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帳戶者,請引以為戒!! - 生活
By Bethany
at 2007-10-17T00:00
at 2007-10-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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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虎簡字第1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被告丙○○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均自民國..........
.......下略............
(二)、按行動電話或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為吾人依一 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且近年來新聞媒體對於犯罪集團常利用大量收購他人電話門號、帳戶,以隱匿其等詐欺或恐嚇取財等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以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之財物,亦多所報導,政府也大力宣導,督促民眾注意。被告二人均為具有社會閱歷之成年人,對此社會現狀,應知之甚詳。
又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於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於間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兩個要件。本件被告丙○○將其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易付卡,被告甲○○將其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埤郵局所開設之0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出售予詐欺集團,雖無法認定有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惟已足認有幫助他人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明。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被告丙○○、甲○○各有期徒刑3 個月確定,有本院96年度虎簡字第153 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二人均為詐欺集團之幫助犯,應堪認定。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第一項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關於保護之法益,前段為權利,後段為一般法益。關於主觀責任,前者以故意過失為已足,後者則限制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兩者要件有別,請求權基礎相異,訴訟標的自屬不同。易言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保護的,限於權利,不及一般財產上之利益(純粹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一般財產上利益僅能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後段或同條第2 項受到保護。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熟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 185 條設有規定。就民法第185 條第2 項所規範之共同侵權行為而言,所稱造意及幫助,相當於刑法上之教唆及幫助。換言之,造意人者,指教唆他人使生為侵權行為決意之人;幫助人者,指給予他人助力,使他人易於為侵權行為之人,其助力包括精神及物質在內。本件原告所請求遭被告二人幫助詐欺之227,914 元,核其性質原告係受有純 粹財產上損害(即純粹經濟上損失)。而詐欺原告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既係以詐欺之方法致原告受有上開財產上損害,顯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被告二人均為幫助詐欺行為之人,已如前述。則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185 條第2 項之規定,被告二人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原告因撥打被告丙○○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致被騙227,914 元,其中80,000元匯入被告甲○○所提供之郵局帳戶內,是被告丙○○、甲○○就80,000元部分,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被告丙○○就其餘之147,914 元部分,則應與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下略...........
詳細主文請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Update:
販賣銀行帳戶或販賣行動電話帳號者,若因其所販賣之帳號而招致無辜者受損害的話,除在刑事上需負擔幫助犯之刑責。在民事上還需要付共同賠償之責任。
請自行斟酌,幾千元(販賣所得)跟幾十甚至幾百幾千萬(共同賠償金額)比起來,哪個比較划算??
此案例為老怪輔導勝訴之案例,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之.................
也請各位網友發表一下意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被告丙○○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均自民國..........
.......下略............
(二)、按行動電話或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為吾人依一 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且近年來新聞媒體對於犯罪集團常利用大量收購他人電話門號、帳戶,以隱匿其等詐欺或恐嚇取財等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以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之財物,亦多所報導,政府也大力宣導,督促民眾注意。被告二人均為具有社會閱歷之成年人,對此社會現狀,應知之甚詳。
又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於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於間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兩個要件。本件被告丙○○將其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易付卡,被告甲○○將其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埤郵局所開設之0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出售予詐欺集團,雖無法認定有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惟已足認有幫助他人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明。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被告丙○○、甲○○各有期徒刑3 個月確定,有本院96年度虎簡字第153 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二人均為詐欺集團之幫助犯,應堪認定。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第一項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關於保護之法益,前段為權利,後段為一般法益。關於主觀責任,前者以故意過失為已足,後者則限制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兩者要件有別,請求權基礎相異,訴訟標的自屬不同。易言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保護的,限於權利,不及一般財產上之利益(純粹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一般財產上利益僅能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後段或同條第2 項受到保護。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熟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 185 條設有規定。就民法第185 條第2 項所規範之共同侵權行為而言,所稱造意及幫助,相當於刑法上之教唆及幫助。換言之,造意人者,指教唆他人使生為侵權行為決意之人;幫助人者,指給予他人助力,使他人易於為侵權行為之人,其助力包括精神及物質在內。本件原告所請求遭被告二人幫助詐欺之227,914 元,核其性質原告係受有純 粹財產上損害(即純粹經濟上損失)。而詐欺原告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既係以詐欺之方法致原告受有上開財產上損害,顯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被告二人均為幫助詐欺行為之人,已如前述。則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185 條第2 項之規定,被告二人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原告因撥打被告丙○○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致被騙227,914 元,其中80,000元匯入被告甲○○所提供之郵局帳戶內,是被告丙○○、甲○○就80,000元部分,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被告丙○○就其餘之147,914 元部分,則應與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下略...........
詳細主文請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Update:
販賣銀行帳戶或販賣行動電話帳號者,若因其所販賣之帳號而招致無辜者受損害的話,除在刑事上需負擔幫助犯之刑責。在民事上還需要付共同賠償之責任。
請自行斟酌,幾千元(販賣所得)跟幾十甚至幾百幾千萬(共同賠償金額)比起來,哪個比較划算??
此案例為老怪輔導勝訴之案例,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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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Lucy
at 2007-10-18T18:21
at 2007-10-18T18:21
經報案,並經地檢署偵查終結.
原私底下協調,人頭戶幫助犯願以2.5萬賠償,但須給他一些時間,看在不上法院的麻煩事,本人答應.
已過5個月了,打電話給人頭戶幫助犯,不是沒接電話,就是打不通.
目前已寄存證信函給他,要求11/30日前賠償,
不然,就上法院請求全數5萬元歸還.
這個判決,對被騙者有實質幫助之意義.
By John
at 2007-10-18T15:20
at 2007-10-18T15:20
不過......若對方名下無任何財產或存款,
同時薪資也都是領現金,那..................
唉,坦白說,也只是空有一張債權判決.......
By Tristan Cohan
at 2007-10-18T06:08
at 2007-10-18T06:08
這些人會被認定為詐欺的幫助犯
雖然在刑事責任上一般都是判幾個月得易科罰金(這可能就十萬元以上了)
民事責任部分則可能是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的賠償責任
就同山城老怪大大所言,實在是得不償失
對於山城老怪大大,熱心推廣法律知識
深感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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