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說要告人家,不算恐赫。 - 回收Mason · 2011-12-3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100年7月X日11時許起趙XX出言稱「你要將監視器拆掉、資源回收清掉,否則我要告你」等語,充其量僅能視為警告之行為,並非屬刑法上所規制之將來惡害告知之行為;且提出告訴訴訟權本即我國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則自難以被告趙XX有上開言語即謂其有恐嚇之犯行。是這樣嗎?回收All CommentsSelena2011-12-31趙XX出言稱「你要將監視器拆掉、資源回收清掉,否則我要告你」趙先生之言只在訴說,相對人應拆到監視器,以求其個人私密權益之保障若相對人不作為而有侵害其權益時,將會依法提出告訴這是當事人為求權益之保障,所提出善意之警告為保障自身之權益,依法提出告訴,本就人民應有之權益只是��Valerie2012-01-04還是早日將那些資源回收的物品清掉吧,要不然小心收到罰單。Anthony2012-01-04是阿!他是預告以法律規定的方法排除侵害,怎麼會是恐嚇?在判斷是否有恐嚇意圖就會被排除了,合法行使權利怎麼會是恐嚇?恐嚇是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檢察署或法院會使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所以除非認定我們的法院跟檢察署是恐怖組織,去告你會產生��Quintina2011-12-31是的,後段的說法可以成立。所謂的恐嚇指的是以將來不法之惡害預先告訴對方,使對方心生恐懼畏怖的行為。換言之,只要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的任何一種或數種的情形,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而且這個罪�Related Posts法律問題...我**的姪子被判3個月記憶卡刪除的檔案在資源回收筒找不到我刪除雲端CloudCache資料夾後.如何讓光碟的資料讀不到?詢問高雄朔膠回收業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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