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緊急~無心犯詐欺幫助犯之刑罰是否符合96年度減刑條規資格?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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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友因想辦貸款的因素,曾透過朋友介紹,尋求民營事業之代辦人員辦理,但因當時我男友並無薪轉及財力證明知文件可以提供,故該代辦人員要求我男友開個銀行帳戶交給他,說他會協助處理,((當時我男友並不知該員為詐騙集團之成員)),便依照該員指示辦理,時隔多日後遲遲未有答覆是否能貸款申辦成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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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07-06-19
依你所述,本件是附合這次96年罪犯減刑條例的。在96年4月24日以前的犯罪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簡單的說,這筆90000元的易科罰金,已減半為45000元。倘若經濟確實有困難仍無力繳納,可出具證明例如:戶口名簿[扶養人數]
Zora avatarZora2007-06-21
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1.死刑減為無期徒刑.2.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3.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1/2.已判決確定緩刑或假釋中的人犯,在減刑條例於7月16日施行後,視為已依上述規定減其宣告刑,不須再聲請裁定減刑;但若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