wasa.com.tw/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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