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聞] 取締車陣賣花 警方陷兩難 -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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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07-03-14T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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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ceLive 看板]

作者: charmer153 (人間風月如塵土) 看板: PoliceLive
標題: [警聞] 取締車陣賣花 警方陷兩難
時間: Wed Mar 14 11:41:20 2007


出處︰ http://0rz.tw/222t2

作者︰ 〔記者吳仁捷/板橋報導〕

本文︰ 取締車陣賣花 警方陷兩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今年元旦施行,台北縣許多重要路口仍有人穿梭車
陣販賣玉蘭花或散發廣告宣傳單,除造成部分駕駛困擾,也讓人憂心這些人的安全,質疑
有關單位為何放任這種現象繼續存在。


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解釋,為維護用路人路權及發放傳單行為人的安全,警方在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後,已加強勸導改善類似違規,陸續對勸阻不聽、仍在車道散發廣告物
的民眾開單告發,並要求撤除。


警方也強調,雖然取締無法完全杜絕違規,但仍要求基層正確執法,避免影響外界對警方
執法觀感。


最近在縣內各地重要道路或路口,仍不時看見發放傳單工讀生,或販賣玉蘭花的婦人,他
們大都向汽、機車駕駛恭敬地鞠躬後,再把傳單或玉蘭花交到駕駛手中,由於這些發傳單
、賣玉蘭花的民眾不乏來自貧苦、弱勢家庭,有時讓駕駛看了頗為鼻酸。


這些任意穿梭車道的民眾,多在紅燈時發傳單、兜售玉蘭花,部分行動遲緩的人,在綠燈
時才緩緩走到路肩,或躲在狹小的安全島中,類似「夾縫中求生存」的行為已構成阻礙交
通、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及路權,自身安全也備受威脅。


交通隊呼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今年元旦已施行,去年度共有十七件行人
違規肇事致死,占交通死亡事故比率近一成,顯見行人違規穿越車道情形嚴重,警方將依
法勸阻及驅離在車道發傳單、兜售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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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法 小販︰為了討生活

〔記者劉遠裕/板橋報導〕

平時會在台北縣板橋市街頭販賣玉蘭花的李太太昨天說,了解穿梭道路賣東西是違法,但
是為了討生活,她實在無計可施;目前她未曾被取締,未來警方如果加強取締,她為了生
計,仍會想辦法繼續賣玉蘭花。


李太太說,她本身離婚,又要扶養兩名稚子,兩年前開始在街頭賣花,平均一天得站十小
時,全年無休,每個月才有辦法掙得兩萬元餬口。

李太太提及,為了要多賣點玉蘭花,必須挑車多的大馬路,她承認很危險,也碰過不少辛
酸事,像是有些惡劣的客人,一束賣二十元的玉蘭花,卻故意丟給她十元落跑;也遇過找
零時,後頭的司機不耐煩大按喇叭,加上「三字經」問候。

李太太認為,還不曾遇過員警開單告發,幾乎都是柔性勸導,或許取締立意良善,但她希
望兼顧維護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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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玉蘭花條款 宜兼顧情理法


記者吳仁捷/特稿


今年起警方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取締在車道等處散發廣告物,不
聽勸阻者,不過,警方也坦言,執法須兼顧情理法,顧及販售玉蘭花及發傳單者多屬弱勢
,雖會視情況開罰,仍將視各縣市執法情況,管制開單數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基於維護交通安全,在道路障礙篇中,明訂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
廣告物、宣傳單,勸導不聽者,警方即可舉發開罰並要求撤除,如果警方確實依法執行,
會讓不少受過這類困擾的駕駛支持。


有駕駛向警方反映,如果這些穿梭道路的民眾不慎衝入車道,引發車禍,肇事責任如何釐
清?他們希望警方基於駕駛行車路權及交通安全設法驅離,並借助社政系統輔導這些人轉
業或安置。


這些倚賴車道、安全島賣花或發傳單的民眾,多屬貧苦、弱勢,不乏身心障礙人士,收入
有限,部分交通警員坦言,若警方斷然開單,勢必引發部分民代或團體抗議警方與民爭利
,警方是否強化執法,陷入兩難。


目前基層員警執行驅離發放廣告物、賣花勤務時,原則上會以勸導為主,也提醒留意個人
安全,只要當事人聽勸離開,警方多不會開單,對於部分不聽勸導,仍未離開的民眾,警
方才會舉發,一般都以最低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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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章道路障礙篇:

第八十三條: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它相類之物或在車道上、車站內
、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等情形,不聽警方勸阻者,可對行為人
或雇主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記者吳仁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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