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這篇文章忍不住想回一下
其實,當初535的背景同樣的是因為某個人在橋上晃來晃去被臨檢的問題,而當時因為警
察根本沒有法源依據來作臨檢所以才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誕生…(因為當時一直用警察
勤務條例11條作為臨檢基礎)
至於立法後有沒有差?個人覺得只是問題更多而已
警職法充滿了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有看過的人就知道裡面一堆「合理懷疑事實足認」那
不就是根本陷於警察的主觀判斷嗎?
事實上實務確實是這樣,畢竟本來就是靠辦案經驗去臨檢盤查。這也是立法者自己賦予警
察不得不的權限,如果你有意見其實應該徹底檢討的是為何立委諸公給警察這麼模糊的不
確定法律概念權限呢?
至於你說那我不就每天必須忍受這種羞辱嗎?其實警職法並沒有什麼強制力頂多就是把你
帶回去警察局三小時繼續查證身份(第七條第二項)或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67條裁罰,最
後你都不理他根本不會有什麼事情就回家了…
而你也可以當場異議(警職法29條)後依然不服訴願或是行政訴訟等等救濟……
----------------
最後,我還是希望你配合啦!當作是國民義務囉,畢竟可能剛好有線報說騎跟你同類型的
機車或是身形相似的人在附近犯案,你就當作是做好事的心態幫幫警察同仁^^
臨檢結束後記得告訴他們辛苦了,讓警察先生覺得窩心也是功德一件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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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當初535的背景同樣的是因為某個人在橋上晃來晃去被臨檢的問題,而當時因為警
察根本沒有法源依據來作臨檢所以才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誕生…(因為當時一直用警察
勤務條例11條作為臨檢基礎)
至於立法後有沒有差?個人覺得只是問題更多而已
警職法充滿了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有看過的人就知道裡面一堆「合理懷疑事實足認」那
不就是根本陷於警察的主觀判斷嗎?
事實上實務確實是這樣,畢竟本來就是靠辦案經驗去臨檢盤查。這也是立法者自己賦予警
察不得不的權限,如果你有意見其實應該徹底檢討的是為何立委諸公給警察這麼模糊的不
確定法律概念權限呢?
至於你說那我不就每天必須忍受這種羞辱嗎?其實警職法並沒有什麼強制力頂多就是把你
帶回去警察局三小時繼續查證身份(第七條第二項)或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67條裁罰,最
後你都不理他根本不會有什麼事情就回家了…
而你也可以當場異議(警職法29條)後依然不服訴願或是行政訴訟等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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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還是希望你配合啦!當作是國民義務囉,畢竟可能剛好有線報說騎跟你同類型的
機車或是身形相似的人在附近犯案,你就當作是做好事的心態幫幫警察同仁^^
臨檢結束後記得告訴他們辛苦了,讓警察先生覺得窩心也是功德一件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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