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週84工時勞工如何正確休過年的假 - 過年
By Frederic
at 2008-02-18T00:00
at 2008-02-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您好:
我有關於97年休假日及其相關勞動條件問題想做咨詢。以下附上相關表格請參閱,謝謝!
本公司是採用「二週84小時制」,一週上5天共計40小時,故一個月要補還公司8個小時的工時,
補還的工時是年度快結束時用特休或假日來抵,不足部份再扣款(參閱附件)。
但參考了勞工局製作的「中華民國97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後產生了許多疑問,私下同事間也有在討論或向公司反應問題,但未獲得解決也無人有相關常識,故想請您幫忙回答一些疑惑,在此先感謝您的協助!
問題1. 本公司是採用「二週84小時制」,故放假是否為參考事業單位工時制?
2月份的春假我們只有放2/6~2/10共5天,2/11即正常上班(公司說是正
常班,契約工的時薪也是和平日一樣)。這個月(2月份)也一樣要扣抵(還
公司)8個小時,想請問這樣是否是正確的?(公司叫我們參閱以下條文,
但並沒有什麼協商,是等到上班才知道2/11是正常班,有的人還以為那
天上班是可抵工時的。)
附註五、未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則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9月26
日台90勞動2字第004070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工
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其性質與同法第36條之例假日有別,如適
逢同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辦理。
我有關於97年休假日及其相關勞動條件問題想做咨詢。以下附上相關表格請參閱,謝謝!
本公司是採用「二週84小時制」,一週上5天共計40小時,故一個月要補還公司8個小時的工時,
補還的工時是年度快結束時用特休或假日來抵,不足部份再扣款(參閱附件)。
但參考了勞工局製作的「中華民國97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後產生了許多疑問,私下同事間也有在討論或向公司反應問題,但未獲得解決也無人有相關常識,故想請您幫忙回答一些疑惑,在此先感謝您的協助!
問題1. 本公司是採用「二週84小時制」,故放假是否為參考事業單位工時制?
2月份的春假我們只有放2/6~2/10共5天,2/11即正常上班(公司說是正
常班,契約工的時薪也是和平日一樣)。這個月(2月份)也一樣要扣抵(還
公司)8個小時,想請問這樣是否是正確的?(公司叫我們參閱以下條文,
但並沒有什麼協商,是等到上班才知道2/11是正常班,有的人還以為那
天上班是可抵工時的。)
附註五、未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則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9月26
日台90勞動2字第004070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工
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其性質與同法第36條之例假日有別,如適
逢同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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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08-02-21T16:29
at 2008-02-21T16:29
2. 2月份的春假:依法春節(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天加農曆除夕(一天)加初四(例假日)共五天,也是合法的。請參考下列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3.(2月份)要扣抵(還公司)8個小時:原因應該是2月份只有29天,這是曆法排算,要扣抵應該是不正確的。
4.若2月份有因『曆法排算』被扣抵,可備妥證據:薪資明細表、上下班記錄卡、轉帳證明(儲金簿)。先與雇主協商、不成再到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及申請免費法律咨詢。
5.若因『曆法排算』,有時2月份只有28天,豈不是要被扣抵16個小時,非常的不合理。只是還找不到確實的法律依據。
●勞基法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By Jake
at 2008-02-19T06:38
at 2008-02-19T06:38
那表示是薪資=30天的日薪…
而不是月薪制。
那請你們公司還1,3,5,7,8,10,12月的第31天8小時吧—
反正不會是你吃虧…
不然就請你們公司採月薪制,別計較2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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