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過年期間薪水的問題!!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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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08-02-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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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家*福打工的最後一天,跟同事聊天,他跟我說過年期間本來薪水就應該加倍,他就是因為家*福沒加倍,所以那幾天他到別的地方工作,他還說家*福沒有加倍其實可以告發的,我想想,之前的寒假我在加油站工作有加倍耶,至少也有1.5倍,這麼大家的公司居然沒有,也才發那500元的禮卷,後來我又問了不少同事,他們都說對阿,本來就可以告,所以我想來問問,到底是如何...大家都慫恿我去檢舉..
請有法律知識或對勞基法很強的人幫我解答一下...
想說如果真的可以告發,我想要試看看...畢竟家*福不是人待的地方,福利還那麼少。
如果真的可以告發,那我應該要怎樣檢舉呢??
還有,我覺得如果真的違法,那怎麼可能這麼久家*幅都沒事!!難道大有文章嗎!!
Update:
補充一下,我只是做寒假期間的,我也是最後一天才知道應該要有雙薪的,而且勞基法好像也有說,雇主不能因為告發而對我們怎樣。我已經沒有再做嚕~ FOR "jenny"
Update 2:
在補充一下....
我問題裡忘了提到...
我只是寒期工讀,不像他們一般正職,所以勞基法裡的那些條文,有規定工作的職位嗎??我也不太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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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08-02-23T07:27
Q:再家*福打工的最後一天,跟同事聊天,他跟我說過年期間本來薪水就應該加倍,他就是因為家*福沒加倍
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A:依照勞基法規定資方需經勞工同意並薪資加倍
Q:如果真的可以告發,那我應該要怎樣檢舉呢??
A:可向勞工局申訴
Q:我只是寒期工讀,不像他們一般正職,所以勞基法裡的那些條文,有規定工作的職位嗎??
A:勞基法無規定職位.但有規定勞資雙方都可用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08-02-25T13:23
核釋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每小時九十五元。
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九十五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
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九十五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
2008-03-02 04:58:13 補充:
受僱者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者,請您詳載事業單位名稱、地址及具體事證,逕向該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政府勞工或社會局)申訴,請求處理,以維權益
如您仍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可利用本會網站(勞工委員會)查詢或電詢本會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211-45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08-02-25T17:57
1.請參考下列各種假日相關的法律規定條文。
2.如有違法事實,可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訴。
3.請備妥:薪資明細表、上下班記錄卡、請假單、勞保資料明細表(到當地勞保局或其辦事處申領)、薪資轉帳證明(儲金簿)、及其他任何足以證明公司違法的證據。
4.先與老闆協商,若無結果或結果不滿意;再到當地縣(政府)政府勞工局申訴,要求協調請老闆償還您的權益及資遣。
●勞基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08-02-25T23:23
我是認為除非你不想要這份工作了,你告發了公司等於你在公司裡是黑名單,你認為是有工作重要還是一時的獎金重要呢?大家當然慫恿你去檢舉,因為如果成功她們也可以獲利,不是嗎?即使不成功,她們也沒事,你就有事啦...除非你的靠山夠大夠硬,不然發動聯名看看有人支持你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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