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未滿18歲有關口頭契約的法律效力 - 生活
By Noah
at 2010-02-27T00:00
at 2010-02-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案例一甲生未滿20歲 口頭答應請乙生 但未具體行動 是否有民事責任及極其相關法律知識
案例二 甲生未滿20歲 口頭答應請乙生 具體行體行動後 因某些因素和乙生割席絕交 甲生可否要求以生歸還其價值金額
案例三 甲對以生口頭承諾巨額禮物 但因種種因素 已對甲生作種種人生攻擊 甲因而毀約 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甲乙生的相關法律行為
以上問題需要各位具法律常識豐富的相關人員的回覆 希望從以上的問題能了解生活與法律的相關性 在此先對傾囊相授的各位線上誠摯的謝意 相信法律對生為公民的吾輩有相當的助益
Update: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請問〈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案例二 甲生未滿20歲 口頭答應請乙生 具體行體行動後 因某些因素和乙生割席絕交 甲生可否要求以生歸還其價值金額
案例三 甲對以生口頭承諾巨額禮物 但因種種因素 已對甲生作種種人生攻擊 甲因而毀約 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甲乙生的相關法律行為
以上問題需要各位具法律常識豐富的相關人員的回覆 希望從以上的問題能了解生活與法律的相關性 在此先對傾囊相授的各位線上誠摯的謝意 相信法律對生為公民的吾輩有相當的助益
Update: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請問〈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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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Anonymous
at 2010-03-03T02:51
at 2010-03-03T02:51
1。因為涉及贈與,對方贈與前均可將其意思撤回,所以甲請客前隨時都可以反悔。沒有任何責任。
2。因為贈與行為一但完成,贈與契約即告終結。不能請求對方返還。
3。甲對以人身攻擊,假如已經達到誹謗或是公然侮辱的程度實,可以對之提起刑事訴訟。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408 條 (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第 409 條 (受贈人之權利)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By Elma
at 2010-02-27T06:34
at 2010-02-27T06:34
ex 約定價值總額超過100000元 但甲仍未滿20歲 且僅止於口頭契約
ex2 約定總額超過100000元 但甲仍未滿20歲 但有和以乙紙條方式約定
ex 約定總額超過100000元 但甲仍未滿20歲 但有和以乙紙條方式約定〈甲處於人際弱勢 因乙和甲成為朋友 所以乙要求上述物品 再乙的威脅下《不給就決交'
就叫大家公** 嗆死你─等》其行為市否有效
By Michael
at 2010-03-01T16:28
at 2010-03-01T16:28
年齡上,可能會有責任能力的問題,所以要看他是做哪種約定!
約定內容上,因為你沒說內容,內容是否適法可能,也會影響!
例如,性愛契約,就算是滿20歲的成年人且有白紙黑字並請人公證,那種契約仍是無效!
2010-02-28 17:53:15 補充:
除了上述的情況,還是會有例外的情況,那就是民法第77條但書,第83條第84條第85條都是例外的情況!
約定的價值與訂約的方式與無效並不一定有直接關係!
再來受脅迫除非一開始就無效,否則僅是得撤銷!
所謂要知道的是契約內容為何?
約定價值總額超過100000元 <---買賣?租賃?贈與? 其他?
具體行動 <---做了什麼或還未做什麼?
By Kyle
at 2010-02-27T11:20
at 2010-02-27T11:20
2010-02-28 15:46:09 補充:
依民法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人有限制的行為能力。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契約成立之原型→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適格、標的要適法、可能、確定)
但由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所以在法定代理人未允許前該「契約」(債權行為)是未生效力的。→即然契約未生效力,也就狀態處於沒有誰生有債權或負有債務。
By Ina
at 2010-03-02T02:21
at 2010-03-02T02:21
未滿十八歲
無法律效力
包括不能買香煙
未拿取身份証
恐口無憑
By Rebecca
at 2010-02-28T03:57
at 2010-02-28T03:57
2. 依條件說明 甲生以給物品了,其價值昂貴,甲生是可要求監護人向乙生要求歸還
3.口頭答應者無字句簽署本來就無效,若乙做人生攻擊可依刑法控訴公然侮辱[只要乙生滿18歲就會被起訴],但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沒告也沒用。
勸戒一句話,希望雙方監護人和雙方本身自行和解,不然上法院很辛苦,如果執意要告的話,就先去調解委員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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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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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26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