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公司所謂前科是甚麼 - 生活
By Christine
at 2009-03-30T00:00
at 2009-03-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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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公司所謂的前科是包括那種前科?若是車禍過失致死算不算是不良前科呢?本人曾到保全公司應徵因表上有註明是否有前科本人勾選有後來公司通知本人有前科無法任用依本人所知保全公司的所謂前科應是不良前科(殺人,毒品,詐欺等)像本人之前科會影響保全公司嗎?請各位大大給予指教回答謝謝
Update:
本人是被判緩刑三年且未被徹消且已過十三年了現在要應徵管理員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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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被判緩刑三年且未被徹消且已過十三年了現在要應徵管理員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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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09-03-30T02:40
at 2009-03-30T02:40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保全業法第10-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
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
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
年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
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妨害性自主
罪、妨害風化罪、殺人罪、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
、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重利罪、恐嚇罪或擄
人勒贖罪,經判決有罪者。
六、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
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
訓處分確定者,不受不得擔任之限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By Bethany
at 2009-03-31T11:08
at 2009-03-31T11:08
By Michael
at 2009-04-03T22:44
at 2009-04-03T22:44
幾乎都算
因為他會呈報給警察局
做調查
你上面打的其實都包含在裡面
姑且不管前科好了
有的公司
只要有卡債
他就不要了
說真的這是一個新規定
可能是因為怕請到有問題的人吧
2009-03-30 11:33:30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你可以參考一下
你所謂的 "前科" 是指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稱良民證>>>
其第六條:.................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其中一項如下:
<<<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也就是說:
未成年犯"一罪"如於18歲前未再犯其他罪行 , 於成年滿 20歲警方會逕行將刑案紀錄塗銷 , 有犯其他案件即屬累犯 , 就無法塗銷.意即有所謂的前科.
如果你還未滿18可以去查看看
2009-03-30 22:37:45 補充:
關於你提出的前科問題
我想應該要請教保全公司了
這方面我是認為
應該大部份都算
不過還是要以現場面試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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