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律達人回答(扶養與拋棄繼承問題) - 生活
By Yuri
at 2010-08-31T00:00
at 2010-08-3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家庭目前狀況:
母:75歲 (前夫名下有6名同母親生兒女)
(母親名下親生兒女)
兄:30歲
我:女兒29歲(已婚)
10年前我有詢問過律師相同問題
可是10年後不知道是否還是相同答案
所以請求法律知識達人幫忙解答 ~謝謝!
1.女兒嫁出是否不需強制扶養母親?也無法律扶養責任?
(10年前答案是嫁出後不需強制與無法律扶養責任)
2.母親過世後"得知"死亡半年內只需拋棄繼承就可?
如果無法得知是否死亡不須負擔繼承權?
(10年前答案是:當"得知"死亡才需要半年內拋棄繼承)
3.現在扶養與後事這些責任都在於兒子身上
我已嫁人沒有任何責任?
我請求了解的人幫我解答~甘願奉上點數給你
*************************************************************************
*************************************************************************
下面文章是敘述我發此文的原因
國小二年級母親帶我與兄嫁給養父
國小六年級養父不幸過世
母親因號賭"馬上"欠債300萬
養父遺產分配
房子過戶給我兄(價值1800萬)
母親獲得好幾百萬(詳細不清楚)
養父三名女兒分得22萬
我分得16萬
養父過世後我在小姐姐家住.讀書.工作
分得的一分一毫均給母親拿去賭完
不知多久母親把房子現金全部賭完
已經欠債(我國中一年級)
因母親想把我帶回去嫁人
實質上是要把我抓去賣掉
小姐姐在1X年前已經有陪我備案過
那一年每天上學回家都很小心
母親還帶警察來要帶我回去
但因為不是誘拐所以無法強制帶回作罷
我14.15歲因小姐姐家庭不喜歡我的家人(連同我)
因壓力太大只好免強搬回去跟母親住
大約1個月3個月搬出來(1X年前沒有年齡限制租屋.工作)
在這1個月3個月期間 賺錢均有補貼母親
但是母親總是獅子大開口(給一千隔天要求給一萬)
兄也賺錢不管母親 還與母親要錢
最後一次 搬家 兄 .第一個跑了不連絡
19歲那年兄還來騙取信任
害我做他買車的保人(我未滿20所以我不需負責)
19歲那年母親住在廟宇(逃避債務)
還要求我扶養他不然就去告我
我尋求法律才得以紓解壓力
已經未連絡10年了
社會局連絡兄強制扶養
因母親已年邁需人扶養
所以兄逼不得已才要一定找到我
我已經嫁人了
而且嫁的人很好
雖然不是過的非常富裕 至少我很滿足
但是她們的出現 讓我開始擔心
她們又來破壞我的生活
所以我希望有人能夠回答我 法律上 知識 讓我 安心....
PS:如果看完到這還有人要說我不肖.我只能說我已盡力
話已說盡.絕不回頭關愛.畢竟能夠不自殺活到現在的是我
Update:
還一個疑問:
那麼母親前夫名下
友母親親生子與6名 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Update 2:
#陽光
1我最近請朋友問了律師~嫁出女兒是否有強制扶養權
他的答案是沒有
可是我在知識家看到的都是跟你一樣 有強制扶養權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有所謂 :但書? 才會有兩種答案?
2為何只有備案不是報案
因:沒有證據.畢竟當年只有小姐姐幫我.他也不懂法律
3還有一個疑問
請問死亡後"知悉"才拋棄繼承
還是說我家人有一人申請拋棄繼承
就會通知我辦理
還是說他的口頭通知就算數
畢竟我猜想他也會刻意讓我不知情
讓我背負爛攤子
我看了知識家 都沒有這個答案
麻煩妳了^^
母:75歲 (前夫名下有6名同母親生兒女)
(母親名下親生兒女)
兄:30歲
我:女兒29歲(已婚)
10年前我有詢問過律師相同問題
可是10年後不知道是否還是相同答案
所以請求法律知識達人幫忙解答 ~謝謝!
1.女兒嫁出是否不需強制扶養母親?也無法律扶養責任?
(10年前答案是嫁出後不需強制與無法律扶養責任)
2.母親過世後"得知"死亡半年內只需拋棄繼承就可?
如果無法得知是否死亡不須負擔繼承權?
(10年前答案是:當"得知"死亡才需要半年內拋棄繼承)
3.現在扶養與後事這些責任都在於兒子身上
我已嫁人沒有任何責任?
我請求了解的人幫我解答~甘願奉上點數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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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文章是敘述我發此文的原因
國小二年級母親帶我與兄嫁給養父
國小六年級養父不幸過世
母親因號賭"馬上"欠債300萬
養父遺產分配
房子過戶給我兄(價值1800萬)
母親獲得好幾百萬(詳細不清楚)
養父三名女兒分得22萬
我分得16萬
養父過世後我在小姐姐家住.讀書.工作
分得的一分一毫均給母親拿去賭完
不知多久母親把房子現金全部賭完
已經欠債(我國中一年級)
因母親想把我帶回去嫁人
實質上是要把我抓去賣掉
小姐姐在1X年前已經有陪我備案過
那一年每天上學回家都很小心
母親還帶警察來要帶我回去
但因為不是誘拐所以無法強制帶回作罷
我14.15歲因小姐姐家庭不喜歡我的家人(連同我)
因壓力太大只好免強搬回去跟母親住
大約1個月3個月搬出來(1X年前沒有年齡限制租屋.工作)
在這1個月3個月期間 賺錢均有補貼母親
但是母親總是獅子大開口(給一千隔天要求給一萬)
兄也賺錢不管母親 還與母親要錢
最後一次 搬家 兄 .第一個跑了不連絡
19歲那年兄還來騙取信任
害我做他買車的保人(我未滿20所以我不需負責)
19歲那年母親住在廟宇(逃避債務)
還要求我扶養他不然就去告我
我尋求法律才得以紓解壓力
已經未連絡10年了
社會局連絡兄強制扶養
因母親已年邁需人扶養
所以兄逼不得已才要一定找到我
我已經嫁人了
而且嫁的人很好
雖然不是過的非常富裕 至少我很滿足
但是她們的出現 讓我開始擔心
她們又來破壞我的生活
所以我希望有人能夠回答我 法律上 知識 讓我 安心....
PS:如果看完到這還有人要說我不肖.我只能說我已盡力
話已說盡.絕不回頭關愛.畢竟能夠不自殺活到現在的是我
Update:
還一個疑問:
那麼母親前夫名下
友母親親生子與6名 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Update 2:
#陽光
1我最近請朋友問了律師~嫁出女兒是否有強制扶養權
他的答案是沒有
可是我在知識家看到的都是跟你一樣 有強制扶養權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有所謂 :但書? 才會有兩種答案?
2為何只有備案不是報案
因:沒有證據.畢竟當年只有小姐姐幫我.他也不懂法律
3還有一個疑問
請問死亡後"知悉"才拋棄繼承
還是說我家人有一人申請拋棄繼承
就會通知我辦理
還是說他的口頭通知就算數
畢竟我猜想他也會刻意讓我不知情
讓我背負爛攤子
我看了知識家 都沒有這個答案
麻煩妳了^^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Irma
at 2010-09-02T09:09
at 2010-09-02T09:09
首先,請先將十年前的答案放一邊,
因為一來答案的正確性是有些出入,另一來也可能不合時宜。
1.女兒嫁出是否不需強制扶養母親?也無法律扶養責任?
(10年前答案是嫁出後不需強制與無法律扶養責任)
Ans:
無論是十年前還是現在,子女均需要扶養父母,並不會因出嫁而有所差別,因為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尤指父母),
仍然是排在應扶養的第一順位(除了最近修法的民法1118-1條)
2.母親過世後"得知"死亡半年內只需拋棄繼承就可?
如果無法得知是否死亡不須負擔繼承權?
(10年前答案是:當"得知"死亡才需要半年內拋棄繼承)
Ans:
拋棄繼承權,是必須在"知悉"取得繼承權的三個內辦理,
就算十年前的法律也是二個月內辦理,並不是半年。
(或許當時指的半年,是指辦理遺贈稅的部份)
3.現在扶養與後事這些責任都在於兒子身上
我已嫁人沒有任何責任?
Ans:同前面所述,扶養及繼承,並不會因版大嫁人而有所改變。
至於版大提到母親在當時有些舉動,是否構成民法1118-1條的情形?
可能得要法官去認定了(當時為何只有備案,沒有報案呢?)
下列是民法1118-1條的內容供參(990107增訂)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2010-08-31 21:18:07 補充:
母親前夫名下有母親親生子與6名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母親前夫名下?
版大應該是指另有六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吧
因為"同母",故這六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與版大和兄長一樣,
對母親同樣有著扶養義務及繼承權利,而且是權利及義務都是相同的。
當然,如果有收養關係存續時,
本生父母的權利及義務,則改由養父母所取代。
如果那六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被他人收養時,
則對版大母親的扶養義務及繼承權利則暫時中止。
2010-09-02 20:29:41 補充:
1我最近請朋友問了律師~嫁出女兒是否有強制扶養權
其實沒有"強制扶養權"這個名詞
扶養是義務不是權利,
權利是可以拋棄,義務則卻沒有辦法拋棄。
所以直系親屬間的扶養是義務,這是不能拋棄的。
(不然可能會有一堆人搶著去拋棄義務的)
恕在下實不知為何版大的朋友會提出與民法第1114至1116條不同的見解
2010-09-02 20:35:50 補充:
3還有一個疑問
請問死亡後"知悉"才拋棄繼承
還是說我家人有一人申請拋棄繼承
就會通知我辦理
還是說他的口頭通知就算數
畢竟我猜想他也會刻意讓我不知情
單依拋棄繼承權而言
依民法第1174條寫的很清楚,是從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權後,才開始計算法定期限
因此如果以版大所指的母親而言
當版大知悉母親死亡時,即為民法所定義的"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所屬的地方法院申辦即可。
拋棄繼承後的通知,是必須以存證信函通知,不是用口頭告知的(可詳閱民法第1174條)
而存證信函是通知其他同順位或次順位之繼承人。
By Joe
at 2010-09-03T08:42
at 2010-09-03T08:42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篇及刑法遺棄罪部份條文,增列家暴或家內性侵受害者扶養責任之排除條款。推動的社福團體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右)等,昨日前往立法院向立委致謝。(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未來遭父母虐待、性侵、販運、遺棄的子女,將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也不會因而觸犯遺棄罪!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絕對扶養義務改為相對扶養義務。
鑑於父母棄養、虐待、性侵子女的事件層出不窮,受害子女成年後仍須履行扶養義務,否則可能成為遺棄罪被告,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除有失公平,更違人道考量,因而孫大千等立委提案修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法案初審時就表示,若父母違背倫理在先,就不該期待子女必須實踐扶養的義務;曾遭受家暴的子女,也應該有選擇的機會。不過扶養義務人須負舉證責任,由法院進行裁量。著是自由時報2010 01 08的電子報新聞。
99-01-27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00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4-1 條條文
第 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你舉證的話應該可以不用負扶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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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拍謝...我都會忘了...我有用問題放在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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