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請教違反公寓大廈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問題! - 生活Sierra Rose · 2010-01-0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有住戶違反違反公寓大廈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在公共空間擺放雜物(臭鞋擺在別人家門前)請問1.社區管理委員會和政府相關單位都不管,還可以到哪申訴才是最有用的?2.在公共空間擺放雜物屬於垃圾嗎?是否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丟棄?還有請問這種人水平真的很低對嗎?自己在公共空間亂擺放鞋子,經勸導還覺生活All CommentsAudriana2010-01-08梯間的鞋子~要構成《消防法規》裡的防礙逃生責任並不容易!但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3、5、6項的規定...管理委員會必須負起管理維護責任!建議版主依據本條例第48條、第4項:直接存證向主管機關舉發管理委員會不履行責任並要求見覆!承辦人不管->向其上一級主管投訴上��Michael2010-01-08可以直接踢走嗎?(踢到樓下去...)反正他愛亂擺,那不見了要怪誰Dora2010-01-05樓上大大所言即是~安全梯為消防走道~是不可以放置雜物的!Dora2010-01-05找消防單位來安檢會被開罰單Related Posts拜祖先保佑子孫,您的看法如何?HPF4280的印表機墨水推行電動汽機車汙染更嚴重?100w大樓緊急發電機維修黃金獵犬認養(幼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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