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和離婚有關的\”所有\”法律條文(希望能順便附上白話解釋)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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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0-02-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媽在經過數個月的詳細且冷靜的思考過後
決定要和她的配偶離婚
我媽說...她姊(就是我阿姨啦)幾天前曾經帶她去做簡單的法律諮詢
不過因為我媽 和她姊 都是70歲以上的人
對於這年頭的法律常識ˋ法律條文非常不熟
所以儘管已經去簡單地詢問過關於離婚牽扯的法律條文
但目前還是一片霧煞煞
我媽她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該怎麼做才能成功和她的配偶離婚呢??而且是在公平的前提下雙方簽字離婚
我媽..28年次.....基層公務人員退休多年,每個月都領有月退休金。
她的配偶....21年次....以前的工作一直都是沒證照的電梯維修人員(都是自己接case),所以沒有資遣費ˋ也沒有退休金,二ˋ三年前就結束有工作的生活,目前唯一的收入就是政府給他每個月$3000的老人福利金,除此之外,
他持有中度殘障手冊(聽障)。
男方現在不肯簽字離婚的原因是~他要求他們共同居住多年的那間房子的三分之一所有權必須歸他!!
問題是.....三分之一的房子歸男方對我媽來說非常不公平,因為20多年前他們能買下這間房子全是因為我媽是公務人員可以享有非常低的房貸利息之優惠,而且買房的頭期款有三分之二是我媽出的.....
婚後,只有我媽的收入一直都很穩定(因為婚前就是公務人員了),
而她的配偶的收入一直都呈現不穩定的狀態,因為婚後沒幾年他的工作就是自己接case維修保養電梯,這種工作就是有接到時才有收入沒有接到時就完全沒收入,雖然他有收入的當月比我媽當月的月薪還高,可是他沒收入時,家中一個孩子的私校高額學費(另個孩子智能不足所以沒學費要繳)+每個月都要繳的房屋貸款之利息+水電瓦斯費+一家四口的生活開銷費.....就變成都是我媽在繳!!!
家中小孩其中一個會變成中度智能障礙,全是因為在她幼稚園小班時,我媽的配偶獨自帶她出門沒有小心保護好孩子才會導致孩子被經過的施工大樓之高樓層的大塊玻璃落下來砸中腦部(因為那棟大樓的施工工人的疏失),
不過本來就不該帶著孩子去路過正在施工的大樓阿,
所以儘管那個智能障礙的孩子今年實歲已經年滿30歲,
那我媽的配偶應該還是要對這個孩子負責任吧???
我和我媽已經把智能障礙的她(=我媽的長女=我的姊姊)安置在
經過北市政府社會局評鑑為優等的收容機構,
目前是讓她長期住在該機構中,只有每週週末會接回來住在家裡,每週週一早上再送回去機構。
安置在收容機構是要繳交費用的,雖然政府會補助,但是不可能全額補助,
由於這個月中旬才把審核文件寄給社會局,所以要繳交的實際金額還不能確定是多少錢??
只能知道自付額不是6000多就是3000多元,那這筆費用應該可以要求我媽的配偶出一半吧??畢竟我姊會出意外變成**,我媽的配偶要負ㄧ半的責任吧??事發當年我才剛出生ˋ而且事發當時我媽人正在上班中......
如果我媽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條件就是要擁有三分之一的房子,
那我媽可以要求她配偶要負責支付三分之一的房貸+二分之一的**長女安置費嗎??
或是可否提出只要她配偶願意簽字離婚,
那麼房貸所有的金額+長女有生之年的安置在機構的費用全部都由她和次女負責,而且離婚後每個月都一定會匯一萬二千元給他。
Update:
不好意思
我媽說她真的已經思考了好幾個月了
而且她最無法諒解的是...
他的先生竟然完全沒有誠意要和她一起對長女負責
所以確定要離婚
但是要怎麼樣才有辦法成功訴請離婚呢??
我媽的配偶是二個女兒的生父沒錯
只是那種男人非常自私又不負責任所以我才不願意再稱他為父親
Tags: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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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0-02-20T09:06
您好!!
少年夫妻老來伴,
當人生幾近80大壽時,再來談論〝離婚〞是何等的悲哀呀!!
但民法也有規定,夫妻有共同扶養的義務,所以...........。
如果您的母親真的無法再與他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話,
那建議還是採〝協議離婚〞方式處理,
因為以現行法律及您口中所描述之〝母親配偶〞情況,要法院判決離婚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您母親可以接受的話,那以他們現住房屋產權三分之一可以達成協議,那我建議〝就給他吧!!
但是一定要換算現值(現金)給他,絕對不能共同持分一間房子的產權,那以後要處分(賣掉或贈與)會很麻煩的。
如果您母親捨不得,那請您告訴她老人家,現住的房子是屬於ˋ婚後財產〞,所以依民法規定她的配偶於離婚時,還可以請求平分婚姻關係中的剩餘財產。以下是相關法規:
民法第1030條之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1017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只是那種男人非常自私又不負責任所以我才不願意再稱他為父親
針對以上文字,有個建議我的心好痛喔!!
建議您可以加一個離婚的條件,把您讓給您的阿姨或舅舅收養,請您母親的配偶簽收養同意書,那以後您就可以完全和母親的配偶不用再碰面了,祇剩血緣關係而已,更不用扶養他(母親的配偶)。
但是收養是要經過法院裁定認可的,以他現在的年紀(78歲),不知道法院的法官是否會裁定認可。
如果沒有以上之程序,那以後他(母親的配偶)還是有權利請求您的扶養,您是絕對不能拒絕的。因為民法也有規定:
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以上建議及法條提供給您參考,如有疑問歡迎再提出討論!!
2010-02-24 16:00:35 補充:
將三分之一產權換算成現金給他以後,
再請他給付〝長女〞共同扶養之費用。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0-02-22T22:14
民法
第 1049 條 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0-02-19T23:13
就如同前未發言者所述
不過如果真的無法協議離婚
可以考慮去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不過離婚這種是最好多多考慮
畢竟結婚那麼多年了
而且年紀也不小了
考慮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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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0-02-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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