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平交易法~有點商事法~請高手解惑~很難喔 - 生活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06-09-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台南人~我在屏東唸書~我生日9月22日
我上上禮拜九月十六日~在台南要買一台電腦螢幕
但是因為沒貨先付訂金500元
我上禮拜(五)9月22日~去僑品領貨~領取三星19吋螢幕(那天滿足歲二十歲)
就到櫃檯補足差額~他們在保證書上蓋章~其他有關螢幕亮點保固退貨一概沒提~我當時也沒發現保證書後面有寫字
當場沒有試~之後也沒有開封~禮拜天~帶回宿舍組裝~發現螢幕左邊邊有1個"亮點"
看著保證書安慰自己~說應該可以換別煩惱這麼多
保證書內容:
1.顯示器提供三年完全保固(液晶顯示器壞點之保固詳如【液晶顯示器壞點之保固】)的服務保證,本公司提供之心品不良換貨期限為自購買日(已出貨單貨保證書的銷售日期為準)起7日內。
液晶顯示器壞點之保固:
寫了一堆在保證書背面
但隔天我打電話去問~他說不符合更換新品條件
我就很不高興~跟他說法律說~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他就"大聲"的回我~沒這回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七天退貨
只規範特種買賣
也就是訪問買賣(郵購....推銷.....電視購物)
等情形,因為你看不到現貨,所以特別訂定七天時間
讓你可以猶豫期
但是七天退貨在一般買賣是不適用的
因為你可以現場看到商品對於商品的一切狀態
你都可以掌握與知道
因為買受人其實處於可以知道商品完整狀態之情形下
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買受人無權主張退貨
但是您這個情形不算瑕疵
因此您不能退
OK~問題來了
1.我再九月十六日訂貨~當時我未滿法定年齡二十歲(未滿二十歲~買一些非必需品需父母同意)~可不可以~以這個理由要求交易不完成
2.如果這筆交易認定是在九月二十二日~未滿二十歲買一些非必需品需父母同意~還可不可以~以這個理由要求交易不完成
3.我當場沒有試~回家後也沒有開封~到禮拜日才用發現~
所以因為你可以現場看到商品對於商品的一切狀態~你都可以掌握與知道~因為買受人其實處於可以知道商品完整狀態之情形下
那這個條件還算成立嗎?可以以這理由加以反駁嗎?
4.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買受人無權主張退貨
但是您這個情形不算瑕疵
因此您不能退
出現那個"亮點"~以他們保證書規定來看不算瑕疵品~但對我來說是件瑕疵品~可以以這理由加以反駁嗎?
5.或是各位高手有其他更好的建議~也提供給小弟
如果方便話可不可以說你們的頭銜~我想以這個做為公信力~讓他們知道不是每個消費者都是傻蛋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06-09-29T20:50
您好
您的問題解決如下
主張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您可以主張解除或請求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發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的功用 :
日常生活中的許多法律糾紛,經常涉及證據的蒐集、書面的意思表示,甚至於如何防患未然,存證信函即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存證信函究竟有那些功能?
(一)「證據保存」上的功能:
存證信函一定是採書面的方式,又載有發信人和收信人,與發信的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將來如果為了某件事實有所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供證。目前依據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所能獲致法律上之效益,最顯著的有以下兩項 :
1.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
最常運用於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撤銷、承認、抵銷等。
2.證明時效之遵守:
時效的遵守與否,往往是影響法律關生效的要件。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在時間上的證據力確定而不可動搖,這無論在請求權之消滅石效上或形成權之除斥期間上,「存證信函」在在都發揮出強大威力的證據功能。

(二)防患未然的功能:
在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庭前,只要當事人懂得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無論是通知、催告、或警示對方,經常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不敢妄為,或使對方不再存僥倖之心,而主動與對方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於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不須漫長的訴訟,自然能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

※善用存證信函之時機:
只要懂得隨時利用存證信函,存證信函自然就成了每個人不可或缺的防患及保障權益的利器。諸如:毀約之防止、不再續租之通知、請走不受歡迎的房客、催付租金、車禍求償、購屋糾紛、解除契約、郵購買賣的解除、資遣費請求、共有土地出售、拒付管理費之追討等等。
除此之外,由於存證信函主要的功能在於「保存證據」與「防患未然」,所以一般信函內容,則以力求精簡、扼要,一目了然為宜,最重要的是推敲全盤過程,把握住在法律上的關鍵點,以作為信函的重心。倘若民眾恐百密有一疏,則應尋求專業的法律人士代為處理。
*********************************************
如上
希望對你有用
2006-09-29 22:32:06 補充: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2006-09-29 22:34:18 補充: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2006-09-29 22:37:11 補充:
消基會萬一發生糾紛時,同樣可以先向本會諮詢,確認是否屬於消費糾紛?有無消費權益上的損害?可以如何求償?應該如何把握時效?應向那個單位反應?應該依循何種途徑處理會最為有效(如申訴、檢舉、報警、訴訟等),以免徒增奔波。本會提供電話諮詢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00-12:00,13:30-17:00開放消費者預約到會向義務律師諮詢服務,義務律師諮詢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30-11:00,14:00-16:00由於服務時間與人數有進行管理,請事先於電話諮詢時間內來電洽詢預約。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3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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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06-09-29T00:00
知識點數可以換什麼?還是不用換東西只能這樣問來答去嗎?我會給你五點有十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