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如何計算???急急~~急急 - 生活
By Thomas
at 2009-03-31T00:00
at 2009-03-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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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要資遣一位員工,任職於97年3月6號至98年4月5號
薪資為NT$20,000 , 如果於98年4月5號當天資遣他~~需注意什麼事項~~並且如何計算資遣費??
薪資為NT$20,000 , 如果於98年4月5號當天資遣他~~需注意什麼事項~~並且如何計算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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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09-04-01T16:59
at 2009-04-01T16:59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009-04-05 20:06:09 補充:
字被切掉了,補充如下:
資遣費部份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要給付1又1/12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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